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5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12-16 15:14 信息来源:辰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辰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5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2025年第11号
2025年9月,辰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对我县食品(含食用农产品)开展监督抽检,5批次不合格,其抽检信息及检验结果见表1:
表1 食品安全抽检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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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被抽检单位名称 |
抽检环节 |
抽样日期 |
食品名称 |
不合格项目 |
检验 结论 |
抽检组织机构 |
抽检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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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辰溪县美佳乐超市 |
流通 |
2025-09-16 |
小台芒 |
农残量(吡唑醚菌酯) |
不合格 |
辰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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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辰溪县美佳乐超市 |
流通 |
2025-09-16 |
小米椒 |
镉(以Cd计) |
不合格 |
辰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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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辰溪县田源大酒店 |
餐饮 |
2025-09-18 |
青辣椒 |
镉(以Cd计) |
不合格 |
辰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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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辰溪县田源大酒店 |
餐饮 |
2025-09-18 |
茄子 |
镉(以Cd计) |
不合格 |
辰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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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辰溪县利顿食府 |
餐饮 |
2025-09-16 |
红线椒 |
镉(以Cd计) |
不合格 |
辰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
现将上述5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辰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上述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督检验报告分别送达给当事人,并责令各当事人暂停销售和使用不合格食品并启动召回不合格食品程序并采取整改措施。并分别对上述不合格食品的经营现场进行检查。上述5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及风险控制情况见表2。
表2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及风险控制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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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被抽检单位名称 |
食品名称 |
检验报告送达日期 |
调查及产品控制情况 |
当事人采取的控制措施 |
行政处罚日期 |
处罚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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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辰溪县美佳乐超市 |
小台芒 |
2025-10-23 |
当事人于2025年9月16日,从怀化佳惠农产品批发市场分别以4.97元/公斤的价格购进40公斤涉案小台芒、8.40元/公斤的价格购进10公斤小米椒,前述两种涉案食品金额共计418.55元,即违法所得为418.55元。 |
对当事人食品流通经营现场进行检查,当事人向我局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消除安全隐患,采取措施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但当事人在采购涉案食品时未完全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未索取并留存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无法提供进货票据,不能说明进货来源。 |
2025-12-08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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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辰溪县美佳乐超市 |
小米椒 |
2025-10-23 |
当事人于2025年9月16日,从怀化佳惠农产品批发市场分别以4.97元/公斤的价格购进40公斤涉案小台芒、8.40元/公斤的价格购进10公斤小米椒,前述两种涉案食品金额共计418.55元,即违法所得为418.55元。。 |
对当事人食品流通经营现场进行检查,当事人向我局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消除安全隐患,采取措施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但当事人在采购涉案食品时未完全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未索取并留存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无法提供进货票据,不能说明进货来源。 |
2025-12-08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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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辰溪县田源大酒店 |
青辣椒 |
2025-10-24 |
当事人于2025年9月17日,从首佳“华联超市(潭湾店)”以7.16元/公斤的价格购进43公斤涉案青辣椒,某农户于2025年9月17日赠送给当事人2.05公斤茄子,(该批茄子全部被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用于检测),涉案青辣椒2.05公斤被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用于检测,剩下的0.993公斤由当事人自己食用。以上两种涉案食品的货值金额分别为8.2元(2.05*4元/公斤)、21.79元(3.043*7.16元/公斤),共计29.99元,但违法所得共为22.88元(8.2+2.05*7.16元/公斤)。 |
对当事人餐饮服务经营现场进行检查,当事人向我局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消除安全隐患,采取措施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但当事人在采购涉案食品时未完全履行法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未索取并留存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无法提供进货票据,不能说明进货来源。 |
2025-11-26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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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辰溪县田源大酒店 |
茄子 |
2025-10-24 |
当事人于2025年9月17日,从首佳“华联超市(潭湾店)”以7.16元/公斤的价格购进43公斤涉案青辣椒,某农户于2025年9月17日赠送给当事人2.05公斤茄子,(该批茄子全部被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用于检测),涉案青椒2.05公斤被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用于检测,剩下的0.993公斤由当事人自己食用。以上两种涉案食品的货值金额分别为8.2元(2.05*4元/公斤)、21.79元(3.043*7.16元/公斤),共计29.99元,但违法所得共为22.88元(8.2+2.05*7.16) |
对当事人餐饮服务经营现场进行检查,当事人向我局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消除安全隐患,采取措施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但当事人在采购涉案食品时未完全履行法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未索取并留存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无法提供进货票据,不能说明进货来源。 |
2025-11-26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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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辰溪县利顿食府 |
红线椒(辣椒) |
2025-10-24 |
当事人于2025年9月16日,从辰溪县温州商贸城一蔬菜批发店,以6元/公斤的价格购进4公斤红线椒(辣椒),以6元/公斤的价格卖给抽检机构2.05公斤用于检测,剩下的1.95公斤用于菜类加工,肉炒辣椒,共炒了5份,一份30元,货值150元,货值金额共计162.3元,违法所得162.3元。 |
对当事人餐饮服务经营现场进行检查,当事人向我局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消除安全隐患,采取措施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但当事人在采购涉案食品时未完全履行法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未索取并留存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无法提供进货票据,不能说明进货来源。 |
2025-11-28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
特别声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以发现问题为导向、以排查风险为目的而组织的食品抽样检验活动,仅是针对该抽检批次食品的监督行为,结果不代表该类食品的整体质量安全状况。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特此公示。
辰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