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9-30 14:07 信息来源: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CXDR—2024—01005
辰政办发〔2024〕13号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湖南省辰溪抽水蓄能电站项目移民
人口及农村移民户界定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湖南省辰溪抽水蓄能电站项目移民人口及农村移民户界定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30日
湖南省辰溪抽水蓄能电站项目移民
人口及农村移民户界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辰溪抽水蓄能电站项目移民安置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移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国务院679号令)、《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实物指标调查规范》(NB/T10102-2018)、《湖南省辰溪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实物调查细则》和经审定的《湖南省辰溪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以下简称《移民安置规划》),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辰溪抽水蓄能电站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组织县水利局、县公安户籍部门、项目法人、移民综合设计单位、移民综合监理单位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联合成立湖南省辰溪抽水蓄能电站建设移民人口审核登记小组(以下简称“审核登记小组”),指导开展移民人口审核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辰溪抽水蓄能电站水库淹没影响区、枢纽工程建设区搬迁安置和生产安置人口的认定。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依据项目法人提交的移民安置任务建议,发布搬迁安置公告。移民人口及移民户确认的截止时间在县人民政府公布的搬迁安置公告中明确。
第五条 移民人口及农村移民户界定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逐级审核确认。
第二章 搬迁安置人口的界定
第六条 搬迁安置人口调查应为建设征地居民迁移线内和线外,因建设征地需要改变居住地的常住人口的调查。搬迁安置人口的确认以实物指标调查、公示、复核的人口为基础。
(一)在《禁建通告》颁布日期之前,根据湖南省水利厅审定的《湖南省辰溪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实物调查细则》,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登记为搬迁安置人口:
1.在迁出地有住房且有户籍的常住人口,及其户口临时转出的军人、学生等;
2.上述家庭中户籍不在调查范围内的已婚嫁入(或入赘)人口,应查验结婚证、身份证后予以登记;对超计划出生的无户籍人口,应在出具出生证明和乡级人民政府证明后才予以登记;
3.根据国家、湖南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其他需要登记的人口,由联合调查工作组各方共同研究确定。
(二)在《禁建通告》颁布日期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登记为搬迁安置人口:
1.仅有户籍在调查范围内,在征地范围内没有房屋产权、不享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和承担相关义务的人口;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3.户籍在调查范围内,未注销户籍的死亡人口;
4.对被拆迁房屋在调查范围内,户籍不在调查范围内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被征拆人,仅对房屋等征地范围内实物指标进行调查,不登记调查人口;
5.按照国家、湖南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应计入的其他人员,由联合调查工作组各方共同研究确定。
(三)在《禁建通告》颁布日期至搬迁公告截止时间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搬迁安置人口:
1.新出生并办理了户籍手续的人口(以出生证日期为准);
2.因婚嫁并将户籍迁入电站建设征地区且享受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人口(以结婚证件户口本为准);
3.电站建设征地区内有住房和生产资料,户口临时转出的义务兵、大中专学生、服刑人员;
4.依法收养并将户籍迁入电站建设征地区的人口(以收养证日期为准);
5.户口未迁出且在男方未享受集体生产资料的出嫁女。
第七条 依法新增搬迁人口的认定,由户主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资料(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司法调解书或判决书、出生医学证明、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证明等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由审核登记小组对新增安置人口进行审核,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水利局、项目指挥部备案。
第三章 生产安置人口的界定
第八条 生产安置人口是指因湖南省辰溪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建设征收耕地需要进行生产安置的人口。
第九条 湖南省辰溪抽水蓄能电站项目生产安置人口以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为基础,以征地涉及的村民小组为基本单元进行计算和核准,生产安置人口指标核定到村民小组。
各村民小组规划基准年的生产安置人口数为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基准年的人均耕地面积。
第四章 农村移民分合户界定
第十条 农村移民户的界定以实物调查公示、确认的移民户为依据。
第十一条 移民分合户的确认按湖南省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工作程序和责任
第十二条 有移民安置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依据本办法,组织相关村民小组召开会议,对移民人口进行登记造册,经村、乡镇、县逐级审查后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对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组织复核,公示期届满后,予以认定,不再受理复核申请。其中纳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的,按程序报上级审核认定。
第十三条 农村移民分合户由户主在搬迁安置通告公布的搬迁截止日期前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凭证的复印件(验原件),所在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逐级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审核登记小组审定。
第十四条 农村移民户分合户情况经村、乡镇两级审查,上报审核登记小组按移民安置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对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组织复核,公示期届满后,不再受理复核申请。
第十五条 移民人口和农村移民户界定中如出现本办法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况,由审核登记小组研究,并以会议纪要的形式确定。
第十六条 移民人口和农村移民户界定工作依法依规进行,严格执行政策,严格操作程序。对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敷衍塞责、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采取弄虚作假取得相应资格的,予以取消资格并依法追回违法违规所得。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委,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县委。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