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25 17:05 信息来源:辰溪县人民政府
CXDR—2024—00003 辰政函〔2024〕191号
辰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县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为维护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为广大市民营造安定、祥和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划定县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城下列区域为烟花爆竹全面禁止燃放区域:以县城为中心,正北至S250城郊加油站为止;西北至熊首山以北村路为止;正西至辰溪县一中校门以西公路480米为止,沅江河以西辰溪县(原)职业学校为止,辰溪县垃圾场为止;西南至斋堂湾为止,辰水西南至南庄坪水库为止;正南至浙湘混凝土有限公司为止;正东至沅辰高速沿线为止。
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需经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县直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及其他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负有教育和看护的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举报和制止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对举报人,由有关部门予以保护和奖励。举报电话:110(县公安局指挥中心)。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6月3日颁布的《辰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辰政函〔2021〕63号)同时废止。
辰溪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