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3-07-28 15:39 信息来源:辰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辰特安委办〔2023〕2号
辰溪县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辰溪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辰溪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辰溪县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4月7日
辰溪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3.预防预警
3.1 预警支持系统
3.2 信息监测
3.3 预防预警行动
4.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2 响应行动
4.3 信息报告和处理
4.4 应急处置
4.5 安全防护
4.6 信息发布
4.7 响应终止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调查评估
6.应急保障
6.1 装备保障
6.2 资金保障
6.3 技术保障
6.4 社会动员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7.2 监督检查
7.3 责任与奖惩
8.附件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制定与实施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指导、规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湖南省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暂行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71号)《怀化市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怀化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怀特安委办〔2023〕1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辰溪县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设立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县行政区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辰溪县人民政府设立辰溪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协管副主任、县市场监管局和县应急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辰溪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旅体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政府新闻办、县总工会等为成员单位。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
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县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决策和部署;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决定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督促和指导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等。
2.2.2 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承担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督查、落实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的有关决策;收集、汇总、报送和发布有关事故信息;及时向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根据权限,组织事故损害调查和快速评估;组建和管理县级特种设备技术组。
2.2.3 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市场监管局:承担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综合协调和督促做好全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事故调查权限,组织和参与事故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制定防范措施。
县应急局:负责指导协调突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中能源安全保障工作;协助做好长输油气管道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县工信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中无线电应急通信频率保障工作;负责配合做好工信领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各级公安机关依法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现场的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县民政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中受害人员生活救助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本县行政区域内事故应急工作所需必要资金。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依法依规做好因工伤亡人员补偿等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辰溪分局:负责因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的监测,指导、协调做好污染防控与处置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配合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配合做好公路、水路运输行业特种设备(汽车罐车、车用气瓶、港口(码头)起重机械等)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以及交通疏导等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和卫生防疫工作,并为地方卫生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协调做好人员伤亡情况统计。
县文旅广体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景区、旅游饭店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天气监测、预报、预测,及时为应急救援提供气象信息服务,特别是承压类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泄露时提供天气风向的准确信息,便于人员疏散;配合做好因气象灾害引发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评估及气象分析工作。
县总工会: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伤亡人员和家属的慰问和安抚工作,维护伤亡职工合法权益。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参加灾害救援和抢险救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现场;参与伤员抢救和人员疏散等工作。
县政府新闻办:负责协调和指导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2.2.4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技术组
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设立由有关检验机构和电梯维保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等技术人员组成的技术组,负责参与、指导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影响进行前期评估,为处置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2.2.5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组,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直相关部门(单位)、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参加,负责组织相关专家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力、交通、通信和装备等资源的调配,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2)抢险救助组。由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局牵头,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专业和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参加。负责查明事故性质、影响范围及可能继续造成的后果,明确抢险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3)警戒保卫组。由县公安局牵头,负责事故现场安全保卫工作。
(4)医疗救护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对事故伤员的救治工作。
(5)后勤保障组。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各相关部门配合,提供应急救援物资及装备,做好电力、通信设施抢修等工作。
(6)次生灾害防治组。由县人民政府负责,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民政、生态环境、应急等部门(单位)参加,负责次生灾害防治工作。
(7)宣传报道组。由县政府新闻办牵头,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单位)参加,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处置中的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
(8)善后工作组。由县人民政府负责,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总工会等部门(单位)及相关保险机构、事故发生单位参加,负责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等工作。
3.预防预警
3.1 预警支持系统
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相关信息共享机制,确保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24小时通信联络畅通。
3.2 信息监测
县市场监管局依靠全省特种设备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将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及其相关单位、相关人员情况、检验检测情况录入信息系统,并实时更新,对系统预警信息按规定及时处理。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接到可能引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或隐患信息报告后,应进行核实与风险分析,并按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
3.3 预防预警行动
3.3.1 接警
县市场监管部门应明确接警机构,公布接警电话。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可能引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或事故隐患信息报告后,及时报告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同时报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并抄送县应急局。报告内容包括: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类别、伤亡人数、被困人数及危险程度、抢救情况及重大事故隐患。
