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4年第三、四季度)食品监督抽检14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公示

发布时间:2024-12-23 09:58 信息来源:辰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辰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14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2024年13号

2024年9月-11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辰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华弘检测有限公司开展第三、四季度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监督抽检,其中14批次不合格,其抽检信息及检验结果见表1:

表1 食品安全抽检信息表

序号

被抽检单位名称

抽检环节

抽样日期

食品名称

不合格项目

检验结论

抽检组织机构

抽检机构

1

辰溪县火马冲镇壹佳购物超市

流通

2024-10-26

韭菜

镉(以Cd计)

不合格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2

张平(张平土黄牛肉专卖店)

流通

2024-10-28

牛肾

镉(以Cd计)

不合格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3

辰溪县锦滨镇阿福便利店

流通

2024-10-11

生姜

农残(噻虫胺)

不合格

辰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南华弘检测有限公司

4

辰溪县雨路餐饮有限公司

餐饮

2024-09-14

碗(自行消毒)

大肠菌群

不合格

辰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南华弘检测有限公司

5

辰溪县雨路餐饮有限公司

餐饮

2024-09-14

杯子(自行消毒)

大肠菌群

不合格

辰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南华弘检测有限公司

6

辰溪县康乐幼儿园

餐饮

2024-09-14

碗(自行消毒)

大肠菌群

不合格

辰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南华弘检测有限公司

7

辰溪县康乐幼儿园

餐饮

2024-09-14

勺子(自行消毒)

大肠菌群

不合格

辰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南华弘检测有限公司

8

辰溪县唐姐水果铺

流通

2024-09-10

香蕉

农残(噻虫胺)

不合格

辰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南华弘检测有限公司

9

辰溪县刘明大南杂铺

流通

2024-09-12

香蕉

农残(吡虫啉)

不合格

辰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南华弘检测有限公司

10

辰溪县亿利副食店

流通

2024-10-08

杭椒

农残(噻虫胺)

不合格

辰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南华弘检测有限公司

11

辰溪县小强蔬果店

流通

2024-10-08

青椒

农残(噻虫胺)

不合格

辰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南华弘检测有限公司

12

辰溪县仙人湾瑶族乡敬老院

餐饮

2024-10-09

青椒

农残(噻虫胺)

不合格

辰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南华弘检测有限公司

13

辰溪县惠多多购物中心

流通

2024-10-10

老姜

农残(噻虫胺)

不合格

辰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南华弘检测有限公司

14

辰溪县茂宏商行

流通

2024-10-11

香蕉

农残(吡虫啉)

不合格

辰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南华弘检测有限公司

现将上述14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辰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上述食品的监督检验报告分别送达给当事人,并责令各当事人暂停销售和使用不合格食品,启动召回不合格食品程序,采取整改措施。并分别对上述不合格食品的经营现场进行检查。上述14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及风险控制情况见表2。

表2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及风险控制情况表

序号

被抽检单位名称

食品名称

检验报告送达日期

调查及产品控制情况

当事人采取的控制措施

行政处罚日期

处罚情况

1

辰溪县火马冲镇壹佳购物超市

韭菜

2024-11-27

2024年10月16日当事人从怀化佳惠农产品批发市场以6元/公斤购进10公斤韭菜,以7.96元/公斤进价销售(含卖给抽检机构用于检验的韭菜),至案发时,涉案韭菜已全部销售出去,总货值共计79.6元。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向我局调查办案人员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消除安全隐患,采取措施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但当事人在采购前述涉案食品时未完全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查验义务,未索取并留存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2024-12-0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2

张平(张平土黄牛肉专卖店)

牛肾

2024-11-28

2024年10月28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牛肾依法进行抽样检测,2024年11月27日,抽检机构出具编号A2240651239119031C的检验报告,其中“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当事人从事肉类零售,办理了营业执照,2024年10月28日以2元/个的价格从溆浦县购进4个上述涉案牛肾,共计8.44斤,并以5元/斤的价格进行销售。至案发时,涉案批次牛肾已全部销售出去。总货值42.2元。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在采购前述涉案食品时未完全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查验义务,未能提供涉案批次牛肾的购进票据和检疫检验证明文件。

