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县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自然灾害类)

发布时间:2009-12-16 00:00 信息来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1.总则

1.1目的

为防止生物灾害的发生、蔓延及造成严重危害,确保在发生林业生物灾害时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采取应急控制措施,保护我县森林、环境、旅游资源和国土生态安全,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促进我县农民增收和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指导思想

以加快林业发展,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为指导,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预防为主,科学防控,依法治理,促进健康”的方针,建立健全我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完善基础设施,加强监测、检疫网络建设,提高专业人员业务素质和实战水平。建立快速反应机制,落实责任制度,全面提升应对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预防、控制和除治能力,保护森林资源和国土生态安全,促进我县林业和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1.3工作原则

1.3.1坚持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原则。提倡无公害防治为主的防治控措施,坚持营林、生物、化学和物理防治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方略。

1.3.2坚持快速反应,紧急处置的原则。建立生物灾害控制应急快速反应机制,做好人力、物力、财力储备,根据生物灾害发生危害的特点,抓住有利时机,采取科学方法,快速、有效地控制灾害扩散蔓延,达到生物灾害可持续控制。

1.3.3坚持谁经营、谁防治,分级联动,各司其责的原则。充分发挥县政府领导下的县林业生物灾害防治检疫机构和各有关部门在防治生物灾害的职能和协调配合作用,做到军民结合、公众参与,统筹兼顾,重点突破,分区实施,依法防治。

1.3.4坚持属地管理,以地方政府为主的原则。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属地管理的原则。县人民政府是防治较大(Ⅲ级)林业生物灾害的主体,乡镇区人民政府是防治(Ⅳ级)林业生物灾害的主体。现场指挥以当地人民政府为主,林业主管部门技术指导。

1.4编制依据

1.4.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湖南省林业条例》、《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1.4.2相关文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5号)、《国家处置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湖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怀化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怀化市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1.5现状

辰溪县是湖南省76个林区县之一,拥有林地面积187万亩,活立木蓄积278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55.6%,主要有松、杉、竹和油茶等乔灌木树种99252640余种。温暖、湿润的季风性气候和丰富的物种资源为有害生物的繁衍与危害提供了适宜的环境和充足的食源,随时有可能发生林业有害生物的大面积危害。一是本土常见性有害生物如:马尾松毛虫、微红梢斑螟、杨树病虫害、银杏大蚕域等经年危害;二是我县田湾、孝坪等乡镇已多年发生拟松材线虫病,而周边省市县已发生的松材线虫病等重大危险性检疫性有害生物对我县的森林、旅游和国土生态安全构成巨大威胁。随着我县与国(省)内外贸易经济等各种活动交流的日益频繁,外来有害生物的入侵威胁大大增加,本土有害生物在适宜气候条件及日益恶化的环境双重影响下愈演愈烈。生物灾害对我县林业生产及环境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1.6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类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新发生危险性有害生物等突发性林业植物疫情,以及本土常见性、暴发性、灾害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县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较大(Ⅲ级)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治工作和具体响应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林业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一般(Ⅳ级)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治工作和具体响应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林业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应急组织机构组成

县人民政府成立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单县指挥部)。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农办主任和县林业局局长任副指挥长。成员单位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林业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气象局、县人武部、县交通局、广铁集团辰溪火车站、湖南电信辰溪分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县邮政局、县经贸局、县技术监督局、县工商局、县民政局、县电力局、县电力公司、县公安局主要负责人组成。

县指挥部设办公室和专家组。办公室设县林业局,县林业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专家组以生产管理、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市林业局从事有害生物监测、检疫和防治的专家为基础组成,根据有害生物发生的不同种类,适时补充其他有关专家和科技人员。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成立相应的林业生物灾害防治指挥机构,落实相关责任。

2.1.2应急机构及成员单位的职责

2.1.2.1县指挥部: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全县林业生物灾害的抗灾御灾工作;协调、解决林业生物灾害处理过程中的问题;研究解决乡镇指挥机构的请示和应急需要;指导各地开展灾民自救和灾后恢复生产、发展林业等工作。

