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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辰溪县村级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9-20 10:04 信息来源: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索引号:431200/2024-037527
  • 文号:辰政办发〔2024〕11号
  • 统一登记号:CXDR—2024—01003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29-09-12
  • 签署日期:2024-09-12
  • 登记日期:2024-09-12
  • 所属机构: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所属主题:财政、金融、审计
  • 发文日期:2024-09-12
  • 公开责任部门: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CXDR—2024—01003

辰政办发〔2024〕11号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辰溪县村级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辰溪县村级财务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12日

辰溪县村级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村级财务管理,规范村级会计核算,防范廉政风险,规范小微权力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23〕1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中办〔2017〕67号)、《中纪委财政部农业部民政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财会〔2010〕4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1〕12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村账乡代理

第二条  村(含社区,下同)级财务管理,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集体会审、财务公开、委托代管”原则,实行资金账户、报账流程、会计核算和档案管理“四统一”,运用湖南省村级财务统一软件,依托省“互联网+监督”平台,规范村级财务收支核算,加强村级财务监督管理。

第三条  村级财务实行乡镇财政所“村账乡代理”,定期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一年一签)。村支“两委”在坚持依法自治、民主管理,坚持村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监督权和收益分配权不变的前提下,由村民委员会与乡镇财政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四条  以乡镇人民政府为单位在银行统一设置村账“乡镇财政所代管资金财政专户”。乡镇财政所履行相关业务职能,设立总账、明细账,分村设置会计账套,采用借贷记账法,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统一实施村级财务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

第五条  乡镇应按照“村账乡代理”工作要求,设置村账会计、出纳、审核审批和档案管理等岗位,配备相应财务会计人员。

第六条  会计岗位工作人员,集中代理村级财务会计核算工作。具体负责村级收支结算,管理银行账户,审查开支是否符合规定范围和标准,手续是否完备,依托湖南省村级财务统一软件按月进行核算和账务处理,编制会计凭证和会计报表,按规定将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其他相关会计资料整理归档,并按月与村报账员核对相关账目,提供财务收支明细表。

第七条  初审岗位由村支两委主要负责人、村级报账员及联村乡干部担任,审核岗位由乡镇财政所长担任,审批岗位由乡镇分管财务领导担任,负责对村账会计业务工作进行审核和监督。

第八条  档案管理岗位人员,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管理和使用村账会计档案。

第九条  村支两委、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对村级财务收支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条  村级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租赁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土地征占用补偿费收入、资产处置收入、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十一条  村级依法取得的收入及其他集体收入,应及时缴入县财政事务中心代管资金户,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坐收坐支、严禁私设小金库、白条抵库、公款私存和账外账。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按照《湖南省财政厅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关于建立正常增长机制、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湘财市县〔2020〕4号)文件要求及时足额落实村干部福利待遇。

村干部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按照县委组织部和县财政局核定的标准按月通过“一卡通”发放,年终一次性绩效工资应经乡镇党委政府考核、报县委组织部审批后发放。村干部除按规定领取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外,原则上不得在村集体领取其他任何补贴。

第十三条  规范日常性公用支出管理:

(一)村级日常性公用支出,主要指必要的办公费、水电费、印刷广告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劳务费、维修费等维持村级正常运转的支出。

(二)每笔报账支出需经村支“两委”集体研究决定并形成会议记录,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需经村民代表大会会议同意;4万元(含4万元)以上的大额支出事项需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

(三)伙食费。村干部和村民参加抗洪、抢险、森林扑火、处置重大突发性或群体事件等,超过正常用餐时间确需开餐的,应当填写用餐审批表,经联村乡干部审核、联村领导批准同意,可以按30元/人/餐报销,审批表作为报销入账依据之一。

(四)报刊杂志费。不得报销党报党刊以外的其他报刊杂志费用,党报党刊费用每年不得超过500元。

(五)租车费。一般情况不得租车。重大突发性、紧急性事件等特殊情形经批准可以租车。租车应当填写租车审批表,经联村乡干部审核、联村领导批准同意。费用标准参照所在乡镇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差旅费。实行出差审批制度。