2024-12-1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3

辰溪县锦滨镇阿福便利店

生姜

2024-11-22

2024年9月底,当事人委托其姐夫唐坤富从怀化佳惠农产品批发市场,以13元/公斤的价格购进了一袋生姜(20公斤),以15.96元/公斤的价格卖给抽检机构2.82公斤用于检测,由于经营方面的原因,未卖掉的生姜基本都扔掉了,货值金额无法计算。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向我局调查办案人员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消除安全隐患,采取措施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但当事人在采购前述涉案食品时未完全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查验义务,未索取并留存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2024-12-0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4

辰溪县雨路餐饮有限公司

碗(自行消毒)

2024-10-25

2024年9月14日,辰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华弘检测有限公司对辰溪县雨路餐饮有限公司在餐饮服务使用的碗、杯子进行消毒效果抽样检测,经检验两种消毒后餐具的“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结论为不合格,10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两餐具的检测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消毒设备内有碗、筷、杯子等餐具若干,消毒设备温度设定为65℃,且未见餐具消毒记录。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餐饮服务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涉案清洁消毒不合格的碗、杯子实为当事人向顾客提供餐饮服务的餐具,由于当事人清洗消毒不彻底造成了批次餐具抽检不合格,在2024年6月25日当事人由于使用未清洁干净的餐具被辰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并给予过警告处罚,直到本次抽检之日当事人仍未改进上述违法行为。

2024-12-0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5

辰溪县雨路餐饮有限公司

杯子(自行消毒)

2024-10-25

2024年9月14日,辰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华弘检测有限公司对辰溪县雨路餐饮有限公司在餐饮服务使用的碗、杯子进行消毒效果抽样检测,经检验两种消毒后餐具的“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结论为不合格,10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两餐具的检测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消毒设备内有碗、筷、杯子等餐具若干,消毒设备温度设定为65℃,且未见餐具消毒记录。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餐饮服务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涉案清洁消毒不合格的碗、杯子实为当事人向顾客提供餐饮服务的餐具,由于当事人清洗消毒不彻底造成了批次餐具抽检不合格,在2024年6月25日当事人由于使用未清洁干净的餐具被辰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并给予过警告处罚,直到本次抽检之日当事人仍未改进上述违法行为。

2024-12-0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6

辰溪县康乐幼儿园

碗(自行消毒)

2024-10-24

2024年9月14日,辰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华弘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食堂提供给幼儿吃中餐用的碗和勺子进行餐具清洗消毒效果抽检检验,2024年10月18日该抽检公司出具的两份检测报告显示:当事人经清洗消毒提供给幼儿的碗和盛汤的勺子“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餐饮服务现场进行检查,据调查,当事人在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时,未严格按照《餐饮服务操作规范》要求进行清洗消毒,消毒时间过短,待消毒的餐饮具放置方式不正确等都是导致消毒效果达不到要求,导致检测不合格的原因,由于是初次违法,辰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10-2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7

辰溪县康乐幼儿园

勺子(自行消毒)

2024-10-24

2024年9月14日,辰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华弘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食堂提供给幼儿吃中餐用的碗和勺子进行餐具清洗消毒效果抽检检验,2024年10月18日该抽检公司出具的两份检测报告显示:当事人经清洗消毒提供给幼儿的碗和盛汤的勺子“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餐饮服务现场进行检查,据调查,当事人在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时,未严格按照《餐饮服务操作规范》要求进行清洗消毒,消毒时间过短,待消毒的餐饮具放置方式不正确等都是导致消毒效果达不到要求,导致检测不合格的原因,由于是初次违法,辰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10-2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8

