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9·27”机械伤害一般事故(瞒报)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6-04-20 09:15 信息来源:辰溪县应急管理局

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9·27”机械伤害一般事故(瞒报)调查报告

2025年9月27日18时许,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维修故障车辆时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致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57万元。事故发生后,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及时向任何县直相关部门及属地政府报告。2025年12月4日,省、市事故核查组根据群众举报在核查其他事故信息时,发现了该起事故线索。2026年1月5日,市应急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迅速下发《关于事故调查的交办函》(怀应安办函(2026)3号),要求我县及时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2026年1月6日,辰溪县人民政府及时成立“9·27”机械伤害一般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发改局等县直部门和田湾镇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组成,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并聘请相关技术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县纪委监察委根据调查情况及时组织开展追责问责审查等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调阅资料、谈话询问、专家论证和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及瞒报等相关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9·27”机械伤害是一起因作业人员违规维修车辆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存在瞒报行为。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湖南省辰溪∗∗∗∗电站项目1#施工支洞工程(下文简称事故项目),位于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镇∗∗村庵塘坳。专业分包工程内容:1#施工支洞工程,承担1#施工支洞的开挖、支护、浇筑混凝土等工程。业主单位为中∗∗(辰溪)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中国∗∗∗∗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中国∗∗昆明院-四川∗∗联合体湖南省辰溪∗∗∗∗电站项目工程EPC总承包项目监理部;1#支洞工程施工单位为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二)事故发生单位情况(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汉阳区桃花岛城市花园一期综合楼3层317号,在事故项目中承担1#施工支洞的土石方明挖、石方洞挖、衬砌混凝土、喷混、路面混凝土、支护等施工任务及施工辅助工程,法定代表人吕∗兵,持有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242659035),资质类别及等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贰级、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有效期至2030年8月11日;持有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鄂)JZ安许证字〔2021〕048606),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24年1月8日至2027年1月8日;持有武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的《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备案证书》(证书编号:D342326186),备案编号:BA442032889,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3日;持有武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342326186),资质类别及等级: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不分等级,有效期至2030年3月17日。2025年1月2日,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总承包项目部签订项目专业分包合同。万∗为该项目的现场实际负责人,统筹管理工程项目各项现场管理工作;钟∗洲担任项目经理,全面负责项目工程建设管理及相关事宜。

2.事故项目安全管理情况

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吕∗兵持有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鄂建安A(2023)4017416),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事故项目经理钟∗洲持有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编号:鄂242171887351),注册专业:建筑(有效期至2027年12月1日);事故项目未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仅配备了2名专职安全员尹∗和熊∗。尹∗持有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建筑施工企业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鄂建安C3(2025)0037315),职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件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熊鹏持有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建筑施工企业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鄂建安C3(2025)0055847,职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件有效期至2028年9月8日。与总承包单位签订有《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书》,约定各自履行安全生产等相关职责,并接受项目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同时制定有安全生产相关规章制度和各岗位操作规程。但项目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不畅,相关规章制度在日常工作中未能较好有效落实;事故项目现场实际负责人为万∗,其经常以口头提醒、班前交底、会议传达等形式开展安全教育和隐患排查等各类日常安全管理工作;钟∗洲2024年11月至2025年11月任项目经理,但未履行项目经理相关职责,未能到岗参与项目工程管理。

3.事故车辆与维修人员情况

事故车辆是一台龙工LG885N轮工装载机,额定载重量为5000kg,发动机功率162kw,最高车速36km/h,整备质量18600kg,出厂日期2020年,龙工(福建)机械有限公司制造。驾驶员吴∗意,自2025年7月起一直在事故项目中进行日常施工作业。

谭∗坤(死者),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135221982*******4,住址为重庆市∗∗县∗∗镇兴荣巷∗∗号。是流动维修车辆个体人员,未办理或取得《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证照和个人从业资质证书,无固定经营场所及维修设备,不具备车辆维修相关资质,但在辰溪周边各项目工地工具房、电线杆或其他场所张贴有维修小广告,以个人名义流动维修各类车辆和工程机械设备。

(三)事故作业现场勘查情况

经现场勘测,事故发生在辰溪∗∗∗∗电站工地上库营地后方645高程平台,占地面积约1950m2,为辰溪县∗∗镇∗∗村19组集体用地,因项目建设需要,于2024年12月纳入辰溪∗∗∗∗电站施工临时用地。事故发生地点距离进入平台路口约35米位置处,位于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镇∗∗村庵堂坳,地理坐标东经110°18'36"、北纬:28°41'38"(附图一、二)。事发前该处设置有附图一、事故发生地位置图