3.3.2 处警
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可能引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或事故隐患信息后,应及时进行分析研判,研究制定应对方案,并向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同时,根据研判情况,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等发布预警信息。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预防,切实做好应对防范工作。
4.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
4.1.1 一般特种设备安全事故(Ⅳ级)
①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②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③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④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⑤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⑥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4.1.2 较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Ⅲ级)
①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③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④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⑤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的。
4.1.3 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Ⅱ级)
①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②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③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④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4.1.4 特别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Ⅰ级)
①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②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③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④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本预案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响应行动
4.2.1 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特种设备安全事故(Ⅳ级)时,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及县人民政府全力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尽可能控制事态发展。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并立即启动Ⅳ级响应。同时,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协调成员单位赴现场开展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并会同新闻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注事态发展,加强信息沟通、指导做好可能发生的应急支援准备等工作。
4.2.2 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Ⅲ级)时,以县级响应为主,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及县人民政府全力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尽可能控制事态发展,酌情请求市级指挥部派出相关人员、技术专家给予支持帮助。迅速组织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采取处置措施,组织开展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和县委、县政府有关指示批示精神。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全面负责事故现场救援工作。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县政府新闻办及时做好有关信息发布工作。
4.2.3 Ⅱ级、Ⅰ级响应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发生特种设备重大(Ⅱ级)、特大(Ⅰ级)事故时,在国家、省、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组织指挥下,我县按国家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预案进行响应。
特种设备重大(Ⅱ级)、特大(Ⅰ级)事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立即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向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请求及时组织应急救援,开展前期处置,并报告市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向省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在国家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组织指挥下,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3 信息报告与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要求,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市场监管等部门,情况紧急时可直接报告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接报后,应详细了解事故情况、评估等级等信息。在规定时限内报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应急响应建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时将情况通报成员单位。
特种设备重大(Ⅱ级)、特大(Ⅰ级)事故发生后,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按规定立即向市、省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省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按规定报告国务院。
4.4 应急处置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单位是第一时间处置事故的主体,事发后迅速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并充分利用社会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和当地救援力量无法有效应对处置时,事发地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可以向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请求增加救援力量,同时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现场应急措施的主要内容包括:对事故危害情况进行初始评估;封锁事故现场;探测危险物资及控制危险源;建立现场工作区域;抢救受害人员;设立人员疏散区;清理事故现场等。
4.5 安全防护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时,参加应急处置人员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和安全设施、设备。事故现场处理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和应急救援需要,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科学确定事故周边疏散范围,并及时组织人员疏散。
4.6 信息发布
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县政府新闻办,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7 响应终止
当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事故危害得以控制,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受伤人员得到妥善救治,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终止响应。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县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妥善安置受害人员,消除事故影响,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经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进行处置。
5.2 社会救助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民政部门和相关慈善组织负责管理社会各界捐赠活动。保险机构依法做好有关定损、理赔工作。
5.3 调查评估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单位)按规定开展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
6. 应急保障
6.1 装备保障
县人民政府应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为参与事故救援的公安、消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配备相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等抢险救援装备。
6.2 资金保障
县人民政府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保障应急救援工作开展所需资金。
6.3 队伍保障
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救援队伍建设,各成员单位抽调业务专干,积极开展特种设备应急救援。
6.4 社会动员
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动员有关人员,调动有关物资、设备、器材,占用必要场地参与应急抢险救援,相关单位和个人要给予支持配合。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对处置能力。
7.2 责任与奖惩
对在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 附件
8.1 名词术语解释
特种设备: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预案的其他特种设备,具体以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特种设备目录为准。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县人民政府修订完善本预案。
8.3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汤家葡 |
县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2023年4月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