辰溪县田湾镇2026年一季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发布时间:2026-01-28 09:19 信息来源:辰溪县田湾镇
| 辰溪县田湾镇2026年一季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 ||||||||||
| 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或 “双随机”抽查对象(含总数及比例)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季度检查频次 | 承办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 备注 |
| 1 | 对加油站的行政检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辖区内1家加油站 | 1、企业是否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2、企业是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 3、是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4、是否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5、是否制定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6、是否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7、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8、企业是否建立必要的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9、是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0、是否开展隐患排查工作,有隐患排查相关记录。 11、是否制定事故应急预案。 12、是否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14、是否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1-3月 | 现场检查 | 1次 | 田湾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否 | |
| 2 | 对烟花爆竹店的行政检查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第十条、第六十二条:赋予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力,乡镇执法大队可依据地方授权或委托开展检查。重点检查烟花爆竹店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资质等。 2.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五条: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对烟花爆竹的经营许可、储存、销售场所安全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 3.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审查、监管等作出细化规定,乡镇执法大队可据此检查店铺是否取得合法许可、是否符合安全条件。 |
辖区内5家烟花爆竹店 | 1、是否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2、是否超范围经营烟花爆竹。 3、门店内销售的烟花爆竹是否超过规定药量。 4、是否培训合格上岗。 5、是否配备了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 6、是否设置了明显警示标志。 |
1-3月 | 现场检查 | 1次 | 田湾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否 | |
| 3 | 对液化气零售经营店的行政检查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 第十条、第六十二条: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乡镇街道等基层组织可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权。 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法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2.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对燃气经营许可、供气安全、用户服务等作出具体规定。 3.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制定)细化燃气经营许可条件和管理要求,乡镇执法大队可检查液化气店是否具备合法经营资质。 4.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液化气属于危险化学品,该条例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经营、运输等环节设定安全规范。 5. 《消防法》对易燃易爆场所的消防设施、安全通道、防火防爆措施等有明确规定,液化气零售店属于重点消防监管对象。 |
辖区内1家液化气零售经营店 | 1、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否和实际情况一致。 2、从业人员是否取得《燃气从业人员上岗证》。 3、是否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工作。 4、气瓶仓库是否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5、气瓶仓库是否配备了必要的应急器材。 6、气瓶仓库是否设置了可燃气体报警仪,并开展定期检查。 7.气瓶仓库内空瓶和满瓶是否分开摆放 8.是否建立了《送气台账》 9.是否建立了《入户检查登记台账》 |
1-3月 | 现场检查 | 1次 | 田湾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否 | |
| 4 | 对九小场所的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辖区内15家九小场所 | 1、是否制定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2、是否定期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 3、是否配备了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 4、是否有疏散通道或出口 |
1-3月 | 现场检查 | 1次 | 田湾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否 | |
| 5 | 对工贸行业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辖区内所有工贸企业、加工车间、废品回收站 | 1、安全生产责任; 2、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4、安全生产管理; 5、应急救援预案。 |
1-3月 | 现场检查 | 1次 | 田湾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否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