村干部因公到县内出差的,由联村乡干部审核、联村领导书面审批;因公到县外出差的,由乡镇党政主要领导书面审批。

村干部因公到乡镇外县内出差,乡镇到县城交通费按乘坐中巴车的标准报销,伙食费补助按50元/人/天报销;当天不能往返的,凭住宿发票按不超过120元/人/天标准报销住宿费。

村干部因公到县外出差的,市内交通费补助为50元/人/天(租车和公车不予报销),城际交通费按乘坐中巴车、火车(硬席、二等座)的标准凭车票报销;怀化市内按200元/人/天、长沙市按300元/人/天、省内其他地区按200元/人/天的标准凭住宿发票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级城市按50元/人/天、省级城市按80元/人/天的标准报销。

(七)会议费。村级召开会议确需发放会议费补助的,标准不超过30元/天。党员会议一律不得发放会议费补助。村干部原则上不得领取各类会议费补助。会议一律不安排会议用餐。

其他事项参照《辰溪县会议费管理办法》办理。

(八)印刷广告费。村级印刷各类印刷品和广告制作等宣传费用,必须按印制内容、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开具发票。贺卡、挂历等按照规定不能报。

(九)村级采购参照县同期政府采购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严格项目支出管理。

(一)乡镇应对村级重点工程项目的申报、立项、公示、实施、验收、结算和资金拨付等各个环节实行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程跟踪监管。

(二)项目建设必须在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下进行,村级自建项目在4万元(含4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实行“四议两公开”程序,4万元以下项目实行村支“两委”和村民代表大会程序。在支付工程款项(包括预付工程款)时,必须凭工程类发票转账支付,柴油、汽油、水泥类发票不能报账,严禁白条领取工程款,支付工程款时报账发票收款方必须为合同的签订方,严禁工程款支付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三)具体报账资料要求:

1.项目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要有确定施工方会议记录的复印件。项目在4万元(含4万元)以上要有“四议两公开”会议记录和确定施工方的会议记录复印件。

2.项目批复文件(非村自筹资金建设项目)。

3.项目建设责任书(乡镇政府与村级组织)。

4.项目设计图纸(20万元以上项目)。

5.项目财政结算评审报告(50万元以上项目)。

6.项目实施计划书(20万元(含)以下项目)。

7.项目施工合同。

8.项目公示图片(实施前公示,建设地公示,实施结果公示)。

9.项目建设前、中、后对比图片(同一角度同一参照物)。

10.项目验收表。

11.项目结算报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由有资质的第三方造价公司出具的项目结算书;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由有资质的第三方造价公司出具项目预算书和项目结算书;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由县财政评审中心出具。如财政评审中心接收标准发生改变,则依照新的标准。

12.项目报账申请单。

13.工程类税务发票。

14.纳入政府采购范围项目需提供政府采购相关资料。

15.抢险救灾项目可简化程序先实施。

第五章  报账管理

第十五条  村级财务收支,实行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联合审批,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会审,乡镇审核审批制度。

第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对本村财会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七条  村级设一名村报账员。村报账员从村支“两委”干部中推选产生,财务审批人和监管人不得兼任。村报账员负责原始凭证初审,参与财务会审,向乡镇村账乡代理中心报账。

第十八条  村级财务报账程序。

(一)村级办理经济业务必须取得合法有效原始凭证,由经手人注明用途,证明人核实签字,交村报账员初审。

(二)村报账员对财务收支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提交村务监督委员会。

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召集相关人员一同实施财务集中会审。经集中会审通过后,村报账员将已加盖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专用章的原始凭证,报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及联村乡干部联合审批,并加盖村委会公章。

(三)村报账员将已审批的原始凭证进行整理后,到乡镇村账代管中心报账。乡镇代管中心村账会计对村报账员报送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对审核无误的支出,由村书记、报账员、联村干部在报账单上签字后由村账会计、财政所所长、乡镇分管财贸领导在报账单上签字,签字后交村账出纳给予报账付款,直接电子支付给货物(或劳务)提供方或项目承建方。