2.1.2.2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参与防治工作;负责县内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治的对外宣传和联络工作。

2.1.2.3县林业局:负责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林业生物灾害防控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2.1.2.4县财政局:根据指挥部意见和有关财政政策,负责及时筹措、拨付和管理救灾资金。

2.1.2.5县商务局:负责林业生物灾害防治工作所需要的农药、器械等必需物资筹备和供应的协调工作。

2.1.2.6县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害生物监测预报、防治所需要的气象资料,做好与有害生物发生关系密切的天气预报工作。

2.1.2.7县人武部:负责林业生物灾害防治工作中需要军队支援和协助的组织工作。

2.1.2.8县交通局:负责林业生物灾害防治工作的物质运输,协助县林业局加强对林业生物灾害疫情的监管,防止疫情通过交通工作进行传播。

2.1.2.9广铁集团辰溪火车站:负责林业生物灾害防治工作的物质运输,协助县林业局加强对林业生物灾害疫情的监管,防止疫情通过铁路物资运输进行传播。

2.1.2.10县邮政局:协助县林业局加强对林业生物灾害的疫情监管,防止疫情通过邮政包裹进行传播。

2.1.2.11湖南电信辰溪分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保证灾害防治期间通讯畅通,协助县林业局加强对林业生物灾害疫情的监管,防止疫情通过通讯器材的包装材料进行传播。

2.1.2.12县经贸局:协助县林业局加强对林业生物灾害疫情的监管,防止疫情通过企业生产、销售和购进产品及其包装材料进行传播。

2.1.2.13县技术监督局:负责对出入境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防治国内外林业有害生物疫情的传入传出。

2.1.2.14县工商局:协助县林业局加强对林业生物灾害疫情的监管,防止疫情通过市场交易进行传播。

2.1.2.15县电力局、县电力公司:负责保证灾害防治期间电力畅通,协助县林业局加强对林业生物灾害疫情的监管,防止疫情通过电力器材及包装材料进行传播。

2.1.2.16县民政局:负责林业生物灾害疫情发生后的群众安抚和救济以及应急处置人员因工伤残、死亡的抚恤。

2.1.2.17县公安局:负责林业生物灾害疫情发生的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灾害发生区的正常社会秩序;协助做好疫情发生区的封锁、运输监管工作。

2.1.2.18专家组:负责林业生物灾害的调查、评估和分析,提供技术咨询,提出应对建议和意见,开展相关科学研究。

2.2应急组织体系框架

2.2.1应急防治体系组成:应急防治体系由指挥管理体系、保障体系、技术支持体系组成。

2.2.2应急基本程序:林业生物灾害发生后由乡镇林业生物灾害监测机构向县林业主管部门及当地应急指挥部报告,经县林业主管部门确认后,向县指挥部报告,指挥部根据灾害等级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2.2.3应急联动机制:各成员单位及相关支持体系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责启动相应行动方案,在县指挥部领导下进行应急工作。必要时,县指挥部根据需要协调驻辰武装力量参与相关应急工作。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政府监测

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生物灾害监测系统,各乡镇林业站及所属林业有害生物测报、防治机构(人员)要及时收集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重大影响的生物灾害信息,并在本行政辖区设立生物灾害监测点,按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负责对检疫性、危险性有害生物及重大生物灾害进行动态监测和严密监控

3.1.2群众报告

公民、组织或社会团体发现实发性林业生物灾害,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报告。在林业有害生物常灾区、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职或兼职信息员报告制度,生产经营企业应向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通报本企业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

3.2预警

3.2.1接警

县林业主管部门要设立接警机构,公布接警电话。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可以直接向县、乡林业主管部门接警机构报告生物灾害信息,县接警机构接到报警信息后,及时报告县林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2.2处警

县指挥部办公室接到警报后,在报告县指挥部的同时,组织力量赶赴灾害发生地,进一步查明情况,妥善处理。

3.2.3预警基础建设

在全县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网络和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县乡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体系、检疫御灾体系和防治减灾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国家、省有害生物中心测报点和基层林业站的监测作用,加强各级应急指挥部信息系统和监测预警专业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升监测预警能力。

