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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辰溪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4-21 11:15 信息来源:辰溪县人民政府

  • 索引号:431200/2025-013663
  • 文号:辰政办发〔2025〕4号
  • 统一登记号:CXDR-2025-01001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30-05-07
  • 签署日期:2025-04-08
  • 登记日期:2025-04-08
  • 所属机构: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所属主题:综合政务
  • 发文日期:2025-04-08
  • 公开责任部门: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CXDR-2025-01001

辰政办发〔2025〕4号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辰溪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辰溪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辰溪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8日


辰溪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解决保障对象的阶段性居住困难,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提升保障对象满意度,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湘建保〔2021〕188号)和《怀化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怀政办发〔2023〕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辰溪县城区范围内公租房的筹集、分配、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产业开发区、工矿企业、乡镇、学校、卫生院等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人员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第四条  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体制,形成住房保障多部门联审机制,明确工作机构和人员,工作经费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

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准入、分配、运营和退出等管理工作。县发改、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税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工作人员,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

第二章  保障对象及方式

第五条  本地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人员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符合本地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应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对符合规定标准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应保尽保。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方式分实物配租和发放租赁补贴两种。

第七条  发放租赁补贴的户数列入本县住房保障年度计划。租赁补贴标准按照中央、省、市相关文件执行。

租赁补贴应当按月或季度发放,在每年12月15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租赁补贴发放。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八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本地无自有住房或者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申请家庭申请之日起前2年出售、赠与、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的(因病、事故等特殊情况除外),不属于无自有住房的情形;

(三)收入、财产符合低收入人群的标准;

(四)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须在本地稳定就业、连续缴纳企业养老保险12个月(含)以上;

(五)未享受过住房补贴等住房保障政策;

(六)引进人才和工作退养在当地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住房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七)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申请家庭户主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或者指定监护人作为申请人。

新就业无房人员和本地稳定外来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向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提交书面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如实提交申请材料,签订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并书面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申报信息。

第十一条  建立申请人准入部门联合审核机制,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调查核实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申报信息,并依规免收相关费用。

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公租房分配综合审查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审核等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审核申请人婚姻登记状况、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等情况,核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情况。

县公安局负责审核家庭成员户籍状况、居住证办理和车辆信息等情况。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核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现有房产(包括商铺、车位等非住宅资产)情况。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申请人劳动用工备案、企业养老保险缴纳信息。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审核申请家庭是否享受优抚情况。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核申请家庭从事个体工商或投资办企业等登记信息。

县财政局负责提供申请家庭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收入信息。

县税务局负责审核申请家庭成员纳税信息、现有住房和自有房产(包括商铺、车位等非住宅资产)的现实价格。

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审核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

第十二条  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按照以下程序审核:

(一)受理。城镇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新就业无房人员和本地稳定外来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向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提交书面申请。

(二)初审。对城镇申请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财产和住房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对新就业无房人员和本地稳定外来务工人员的书面申请,由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进行审核,对有异议的,通知申请人(用工单位)限期提供相关佐证资料;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用工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复审。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社会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住房保障轮候对象;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分配与管理

第十三条  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应当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分配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保障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和地点等内容。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可以采取随机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分配对象与分配排序,摇号、抽签等方式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分配对象与分配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分配对象按照分配排序选择住房,分配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其中新就业无房职工的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租金一年一交。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申请续租,按规定程序提供相关资料。

申请续租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不再符合条件的,按照本办法第五章执行。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行轮候制度,轮候期一般不超过3年。对申请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在轮候期内符合本地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房屋租赁相关资料的,可以发放租赁补贴,并视为已退出轮候。

优化轮候规则,坚持分层实施、梯度保障。对符合规定标准的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依申请实行应保尽保;对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轮候期内给予保障;对新就业无房人员和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可设立最长住房保障期限,着力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对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快递人员等公共服务行业以及重点产业符合条件的青年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实施重点保障;对符合本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军人军属、消防救援人员、城镇残疾人家庭、见义勇为家庭和省部级以上劳模家庭等,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实物配租;对符合本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在轮候期内符合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在原住户退回公共租赁住房后,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可按优先实物配租相关要求通知轮候保障对象签订租房合同。

第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保障本单位员工,其申请与审核、分配与管理、使用与退出根据企事业单位制定的具体措施执行。

第五章  使用与退出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与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签订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备案。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当载明公共租赁住房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状况、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使用要求和物业服务、房屋维修责任、收回(退回)住房的情形、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筹考虑本地经济社会发展与市场租金水平、建设成本、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租金标准进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低保人员租金核定以当年交纳租金时近3个月低保册银行流水为准。

承租人符合残疾人、孤寡老人、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或病故军人遗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重大疾病等规定的,可以申请租金减免,具体按照本办法第六章执行。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资产(包括住宅及配套的非住宅资产)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和维修养护、管理等。

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的租金收入和罚款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县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应落实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按设计用途使用房屋,严禁擅自改变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房屋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确保房屋的正常使用;督促承租人遵守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公共区域的安全秩序、卫生保洁等物业管理规定。承租人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用途。

承租人不得转借、转租、转卖、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同意。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七)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保障对象动态联合审查机制,保障对象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住房,或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或违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应当根据相关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取消其保障资格,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不再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期满承租人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且确无其它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期满承租人有自有住房却拒不腾退的,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四条  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可按规定对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和维护等服务事项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合理确定购买内容,公开择优确定承接主体,规范服务标准,全面实行绩效管理,切实提升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第六章  租金减免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依法批准,在租赁期内可以享受租金减免政策:

(一)申请人或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居住的残疾退役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或病故军人遗属,可以减免全部租金;对复员军人,可以减免一半租金;

(二)申请人为五保户、孤寡老人或“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或赡养人),可以减免全部租金;

(三)申请人或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精神疾病的(医疗机构证明),可以减免全部租金;

(四)申请人或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癌症、尿毒症等重大疾病或因重大疾病致瘫的(医院病历单),可以减免全部租金;

(五)申请人或申请家庭成员中有一至二级残疾对象的,可以减免全部租金;

(六)申请人或申请家庭成员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独生子女死亡,没有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可以减免全部租金;

(七)依法可以减免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租金减免申请和审批流程:

新入住的租户到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已经入住的租户凭残疾证、退伍优待证或重大病历单等证明材料到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申请,经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后予以减免。

第七章  资产与权属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按投资主体确定房屋权属,产权人应当办理不动产登记,并按规定登记入账和编制资产报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公共租赁住房不得用于融资抵押和抵押担保。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应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加大保障力度,强化分配入住,避免空置闲置。

第二十九条  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强化部门协同和信息共享。正在享受公租房保障的对象应接受保障资格动态审核。动态审核主要依靠公租房信息系统自动比对;暂未纳入公租房信息系统管理的保障对象,结合租赁合同续签进行动态监管。

第三十条  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应当设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举报投诉电话、信箱等,并在政务服务大厅和门户网站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及时核实、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不予受理,记入公共租赁住房诚信管理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对发生失信行为的个人或机构,依法纳入失信黑名单并进行惩戒;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追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失信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二条  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住房保障工作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违反规定的,由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将其列入房屋经纪行业失信黑名单。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辰溪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试行办法》(辰政办发〔2014〕23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委,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县委。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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