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规范性文件

辰溪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发布时间:2024-09-20 09:55 信息来源:辰溪县人民政府

  • 索引号:431200/2024-037545
  • 文号:辰政函〔2024〕145号
  • 统一登记号:CXDR—2024—00001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29-09-11
  • 签署日期:2024-09-11
  • 登记日期:2024-09-11
  • 所属机构:辰溪县人民政府
  • 所属主题:农业、林业、水利
  • 发文日期:2024-09-11
  • 公开责任部门:辰溪县人民政府

CXDR—2024—00001                   

辰政函〔2024〕145号

辰溪县人民政府

森林防火禁火令

为严防森林火灾发生,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森林防火形势,现发布禁火令如下:

一、禁火时间: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二、禁火区域:全县所有林区及距离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森林禁火期内,凡进入森林禁火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域;

(二)严禁农事活动时烧荒、烧秸秆、烧田埂、违规炼山以及其他生产性用火;

(三)严禁上坟祭祀时烧香纸、点蜡烛、燃放烟花爆竹等野外用火;

(四)严禁吸烟、野炊、烧火取暖、放孔明灯以及其他生活用火;

(五)严禁烧火驱蜂驱兽和使用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方法狩猎;

(六)严禁其他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违反本禁火令规定,由职能部门依据《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全县各部门及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要切实增强森林防火安全意识,一旦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或火情,应立即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19)。

辰溪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1日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