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县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4-03-20 15:42 信息来源:辰溪县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更新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要求,结合实际,不断拓展公开范围:

(一)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行政机关被撤销、合并或者调整职能的,其制作、保存的政府信息,由继续履行其职能的行政机关或者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职权划入党的工作机关的,如果党的工作机关对外加挂行政机关牌子,其对外以行政机关名义独立履行法定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信息,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其沟通、协商,经其确认后方可公开。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提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协调。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

第八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可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以及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公告栏等多种形式予以公开。

县乡两级政务服务大厅应设置政务公开专区(窗口),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应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配备相应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九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要定期评估、动态调整。规范性文件应进行全生命周期的规范管理。

第十一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开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