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辰溪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的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1-01-21 17:12 信息来源:辰溪县司法局
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
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的重要举措,对于强化领导干部责任担当意识、全面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制定《规定》的依据
该《规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7〕9号)、《怀化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本规则共十八条。主要规定了:一是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义务;二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类别和具体要求;三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应履行的职责;四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法律后果。本规则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能依法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规范行政行为,对强化法治能力、建设法治政府、树立良好形象、保障人民权益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四、本《规定》的审查修改过程和听取意见情况
本《规定》在2020年12月10日征求了县委、县政府、各县直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的意见建议,并组织了法援律师、相关专业人才的座谈会,在征求意见中,各方对制定《规定》给予了充分肯定。普遍认为,制定《规定》非常必要,同时,各方面就如何完善《规定》内容,结合各自工作提出了宝贵的修改意见,这些意见基本上予以采纳和吸收。
经司法局审查文件的制定程序和内容均合法、适当、协调,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规范。
辰溪县司法局
2020年12月30日
辰溪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法律条文对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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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细则条款 |
对应上位政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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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负责人和根据分工主管被诉行政行为所涉工作的副职负责人。 |
《怀化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正职负责人、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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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本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不得仅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出庭应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条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怀化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第四条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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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下列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不能仅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 (一)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且社会关注度较高的; (二)案情重大复杂,对本机关行政管理或者行政执法活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三)县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机关要求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 (四)人民法院依据有关规定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 (五)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需要出庭应诉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7〕9号) 四、积极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一)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义务。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经人民法院依法传唤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怀化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下列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 (二)人民法院书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 (三)上级机关认为需要由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四)其他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的案件。 根据案情需要,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还应当参与重大案件的研究、协调、调解等。 第二十三条 除出庭负责人外,被诉行政机关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出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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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对待出庭应诉工作,全程参与案件庭审、调解等相关环节; (二)熟悉案情,掌握被诉行政行为的基本事实、法律政策依据、法定程序等; (三)按照人民法院通知,按时参加庭审; (四)熟悉庭审规则和基本流程,按照法律规定举证; (五)遵守法庭纪律,举止文明,言行规范,不得有妨碍、干扰诉讼活动的行为; (六)督促本行政机关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诉讼裁判文书。 |
《怀化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第二十五条 出庭人员应当依法参与庭审活动,遵循以下基本规范: (一)准备充分,按时出庭; (二)着装庄重整洁,语言规范、文明,举止得体; (三)尊重司法程序,遵守法庭纪律和庭审秩序; (四)尊重法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五)遵守工作纪律,按规定保守工作秘密。 第二十六条 出庭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六)准备及提交有关应诉材料,全面、深入了解案情,熟悉相关证据和依据,做好庭审前准备工作; (七)参与人民法院组织开展的庭前调查、证据交换和质证; (八)参与开庭审理; (九)参与或者配合人民法院组织开展的调查核实、庭外调解及协调、宣判等; (十)及时向应诉承办机构、被诉行政机关报告案件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一)签收人民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 (十二)其他有关应诉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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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考核范围。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7〕9号) 八、强化行政应诉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加强考核。行政应诉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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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在行政诉讼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司法局调查核实后,报请中共辰溪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二)未按照规定履行应诉职责导致行政诉讼案件败诉且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出庭应诉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失职行为,造成重大影响的。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7〕9号) 八、强化行政应诉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加强责任追究。严格落实行政应诉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诉讼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1)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的;(2)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3)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4)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行政机关败诉的;(5)拒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不按规定落实和反馈司法建议的;(6)其他妨碍行政诉讼的违纪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