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5年2-3月份食品监督抽检4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公示

发布时间:2025-06-11 08:37 信息来源:辰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辰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4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2025年2号

2025年2-3月,辰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对我县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食品相关产品)开展监督抽检,4批次不合格,其抽检信息及检验结果见表1:

表1 食品安全抽检信息表

序号

被抽检单位名称

抽检环节

抽样日期

食品名称

不合格项目

检验

结论

抽检组织机构

抽检机构

1

辰溪县多多福超市

流通

2025-03-26

罗丝(辣椒)

农残(噻虫胺)

不合格

辰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2

辰溪县水果来了副食店

流通

2025-03-25

橙子

农残(氯唑磷)

不合格

辰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3

辰溪县绿园果行未来城店(个体工商户)

流通

2025-03-26

黄金贡柚

农残(氯唑磷)

不合格

辰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4

辰溪县芙蓉学校食堂

餐饮

2025-02-28

餐具(勺子)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不合格

辰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现将上述4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辰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上述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督检验报告分别送达给当事人,并责令各当事人暂停销售和使用不合格食品,启动召回不合格食品程序,采取整改措施。并分别对上述不合格食品的经营现场进行检查。上述4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及风险控制情况见表2。

表2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及风险控制情况表

序号

被抽检单位名称

食品名称

检验报告送达日期

调查及产品控制情况

当事人采取的控制措施

行政处罚日期

处罚情况

1

辰溪县多多福超市

罗丝(辣椒)

2025-04-17

2025年3月24日当事人从辰溪县温州商贸城李××处购进15公斤螺丝椒,除以4.98元/斤卖给抽检公司2.3公斤,该批剩余螺丝椒均以4.98元/斤的价格售出,由于当事人未做食品销售台账,当事人销售涉案螺丝椒违法所得为4.98×30=149.4元。

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检查,当事人向我局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消除安全隐患,采取措施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但当事人未按照要求完整履行法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未查验产品批次检验报告或其他合格证明等文件。

2025-06-0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2

辰溪县水果来了副食店

橙子

2025-04-17

2025年3月6日当事人以6元/公斤的价格从某某市场购进20公斤橙子,除以8元/公斤卖给抽检公司1.62公斤用于检测,其余18.38公斤均以8元/公斤销售出去,共计违法所得160元。

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检查,当事人向我局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消除安全隐患,采取措施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但当事人未按照要求完整履行法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未索取并留存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无法提供进货票据。

2025-05-3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3

辰溪县绿园果行未来城店(个体工商户)

黄金贡柚

2025-04-17

2025年3月21日当事人从怀化佳惠水果批发市场以8元/公斤的价格购进15公斤黄金贡柚,除以11.6元/公斤卖给抽检公司1.558公斤用于检测,其余13.442公斤均以11.6元/公斤价格销售出去,货值金额174元,即违法所得174元。

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检查,当事人向我局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消除安全隐患,采取措施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但当事人未按照要求完整履行法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未索取并留存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无法提供进货票据,不能说明进货来源。

2025-05-1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辰溪县芙蓉学校食堂

勺子(餐饮具)

2025-03-24

2025年2月28日,辰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使用的餐具(勺子)进行清洗消毒效果检测,发现“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合格。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被抽检不合格的餐具(勺子)系2025年2月27日从辰溪县仟家连锁超市购进10把,拟用于该校学生打菜,但抽样时尚未投入使用,且该校能提供餐饮具清洗使用合格洗涤剂(已提取检验报告为证),并能提供设备维护保养记录及餐具消毒记录。

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

特别声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以发现问题为导向、以排查风险为目的而组织的食品抽样检验活动,仅是针对该抽检批次食品的监督行为,结果不代表该类食品的整体质量安全状况。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特此公示。

辰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