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4-03-20 17:00 信息来源:辰溪县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政府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依法向县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及各直属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经行政机关审查,向申请人作出公开或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等活动。

第三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承担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登记、审核、交办、督办、答复、归档工作。其他行政机关应当指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工作,公开本行政机关受理依申请公开的渠道、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四条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已获取的,一般不需要加工、分析(作区分处理的除外)。

第五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当面申请、邮政寄送、在线申请、传真申请等方式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同时应出示有效身份证或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也可以委托他人提出申请,但应同时出具申请人、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原件、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当面提出申请,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人签名(盖章)认可。受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事项。

申请表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七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八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其沟通,经其确认后方可公开。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提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协调。

行政机关被撤销、合并或者调整职能的,其制作、保存的政府信息,由继续履行其职能的行政机关或者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职权划入党的工作机关的,如果党的工作机关对外加挂行政机关牌子,其对外以行政机关名义独立履行法定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信息,适用本制度。申请人向职权划出行政机关申请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职权划出行政机关可在征求职权划入行政机关意见后作出相应处理,也可告知申请人向职权划入行政机关另行提出申请。

第九条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二)行政机关认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十条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即时登记、编号,并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参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转发《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的函规定的情形分别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进行相应答复。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送交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等文书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的,以交邮之日为期限计算时点。

第十二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提供政府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缺少有效的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应当将该申请书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一年。

第十五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行政机关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能范围的,行政机关可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十六条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对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行政机关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第十七条 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完善本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规程。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申请公开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