3.2.4预警预防

根据林业有害生物危害特点和发生规律,划定一般预防区和重点预防区。对可能发生林业生物灾害的地区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预防重大林业生物灾害的发生,对一般预防区要加强常规性监测预报工作,准确掌握发生动态,抓好小面积防治,做到防早、防小、防了

3.3预警支持系统

县林业局设立林业生物灾害监测预警中心,负责林业生物灾害的预警监测工作。要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配备林业生物灾害兼职监测预警人员,形成县、乡(镇)、村三级林业生物灾害预警网络,完善监测预警系统和技术指导系统,加强对专业人员技术培训,建立行政、技术推广、科研相结合机制,开展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利用各种信息传递途径实现林业灾害预警信息和疫情信息传递及时、高效、便捷,确保预警系统和应急响应系统反应快速,处理及时。

3.4预警级别发布

3.4.1预警级别

林业生物灾害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预警,并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相应的预警级别。

3.4.2预警级别发布

根据林业生物灾害的监测预报结果,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分析林业生物灾害发生的气候、食物、环境和传播蔓延的可能性,提出预警级别,较大预警报县指挥部确定,一般预警由乡镇指挥部确定,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外,及时向社会发布,重大和特别重大预警报请市应急指挥部确定。

3.5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期后,县、乡(镇)人民政府林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根据林业生物灾害预警级别,组织有关部门落实各项应急控制措施,开展生物灾害控制工作。较大、重大预警应由县指挥部办公室以文件形式传达到有关乡镇应急指挥部和林业主管部门,仅在特殊或非常紧急的情况下可以先以传真或电话传达,后补发正式书面文件。预警期间,灾害发生地乡镇林业主管部门以及所属林业有害生物测报、防治人员为第一响应队伍,制定行动方案,在同级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采取预防防治措施,及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反馈灾害发生、防治进展情况,并做好随时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

3.6预警警报解除

预防防治措施实施后,经县专家组评定认为不可能发生林业生物灾害时,县指挥部应当宣布解除预警警报,终止预警期。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程序

4.1.1级别的确定

一般(Ⅳ级):本土常发性或突发性有害生物集中5个以上乡(镇)或20个以上村暴发;一个乡(镇)发生面积0.5万亩以上;本土危险性有害生物或已入侵的外来有害生物造成林木死亡率1%5%

较大(Ⅲ级):本土常发性或突发性有害生物集中在10个以上乡镇或40个以上村暴发或者全县发生面积1.5万亩以上;本土危险性有害生物或已入侵的外来有害生物造成林木死亡率5%10%

重大(Ⅱ级):本土常发性或突发性有害生物集中在20个以上乡镇暴发;本土危险性有害生物或已入侵的外来有害生物造成林木死亡率15%20%;省林业生物灾害监测预警中心或专家组评估认为已经造成严重危害的林业有害生物事件。

特别重大(Ⅰ级):本土常发性或突发性有害生物集中在所有乡镇暴发;本土危险性有害生物或已入侵的外来有害生物造成林木死亡率20%以上;外来有害生物或国家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我县境内首次发现,直接造成林木死亡的;发生对人类健康构成严重威胁,可引起人类疾病的林业外来有害生物;省林业生物灾害监测预警中心或专家组评估认为已经暴发造成严重危害的林业有害生物事件。

4.1.2预案启动

林业生物灾害发生后,由县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级别标准初步确定灾害级别,说明情况并提出建议,报县指挥部审定,属于较大(Ⅲ级)灾害级别的,由县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属于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灾害级别的,报请市应急指挥部确认。

