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辰溪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08 15:05 信息来源:辰溪县人民政府

辰食药工质〔201771  

关于印发《辰溪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通知  

   

各基层所、局属各股室、下属事业单位:  

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辰溪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已经县局党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企业和个体注册登记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辰溪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7127   

送:辰溪县审改办                                                  

辰溪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7127日印发  

   

   

   

   

   

   

辰溪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强化部门监管责任,根据辰溪县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辰审改办发〔20174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我局下列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适用本办法:  

(一)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三)公司(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四)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五)个人独资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三条坚持职责法定、信用约束、协同监管、社会共治原则,实行谁登记、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强化属地监管责任,推进事中事后监管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第四条登记注册窗口在行政审批中,应依法认真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材料,规范登记行为,优化登记流程。  

登记注册前置审批事项,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动态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指导目录》执行。  

第五条对工商登记注册后,还需要取得其他部门审批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企业,登记注册窗口在办理登记注册时,要根据省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并向申请人书面告知在取得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第六条在办理登记注册后,登记注册窗口要依据相关规定,运用信息化手段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告知同级相关审批部门,或在企业信息共享平台上发布,由其他相关审批部门做好后续监管工作。  

第七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监管,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查处。  

第八条辰溪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采取随机抽查、举报核查等方式,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建立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对违法失信企业,依法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给予市场准入和任职资格限制。  

推进与其他政府部门企业信息互联共享,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  

第十条加强对生产经营者市场行为监管,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强化抽查检验结果利用,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网络市场违法行为、广告违法行为、非法传销行为、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第十一条拓宽公众参与监督的渠道和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对市场主体的监督,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社会公众的投诉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