附图二、现场位置图

一个临时台车(钢架结构的作业平台),用于维修装载机,一般情况下,将车斗放置台车上支撑和固定(附图三)。事发时,因装载机液压系统失压,车斗脱落,先将台车损坏,然后车斗落地(附图四)。事故发生后,从事故现场看,涉事装载机情况基本完好(附图五)。

附图三、维修装载机示意图

附图四、维修装载机示意图

附图五、维修装载机示意图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57.0万元。

(五)气象情况

据辰溪县气象局2026年1月30日出具的2025年9月26日至28日三天的气象情况,2025年9月27日,我县平均气温25.4℃,最低气温22.3℃,最高气温31.1℃,无降水,极大风速5.7m/s,为4级,极大风速的风向为西北风,最小相对湿度57%,最小能见度5705米,26日和28日气象无明显的变化。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9月27日上午11点左右,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载机驾驶员吴∗意正在1#支洞洞口作业时,发现装载机出现故障,就停止了作业,给项目负责人万∗电话报告。万∗立即打电话给流动维修人员谭∗坤,并同时电话通知左∗华在1#支洞洞口处现场等候。谭∗坤于18时左右到达1#支洞洞口装载机旁,发现洞口外坪有积水不利于现场维修,就喊左∗华帮忙将装载机开到距离1#支洞洞口外坪1km的645高程平台处进行维修,于是,左∗华就按照谭∗坤的要求将装载机开到645高程平台处后,问谭∗坤要不要帮忙,谭∗坤说不需要帮忙。左∗华听说不用帮忙就离开了,仅留谭∗坤一人在现场进行维修作业,作业现场未安装有监控设备。

(二)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援情况

当日20点10分左右,工地管事的熊∗贵喊吴∗意去645高程平台看看装载机修好了没有。20点50分左右,吴∗意就来到了645高程平台,看到装载机下方有灯亮,于是叫喊了几声“师傅”,却没有听到回应,于是,他就打开手机的灯走到亮灯的地方,看到谭∗坤戴着头灯被挤压在装载机的大臂与压包之间,吴∗意意识到发生了事故,就立即跑到平台边给万∗打电话报告事故情况。万∗接到电话后,马上电话通知左∗华,要他赶到现场查看情况,过了10分钟左右,左∗华也赶到了现场,不久后万∗也赶到事故现场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但并未向项目部和相关政府报告任何情况。22点46分左右,县人民医院救护人员到达现场,经医护人员现场诊断确定谭∗坤已无生命体征,当场宣布其死亡。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积极与死者家属沟通协调。9月28日凌晨,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赔付款项于28日当天全部支付到位,死者家属无其他异议且情绪稳定,死者遗体被家属带回并安葬,该起事故未发生群体性事件、舆情扩散或次生社会事件。

(四)应急处置情况评估

总体来看,本次事故在现场救援和善后处置等方面响应及时、处置平稳,未发生可能造成的危害情况,且未发生次生、衍生等事故,未造成事故危害后果扩大。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分析

谭∗坤违反操作规程一人进行装载机维修作业,且在维修时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进入装载机底部卸出装载车液压油,致使装载机大臂瞬间失压,车斗快速向下坠落,谭∗坤未能及时撤离和躲闪,导致被装载机摇臂和前车架挤压胸部致死。

(二)间接原因分析

1.违规操作。谭∗坤不具备车辆维修资质,周边无人进行监护和提醒,仅一人在现场作业,且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进行维修作业。

2.作业环境不良。谭∗坤维修时已是晚间,维修场所内无其他照明设备,仅本人带一个头灯就开始维修作业,安全风险程度增大。

3.安全意识缺失。谭∗坤未与维修委托方(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定故障原因及维修方式,作业前未对维修产生的风险进行辨识评估,未及时发现作业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风险隐患和其他不安全因素,未能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4.安全管理不到位。事故单位在未核查谭∗坤是否具备维修能力、资格证明和维修场所是否达到安全条件,未与其签订安全协议,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情况下,将装载机维修违规委托不具备相应条件的维修人员进行检维修作业。

四、事故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一)未全面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未实际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二)未核查维修人员的能力、资格证明。未按照安全生产合同约定配备专职机械员从事机械设备管理维护工作,未审核确定维修人员谭∗坤维修资质且未在签订安全协议的情况下,将装载机维修违规委托给不具备相应条件资质的维修人员进行检维修作业。

