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材料告知承诺书

发布时间:2025-04-22 16:09 信息来源:辰溪县发展和改革局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材料告知承诺书

行政审批机关:辰溪县发展和改革局

部门名称:行政审批股

联系人姓名:朱云云

联系方式:18674506562

申请人(承诺人)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申请的工程建设项目名称:

申请的工程建设项目代码(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本告知承诺书行政审批申报材料的组成部分一式两份,告知人和承诺人各存一份)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根据《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工作指引》有关要求,本行政审批机关就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材料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一)政府投资条例

 (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法〔2022〕26号

(三)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优化调整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投资规〔2023〕476号

(四)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法〔2016〕85号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必须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不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和公众利益,不能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主要产品不能在国内市场形成垄断,鼓励竞争。

(四)申请人应当提交并接受查验的材料:

1、请示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3、县人民政府出具的常务会决议书(适用所有类别,达到限额才需出具,目前是县市区500万以上、市本级1000万以上);

4、县财政局出具的《XXX项目资金来源审查意见》(适用所有类别,达到限额的按照层级逐级出具上级财政联审意见);

5、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关于XX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意见书》(适用所有类别,无新增用地则提供土地证和规划选址意见);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作为立项前置条件的特殊材料。

(五)申报流程

湖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工程建设项目申报—>企业(法人)注册(仅第一次申报项目需注册)——>退出后再次进入湖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办事大厅—→工程建设项目申报—→企业(法人)登录—→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新建项目盒—→选择项目类型—>填写项目信息(注:项目建设地点详情处需填写该项目经纬度坐标—→创建项目—→多规合一验证—→在项目盒上传项目材料—→开始申报—→申报成功

三、已经提交和需要在承诺期限内补充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已经提交的材料

 第x项、第x项、第x项、第x项、第x项

(二)申请人需要在承诺期限内补充提交的材料

第x项、第x项、第x项、第x项、第x项应当在x年x月x日前一并提交。

四、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通过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推送至本行政审批机关。行政审批机关依据申请人承诺和信用状况等信息,能够立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立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不能立即作出决定的,在《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指南》规定的审批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相应的审批结果文书依法、及时送达至申请人。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需要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适时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应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依法追究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六、诚信管理

本行政审批机关在行政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或逾期不履行承诺等情况的,将其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进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黑名单,并与本级政务服务平台、省政务服务平台、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湖南等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共享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协同惩戒机制。

申请人的承诺

根据《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工作指引》有关要求,本申请人就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1.所填写的信息及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有效;

2.已经知晓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3.确认符合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4.能够在承诺期内提交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有关材料,落实相关事项并达到审批条件;

5.对相关证明事项的承诺;

6.对接受事中事后监管的承诺;

7.愿意承担作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或逾期不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8.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愿的表达。

申请人:                             行政审批机关: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实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的,须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