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
发布时间:2025-07-16 08:48 信息来源:辰溪县应急管理局
辰溪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主要事实 | 行政执法依据 | 行政执法决定罚款 | 行政执法机关 | 行政处罚日期 |
(湘怀辰)应急罚〔2025〕执法-9 号 | 辰溪县刘*烟花爆竹零售店 | 行政处罚 | 2025 年 1 月 16 日辰溪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辰溪县刘*烟花爆竹零售店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以下问题:1、该零售店外,左后方一处废弃板房内进行排查时,发现板房内及停放在门口的车辆内存放各类烟花爆竹产品共计 33.5 箱。2、该零售店内存放有不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 GB10631-2013》4 分类与分级、4.1 产品类别表格中(烟雾型、摩擦型仅限出口)及单个超药量大炮等产品(正宗黑老大 14 箱、精品王中王 10 箱、霹雳小子 6 箱,啪啪小黄人 2 箱、惊雷 0.5 箱、大炮 0.5 箱、大地花 6 箱、小金鱼 1 箱)共计 40 箱。 |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五章《烟花爆竹类》第二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 65 号令)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 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的行政处罚。 | 辰溪县应急管理局 | 2025年2月14日 |
(湘怀辰)应急罚〔2025〕执法-8 号 | 辰溪县唐*贵烟花爆竹零售店 | 行政处罚 | 2025 年 1 月 13 日辰溪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唐*,戴*平,证件号码为 18130624023,18130624034,对辰溪县锦滨镇辰溪县唐*贵烟花爆竹零售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零售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编号(湘)LS〔2024〕00543 号、核定储量为 155 箱/155kg,经执法人员现场清点零售店内实际储存 189 箱,超出核定储量 34 箱(21.93%)。 |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五章《烟花爆竹类》第二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 65 号令)第十八《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少于 50%的。 | 人民币壹仟壹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辰溪县应急管理局 | 2025年2月14日 |
(湘怀辰)应急罚〔2025〕执法-10 号 | 辰溪县刘*英烟花爆竹零售店 | 行政处罚 | 2025 年 1 月 14 日辰溪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唐*,戴*平,证件号码为 18130624023,18130624034,对辰溪县辰阳镇辰溪县刘*英烟花爆竹零售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零售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编号(湘)LS〔2024〕02876 号、核定储量为 252 箱/252kg,经执法人员现场清点零售店内实际储存 305 箱,超出核定储量 53 箱(21.03%)。 |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五章《烟花爆竹类》第二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 65 号令)第十八《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少于 50%的。 | 人民币壹仟壹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辰溪县应急管理局 | 2025年2月14日 |
(湘怀辰)应急罚〔2025〕执法-11 号 | 辰溪县张*烟花爆竹店 | 行政处罚 | 2025 年 2 月 10 日辰溪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唐*,戴*平,证件号码为 18130624023,18130624034,对辰溪县辰阳镇辰溪县张*烟花爆竹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零售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编号(湘)LS〔2023〕09350 号、核定储量为 170 箱/170kg,经执法人员现场清点零售店内实际储存 209 箱,超出核定储量 39 箱(22.94%)。 |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五章《烟花爆竹类》第二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 65 号令)第十八《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少于 50%的。 | 人民币壹仟壹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辰溪县应急管理局 | 2025年3月8日 |
(湘怀辰)应急罚〔2025〕执法-12 号 | 辰溪县米*英烟花爆竹零售店 | 行政处罚 | 2025 年 2 月 12 日辰溪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唐*,戴*平,证件号码为 18130624023,18130624034,对辰溪县米*英烟花爆竹零售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零售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编号(湘)LS 〔2024〕00288 号、核定储量为 193 箱/193kg,经执法人员现场清点零售店内实际储存 236 箱,超出核定储量 43 箱(22.27%)。 |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五章《烟花爆竹类》第二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 65 号令)第十八《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少于 50%的。 | 人民币壹仟壹佰元罚款的
行政处罚。 |
辰溪县应急管理局 | 2025年3月8日 |
(湘怀辰)应急罚〔2025〕执法-13 号 | 辰溪县瑞*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 | 行政处罚 | 接群众举报 2025 年 3 月 10 日辰溪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唐*,戴*平,证件号码为 18130624023,18130624034,对辰溪县瑞*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检查核实,发现其消防器材室确实存放有烟花爆竹产品(浏阳好声音 60 箱、黄金万两烟花 1 箱、风行天下 16 箱)共计 77箱烟花爆竹产品。 |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五章《烟花爆竹类》第二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 65 号令)五、《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辰溪县应急管理局 | 2025年4月9日 |
(湘怀辰)应急罚〔2025〕执法-15 号 | 辰溪县胡*友烟花爆竹零售店 | 行政处罚 | 2025 年 3 月 25 日辰溪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唐*,戴*平,证件号码为 18130624023,18130624034,对辰溪县胡*友烟花爆竹零售店检查时发现,该零售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编号(湘)LS〔2024〕01815 号、核定储量为 167 箱/167kg,经执法人员现场清点零售店内实际储存 204 箱,超出核定储量 37 箱(22.15%) |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五章《烟花爆竹类》第二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 65 号令)第十八《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少于 50%的。 | 人民币壹仟壹佰元罚款的
行政处罚。 |
辰溪县应急管理局 | 2025年4月23日 |
(湘怀辰)应急罚〔2025〕执法-17 号 | 辰溪县长田湾乡二*烟花爆竹店 | 行政处罚 | 2025 年 3 月 31 日辰溪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唐*,戴*平,证件号码为 18130624023,18130624034,对辰溪县长田湾乡二*烟花爆竹店检查时发现,该零售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编号(湘)LS〔2024〕00335 号、核定储量为 132 箱/132kg,经执法人员现场清点零售店内实际储存 199 箱,超出核定储量 67 箱(50.75%)。 |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五章《烟花爆竹类》第二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 65 号令)第十八《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少于 50%的。 | 人民币叁仟壹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辰溪县应急管理局 | 2025年4月29日 |
(湘怀辰)应急罚〔2025〕执法-18 号 | 辰溪县先*加油站 | 行政处罚 | 2025 年 4 月 10 日辰溪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易*、戴*平依法组织对辰溪县先*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加油站 4 月份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公示、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经调查发现辰溪县先*加油站于 2022 年 10 月 12 日因同一违法行为被立案调查并给予行政处罚,此次违法行为不属于首次被发现。 |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
十七条第(五)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一章 综合类第一节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人民币肆仟壹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辰溪县应急管理局 | 2025年5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