(三)未制定并落实作业场所风险管控措施。对机械装备维修危险因素辨识评估不足,未能及时对机械设备维修过程中的风险进行彻底辨识并有效管控。

(四)未如实、及时报告事故信息,存在瞒报事故行为。一是事故发生后,事故项目实际负责人万∗和死者家属一致认为死者不是事故项目单位的员工,而是在其指定的维修场所违规作业发生的一起意外事故,不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二是事故发生单位实际负责人万∗对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存在理解偏差,且死者家属对该起事故无异议,所以事故发生单位未按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信息报送的要求,向项目总承包单位和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经查,事故项目实际负责人万∗在知晓事故发生、人员死亡后,仅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未按规定向项目总承包单位、属地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构成了瞒报事故的事实。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不予追责人员

谭∗坤,流动维修作业人员,对事故负有责任,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责。

(二)建议行政处罚人员

1.吕∗兵,作为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未为事故单位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落实事故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事故项目经理、施工员、驾驶员等人员的岗位责任、责任范围和安全管理考核规定,未有效履行主要负责人工作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万,负责人(项目现场实际负责人),不具备安全生产资质从事主要负责人工作;未依法依规报告事故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一)项和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钟∗洲,作为事故项目的项目经理,未实际到岗履职,未有效履行安全管理人员工作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尹,作为事故项目的安全员,未查验维修人员的资质,未认真核查维修场所安全条件和作业环境,未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未有效履行安全管理人员工作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建议行政处罚单位

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事故发生单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虽配备有专职安全员,但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经理未到岗、管理体系失效、风险辨识和现场检维修管控措施未落实,违规委托给不具备资质的维修人员进行车辆维修作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四十一条和四十九条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存在瞒报事故的实际情况。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建议相关单位内部处理人员

左∗华,作为生产主管、施工班组长,未加强项目工程各环节安全管理工作,对其委托的维修人员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失察,致使不具备维修资质的人员独自1人进行维修作业,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依照公司内部安全管理规定给予处理。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务必严格落实行业作业规范、规定,切实有效保证生产作业安全。

1.要强化行业作业相关规范规定要求。行业作业相关规范规定是基于多年的实践经验和科学分析制定的,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这些规定通常涵盖风险评估、操作规程、防护措施、应急预案等各方面,是确保生产作业安全的制度保障。仅有规定而不执行,安全隐患依然存在。严格执行规定,包括按时开展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定期培训作业人员等,是消除潜在危险、预防事故发生的有效途径。此次事故中死者在不具备车辆维修相关资质和能力,违规进行车辆维修经营,在作业环境不良的条件下,未采取任何可靠的安全措施,仅一人进行维修作业,导致事故发生。

(二)务必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业务水平,切实有效预防事故发生。

2.要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安全意识反映了从业人员对风险的认知和防范能力。如果从业人员缺乏安全意识和业务知识认知,即使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先进的技术措施,仍然可能因疏忽或违规操作引发事故。本次事故一方面反映了个体机动车维修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未能有效判定风险因素,另一方面∗∗公司未核验维修人员的维修能力、资格证明和作业场所的安全条件,造成事故发生。只有通过多途径、多层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提升生产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业务认知水平,才能真正从源头上防范事故。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以案为鉴,举一反三,坚决防范遏制类似事故再发生。

项目总承包方、各参建单位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树牢“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体要求,坚决扛起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对照自查薄弱环节和高风险点,扎实组织开展各行业风险研判、落实风险管控措施,主动监管,主动担责,切实抓好问题整改和工作落实,坚决守住安全生产底线。

(二)强化施工项目现场安全管控,弥补监管漏洞,提高安全防范水平。

∗∗公司要强化对该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要认真落实项目施工各环节的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等工作,认真按照规定编制审批项目施工、检维修等工作方案;配强配齐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强化对施工作业现场、检维修作业现场的安全风险管控和日常安全管理。

总承包单位要牵头组织开展全方位的检查,从安全隐患到安全培训,从责任落实到制度建立,方方面面排查整改到位,从源头上切实消除各类风险隐患;要切实加强和健全分包单位准入审查、过程监督和考核退出等机制,加强人员、车辆安全管理,及时制止无关人员、车辆的进入,最大限度保障项目周边区域安全稳定;要在项目工地现场设置专门的工程机械设备设施检维修场所,同时要配备相应的专业检维修人员,要求各分包单位工程机械设备设施的检维修工作统一在指定场所进行。对其中属于危大工程检维修工作,要编制审查专项检维修方案,严格把关,落实好技术交底、监理旁站等防范管控措施。

(三)提高生产安全事故辨析能力,强化和规范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及处置工作

项目总承包方、各参建单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高工作人员对事故类型的辨析能力,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增强对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及续报时效性、进一步提高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及处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程序,确保信息报送、续报及时、客观、真实,杜绝漏报、迟报、瞒报等行为。

附件:《死亡人员名单》

《直接经济损失表》

《事故调查组人员名单》

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9·27”机械伤害一般事故(瞒报)调查组

2026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