4.1.3分级响应

4.1.3.1一般(Ⅳ级)响应

Ⅳ级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急机构立即组织相关村委会和有关部门开展林业生物灾害控制和扑灭工作,并上报县指挥部和林业主管部门;乡镇林业主管部门要迅速组织县力量对生物灾害人员进行全面调查评估,划定灾害区域,制定生物灾害控制或扑灭工作方案;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做好生物灾害控制或扑灭工作;县林业主管部门加强督促指导工作,并组织力量调查本地区生物灾害情况;县应急指挥部要密切关注灾害发生发展动态,根据生物灾害严重程度提出防治建议,同时做好启动预案Ⅲ级响应准备。

4.1.3.2较大(Ⅲ级)响应

Ⅲ级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县指挥部负责召开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相关成员单位会议,研究部署应急预案启动工作,责成相关单位予以落实,并及时将灾情和处置结果上报市应急指挥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资、设备的调集和其他协调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灾情需要和县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开展灾害的监测与应急处置工作;迅速组织专业人员到达现场,分析发生形势,提出应急处置具体措施,根据掌握的情况制定生物灾害控制或扑灭工作方案;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保障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经费和其他需要。为灾害应急地人民政府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并提供技术指导。加强对处置现场的监督检查,确定技术责任人,保证处置质量。根据生物灾害情况,及时请求市林业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提出划定疫区,由市林业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并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设立检疫检查站,实施疫区封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要保障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经费和其他需要。

灾害发生乡镇应急指挥部要做好灾害的先行处置工作,立即建立以乡镇人民政府为主,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的领导责任制和现场指挥机构,对生物灾害进行全面调查评估,划定灾害区域,属于疫区的,要严格隔离现场,严禁寄主植物流出,防止疫情扩散,并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灾情除治情况。按照县指挥部部署,在县指挥部办公室具体指导下,认真落实本区域生物灾害控制或扑灭工作,做好舆论宣传,争取其他部门和当地群众对防治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4.1.3.3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响应

Ⅱ级、Ⅰ级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县指挥部应按照市里的统一指挥立即启动Ⅲ级预案,应急指挥部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服从市里统一组织或者参与指挥决策,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市政府及有关部门。

县林业主管行政部门启动具体行动方案,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做好具体应急工作。

4.2信息共享和处理

4.2.1报告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向当地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有害生物的发生情况及其隐患的权利,也有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生物灾害应急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的权利。

县、乡(镇)林业主管部门、监测预报网点是林业生物灾害的责任报告单位,林业生物灾害防治检疫专业技术人员是林业生物灾害事件责任报告人。

有关单位及个人发现林业生物灾害或疑似情况时,应立即向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应在48小时内报告同级应急指挥部并报送至县林业主管部门(说明信息来源、危害区域、程度、发生性质的初步判定、拟采取的措施及报告单位责任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认为可能属于较大生物灾害的,应及时报告县指挥部和市林业主管部门。

4.2.2通报与信息发布

4.2.2.1经县指挥部确定为较大的生物灾害,由县人民政府及时向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4.2.2.2接到通报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所属有关部门要及时将相关情况通知有关村委会及林业站,密切关注林业有害生物发生趋势并加强监测工作。

4.2.2.3县指挥部根据需要,商县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广播电视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准确、客观地发布林业生物灾害发生的信息。

4.3通讯

在林业生物灾害应急处置的整个过程中,必须保持通讯联络及有关信息系统网络畅通,明确主要联络和信息系统维护人员、专用电话和备用电话。

4.4应急结束

生物灾害得到有效控制后,县指挥部组织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专家对生物灾害控制或扑灭情况进行评估,确认达到生物灾害控制或扑灭标准后,经县指挥部同意,由指挥部办公室对外公布下一阶段的工作部署或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后期评估

应急预案实施结束后,县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专家组和有关人员对林业生物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分析生物灾害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向县指挥部报告,同时抄送市有关部门。根据县指挥部办公室的报告,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应急预案启动和实施的有关情况。

5.2善后处置

经专家组评估认为该次林业生物灾害对人民群众和林业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发生地乡镇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县指挥部专家组对灾害区进行评估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补助,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对灾后重建及恢复生产给予经费及物资救助。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落实专家组后期评估提出的改进措施,恢复受灾森林、林木等。

