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辰)文综罚告字〔2022〕第012号
发布时间:2022-09-13 15:56 信息来源:辰溪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文综罚告字〔2022〕第012号
当 事 人: 辰溪县辰水缘农庄 曾令悟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4330231959******16
《营业执照》:92431223MA4LTCU21N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43122304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曾令悟
住所(住址): 湖南省辰溪县修溪乡荞子弯村10组
违法违规事实
2022年8月24日15点30分,辰溪县辰水缘农庄游泳场所未能在辰溪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文化执法大队於2022年8月22日因经营者在经营期间未保证具有规定数量的救助人员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期限内整改到位。该场所的经营行为,违反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现场取证及后续调查取证,查明该游泳场所在经营期间未保证具有规定数量的救助人员的经营行为,属于违规经营行为。
2022年8月26日9时30分至10时40分,辰溪县锦滨镇花塘坪村辰水缘农庄(游泳)的负责人曾令悟前来接受调查询问,对2022年8月24日15时30至15时50分,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的执法情况予以确认,承认该游泳场所未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救助人员(游泳)的违规事实。
2022年8月26日9时30分至10时40分,辰溪县锦滨镇花塘坪村辰水缘农庄(游泳)的负责人曾令悟前来接受调查询问,对2022年8月24日15时30至15时50分,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的执法情况予以确认,承认该游泳场所未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救助人员(游泳)的违规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2022年8月24日15时30分至15时50分,由本局执法人员蒋建军、雷厚文等参加现场检查,执法人员蒋建军记录,经在场经营负责人曾令悟确认签名的编号为湘怀(辰)文检(勘)字〔2022〕第012号《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经营状况和现场检查,取证情况。
2、《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
3、《营业执照》1份,《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1份,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系依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性质的娱乐经营场所单位及经营范围,能够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具备被处罚主体资格。
4、由执法人员雷厚文拍摄,执法人员蒋建军、雷厚文和负责人曾令悟确认签名的现场照片5张,证明了涉案场所的名称和违法违规行为。
5、《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现场当天经营场所,未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救助人员(游泳)的违规事实。
(处罚理由和依据):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参照《怀化市文旅广体出版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标准,作出行政处罚。
现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处罚:1、警告 2、行政处罚人民币陆仟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持本决定书到农业银行辰溪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辰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辰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辰溪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2年9月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