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县住建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发布时间:2025-09-17 09:03 信息来源:辰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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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 |||||||||||
填报单位(盖章):辰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米承和 13787450999 | ||||||||||
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或 “双随机”抽查对象(含总数及比例)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年度检查频次 | 承办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 备注 | |
1 |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 |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关于 持续推进建筑施工预防高处坠落常态化治理工作的提示函》第一、二、三、四条。 |
在建受监房屋市政工程(全数) |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高处作业专项施工安全措施编制与执行情况;高处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安全防护设施设置情况;施工机械设备管理情况;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 1月-12月 | 现场检查 | 12次 | 辰溪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 否 | ||
2 |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40、42、43、44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规范化工作水平的通知》(湘建建函〔2020〕59号) | 在建受监房屋市政工程(全数) |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包括: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 1月-12月 | 现场检查 | 每季度不少于2次 | 辰溪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 否 | ||
3 |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的通知》(建质〔2024〕27号) | 在建受监房屋市政工程(全数) |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包括:“逐企业、逐项目、逐设备”检查在建房屋市政工程,每年至少完成2轮全覆盖隐患排查,将排查整改责任落实到人,对未开展排查或查出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参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查清问题源头,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强化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从专家遴选、专家论证、事中事后检查、信用管理等环节,全流程规范专家履职行为,压实论证责任,提高专项施工方案质量,从源头提升危大工程安全管控水平。.严查关键岗位人员履行法定职责行为。 | 1月-12月 | 现场检查 | 每年不少于2次 | 辰溪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 否 | ||
4 |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 |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 考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湘建建〔2023〕122号) |
在建受监房屋市政工程(全数) | 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包括: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检查评分)、质量管理标准化、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等情况。 | 第3、6、9、12月 | 现场检查 | 每季度不少于1次 | 辰溪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 否 | ||
5 |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 | 湘建建函〔2025〕22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全县受监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含塔式起重机、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门(桥)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械等)。 |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包括企业人员及设备条件管理;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安装、拆卸安全管理;使用过程安全管理。 | 6月-10月 | 现场检查 | 4次 | 辰溪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 否 | ||
6 | 工程质量 | 国务院令(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3、44、46、47、《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规范化工作水平的通知》(湘建建函〔2020〕59号) | 在建受监房屋市政工程(全数) | 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包括责任主体履职行为、现场工程实体质量、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落实情况。 | 1月-12月 | 现场检查 | 每季度不少于2次 | 辰溪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 否 | ||
7 | 工程质量 |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钢筋、水泥等建材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行动的通知》(湘市监质(2025〕2号) | 在建受监房屋市政工程(全数) | 质量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包括督促各参建主体依法履行主体责任,要严格把关建筑材料进场验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见证下现场取样,并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 1月-4月 | 现场检查 | 2次 | 辰溪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 否 | ||
8 | 建设工程消防审验违法违规专项治理 | 国务院安委办和省安委办印发的《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2024-2026年)》 | 全县竣工待验工程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及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包括特殊建设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 | 3-12月 | 现场检查 | 1次 | 县住建局消防股 | 否 | ||
9 | 标后稽查 | 关于开展2024年度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双随机一公开”标后稽查工作的通知 怀公管办〔2024〕2号 | 通过“双随机一公开”形式,从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在建项目库中随机抽取,抽取比例不低于10%。 | (一)政策执行情况、(二)招投标活动情况、(三)合同履行情况、(四)招标人现场履职情况 | 上半年5月-6月、下半年10-11月 | 现场检查 | 2次 | 辰溪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事务中心 | 否 | ||
10 | 辰溪县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在建在售项目,在辰中介、物业机构。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 2.《湖南省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九条第六款“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的部署,组织、指导、督促本部门完成其他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关的工作。” |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在建在售项目13个,检查比例为总数的5%。 2.房地产中介、经纪机构10家,检查比例为总数的5%。 3.物业服务企业28家,检查比例为总数的5%。 |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在建在售项目。 2.房地产中介、经纪机构。 3.物业服务企业。 |
2025年5月-7月 | 现场检查 | 1 | 辰溪县住建局房监股 | 否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
11 | 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县级部门联合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辰双随机办〔2025〕2号)文件 | 县本级建筑业企业及建筑施工项目(5%) 县本级所有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企业1家 |
1.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 2.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3.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检查。 4.价格行为检查。 5.广告内容检查。 6.检验检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 7.检验检测企业市场和质量安全行为检查。 |
4月-11月 | 实地抽查 | 1 | 辰溪县住建局建工股 | 是(牵头部门:辰溪县住建局 配合部门:辰溪县人社局,辰溪县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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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建筑市场监督检查 |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湘建建〔2020〕123号 |
县本级房屋市政项目,施工、监理、起重设备安装、检测、预拌砼等相关企业 | 1.企业资质动态核查。 2.人员履职检。 3.建筑施工“打非治违”检查 。 4.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检查。 5.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检查。 |
5月-12月 | 实地检查 | 2 | 辰溪县住建局建工股 | 否 | ||
13 | 燃气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湖南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 工作实施方案》湘安发﹝2023﹞8 号 |
全县燃气经营企业及终端用户 | 1、对燃气经营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2、查看检验报告、年度检查报告、人员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 3、查看各项管理制度是否落实; 4、查看应急预案、演练工作是否落实到位; 5、查看日常设备运行、安全巡查、安全值守是否落实。 |
4月-12月 | 现场检查 | 4 | 住建局 | 是(牵头部门:辰溪县住建局 配合部门:辰溪县城管局,辰溪县市场监管局、应急局、消防救援大队等县燃气专办成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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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1.检查事项、实施依据、承办机构栏原则上应与本单位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其中,“实施依据”栏需列明以下内容:①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含规章令号);②具体条、款、项、目;③引用相关条文原文。 2.根据投诉举报、转(交)办、数据监控等实施的触发式行政检查,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执行,不列入本计划。 3.“检查方式”栏主要包括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三种,各单位在该栏目中可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具体检查手段等表述。 4.第四栏中“具体检查对象”应列明具体检查对象名单,或者精准描述检查对象具体范围;“备注”栏,需明确本项检查是否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或一般检查等情形。 5.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本表应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备案后,由制定机关15日内协调本级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6.各单位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沟通一致后,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在表格栏目外适当增加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