5.3社会救助

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民政部门要及时做好生物灾害受灾户的救助工作。

5.4保险

保险机构要迅速做好保险对象的理赔工作。

6.保障措施

6.1通信和信息保障

县指挥部应建立和完善林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和卫星通讯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县指挥部与有关部门及现场工作组的联络畅通。较大生物灾害应急响应生效时,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设立值班制度,定期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灾害情况。

6.2应急队伍保障

县指挥部要组建以林业生物灾害防治检疫专业人员、科研单位专家为主的生物灾害应急控制队伍。加强人才培训,提高应急控制队伍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为应急预案的启动提供强大、高素质的应急队伍保障。

6.3 交通运输保障

在发生重大生物灾害时,按照国家法律规定,需要对危险性疫情实施封锁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在主要交通要道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对过往车辆装载的货物及其运输路线进行检查,发现携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则必须经过检疫除害处理后方可放行,防止疫区疫情随交通运输工具扩散蔓延。

交通部门应配合做好生物灾害控制及灾后救助所需物资的运输工作,保障顺利运输。

6.4治安保障

在生物灾害发生地区,由于生物灾害的危害或在实施生物灾害应急控制或扑灭措施时可能会引起社会民众不安,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应组织协调公安部门出动一定数量的警力保障生物灾害应急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6.5物资保障

县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情况和重大林业生物灾害的发生特点,在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部署与支持下,建立应急处理物资储备库,储备药剂、药械、油料、运输车辆及其他物资。与药剂药械生产单位密切联系,实行合同储备。因林业生物灾害应急处置需要,可以实施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

6.6经费保障

县人民政府应建立生物灾害控制专项财政资金,用二生物灾害的应急控制工作。县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保证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在预警和应急状态时,确保生物灾害控制专项资金及时到位。

6.7社会动员保障

县林业主管部门要指导各乡镇林业站通过多种形式对生物灾害的发生、危害、防治措施等向群众进行广泛宣传,调动群众对生物灾害控制的积极性,为开展生物灾害联防联治行动奠定群众基础。

6.8技术储备与保障

在生物灾害发生区要调集本地技术骨干和专家组力量,必要时申请市、省和国家组织技术顾问小组,加强对生物灾害控制工作的技术指导,为生物灾害控制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6.9医疗卫生保障

应急专业队伍实施应急防治时应严格按农药安全使用技术规程操作,优先选用高效、低毒、安全的农药;出现人、畜禽和野生动物及昆虫共患流行病或人因植物感染流行病时,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宣传教育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向社会公开生物灾害控制报警机构和电话等。指导各乡镇应急指挥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制作VCD光盘、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广泛宣传生物灾害控制法律法规以及控制技术知识,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以及支持和参与生物灾害控制的自觉性。

7.2培训

县林业主管部门要明确建立培训制度,加强对林业生物灾害防治检疫人员岗前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林业生物灾害防治检疫人员持证上岗,上岗后进行定期培训以更新业务知识和技术。

7.3演习

县指挥部应建立生物灾害应急控制演习制度。根据林业生物的发生危害及变化特性,由县指挥部不定期组织预案演习。演习队伍主要是由各级应急防治指挥部组成单位以及相关部门和地区的有关人员组成。通过生物灾害应急控制演习,总结评估演习经验与教训,提高县、乡两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村委会对生物灾害的应急控制反应和行动能力,提高生物灾害控制意识和实战水平。

8.附则

8.1术语解释

8.1.1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影响森林、林木及其种苗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损失的林业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8.1.2林业外来有害生物:是指原产于国(境)外,传入我国后已经影响森林、林木及其种苗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损失的林业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8.1.3国家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在我国境内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能随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发布禁止传播的有害生物。

 8.1.4林业生物灾害:是指有害生物引起的,对林业造成(或潜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对国土生态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定期评估,根据实际需要,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8.3监督检查与奖惩

县指挥部作为监督主体,对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在报告和处置林业生物灾害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报请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报告和处置林业生物灾害中因玩忽职守而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节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责任。

8.4发布与解释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发布,县林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