辰溪县唐姐水果铺

香蕉

2024-10-18

当事人于2024年9月8日从怀化佳惠水果批发市场以75元/件的价格购进了一件香蕉,去皮后净重约10公斤,至案发时,涉案批次香蕉全部以8元/公斤价格销售完(其中抽检机构购买了4.312公斤用于抽检检验),货值80元,即违法所得为80元。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向我局调查办案人员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消除安全隐患,采取措施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但当事人在采购前述涉案食品时未完全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查验义务,未索取并留存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2024-11-2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9

辰溪县刘明大南杂铺

香蕉

2024-10-18

当事人于2024年9月12日从辰溪县老城一水果批发店以65元/件的价格购进了一件香蕉,去皮后净重约10公斤,至案发时,涉案批次香蕉均以10元/公斤的价格销售完(其中抽检公司购买了3.2公斤用于抽样检测),货值金额100元,即违法所得为100元。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向我局调查办案人员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消除安全隐患,采取措施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但当事人在采购前述涉案食品时未完全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查验义务,未索取并留存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2024-12-0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10

辰溪县亿利副食店

杭椒

2024-11-11

当事人于2024年10月7日以2.5元/斤的价格从怀化佳惠农产品市场共购进17斤杭椒,至案发时,该批次杭椒均以6元/斤的价格销售(除了5斤因损耗被当事人丢弃),总货值共计72元,即违法所得为72元。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向我局调查办案人员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消除安全隐患,采取措施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但当事人在采购前述涉案食品时,未索取供货方相关资质文件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亦未做销售台账。

2024-11-2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11

辰溪县小强蔬果店

青椒

2024-11-11

 当事人于2024年10月8日从怀化佳惠农产品批发大市场,以160元/件的价格购进了一件青椒,净重13公斤,至案发时,涉案批次青椒均以16元/公斤销售完,其中抽检机构用于抽检检验购买了2.9公斤。货值金额208元,即违法所得208元。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向我局调查办案人员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消除安全隐患,采取措施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但当事人在采购前述涉案食品时未完全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查验义务,未索取并留存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2024-12-0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12

辰溪县仙人湾瑶族乡敬老院

青椒

2024-11-07

当事人于2024年10月7日以5元/斤的价格从辰溪县仙人湾乡集镇上购进,用于敬老院食堂菜品制作,由于该敬老院是按需采购食品,至案发时,除了抽检机构购买了一些用于抽检检验,涉案批次剩余青椒当日已全部加工成菜品,且当日当事人还购进其他品种的辣椒,入库登记时未分开登记,故具体的购进青椒数量无法计算,因而,涉案总货值亦无法计算。另,当事人属于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免费向60岁以上满足条件的老人提供养老服务,食堂向老人提供的餐食亦无收取费用,故无违法所得。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食堂餐饮服务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向我局调查办案人员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消除安全隐患,采取措施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但当事人在采购前述涉案食品时未能索取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销售单据,采购过程未查验青椒的相关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2024-12-0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13

辰溪县惠多多购物中心

老姜

2024-11-12

当事人于2024年10月5日,从辰溪县老城朱姓老板处,以50元/包的价格购进一袋老姜5公斤,至案发时,除了抽检机构以15.96元/公斤购买了2.31公斤用于抽检检验,剩余均以15.96元/公斤销售完,货值金额79.8元,即违法所得为79.8元。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向我局调查办案人员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消除安全隐患,采取措施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但当事人在采购前述涉案食品时未完全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查验义务,未索取并留存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2024-12-0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14

辰溪县茂宏商行

香蕉

2024-11-11

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1日从辰溪县晨曦鸿雁水果行以55元/件的价格购进了一件香蕉,去皮后净重8公斤,涉案批次香蕉全部以8元/公斤的价格销售,至案发时,涉案批次香蕉已全部销售出去(其中卖给抽检公司2.8公斤用于本次抽检),货值金额64元,即违法所得64元。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向我局调查办案人员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消除安全隐患,采取措施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但当事人在采购前述涉案食品时未完全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查验义务,未索取并留存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2024-12-0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特此公示。

辰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