第十九条  村账会计按月进行账务处理,按月进行村级财务公开,按月编制会计报表,登记总账、明细账。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村集体资产归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村集体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中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1年以上、通用设备价值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价值15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生产设施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等。

第二十一条  加强村级资产资源管理。集体山林土地、山塘水库等的承包经营和房屋、设施、设备的新建、处置或出租,须严格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村账会计负责资产核算,建立资产台账,增减变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村报账员负责资产台账登记及实物管理,村民委员会定期组织清查,做到账实相符。

第七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设立债权债务登记簿,村报账员负责按类别、用途、发生时间、数量、经手人、证明人等情况进行登记,并及时掌握债权债务情况。

第二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抵押、担保,严格控制发生新的债务,严禁举债用于村级日常支出,严格控制举债用于兴办企业和建设公共基础设施。

第二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依法清收村级债权,有效整合利用资源,积极发展集体经济,增收节支,多措并举化解债务。

第八章  票据及印鉴管理

第二十六条  村级所需财政票据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

第二十七条  严格财政票据管理,严禁乱开收据,不得互相转让、出借、调剂、代开收入收据,不得使用伪造、过期、作废的收据。对开错的收据,必须保持联数齐全,并注明作废字样;对遗失票据的,按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票据保管应当做到专人负责、专柜存放,切实做到防火、防盗、防霉、防丢失;调换工作人员,必须将票证全部移交清楚。

第二十九条  严格遵循网银支付录入员和审核员分开设置的制度,录入员和审核员不得同一人兼任。

对不能使用网银,继续使用银行支票的,应实行印鉴分管制。支付资金时,由村账会计开具转账支票,并由相关责任人加盖预留银行的财务专用印章、村账会计私章、财政所长私章。

应由两人以上分开保管“村账乡代管资金户”预留银行印鉴;不得在空白凭证或纸张上加盖印鉴,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未经财政所长批准,不得将印鉴携带外出并使用。

村级财务收支提倡网银和转账支付。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健全民主监督制度,重大财务事项须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的工作程序进行。村级财务收支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村级财务公开的形式包括线上公开、村务公开栏公开和会议公开等。

村级财务公开的时间分定期和不定期。村级财务收支情况按月进行公布;项目发包、工程招标、涉农补贴发放及群众普遍关心的其它重大项目应按规定按程序即时在村务公开栏公开。

第十章  单位职责

第三十二条  县农业农村局、县审计局、县委社会工作部、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职责。

(一)县农业农村局为村级财务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村级财务管理制度;负责指导、监督村级财务管理工作;负责与县财政局一同组织对村财会人员的培训;负责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村级财务审计。

(二)县审计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村级使用的财政性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三)县委社会工作部负责对村级村务公开公示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县财政局负责组织村账乡代理,与县农业农村局一同负责组织对村财会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学习培训。

第三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一)根据本乡镇实际,制定村级财务管理细则;

(二)指导建制村开展民主理财活动,实现村级民主理财制度化、规范化;

(三)坚持“先审核、后入账”的原则,每月组织财政所、联村干部等人员,对各村财务活动中发生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确认;

(四)检查“乡镇村账乡代理专户”结存情况;

(五)组织开展财务清查和内部审计工作;

(六)组织乡镇、村两级财会人员培训;

(七)负责村级“三资”的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三十四条  村支“两委”职责:

(一)村支“两委”干部对村级财务收支活动负总责;

(二)依法组织收入,积极筹集资金,保障村级组织正常运转;

(三)建立健全村级内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不断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加强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

(四)村级重大财经事项的决策实施,根据上级文件要求按“四议两公开”的程序实施。

第三十五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职责:

(一)督促村级完善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按月对村级财务事项进行审查;

(二)所有票据必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对有争议的票据,村务监督委员会可提请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三)对村级集体投资项目和资产、资源处置进行全程监督;

(四)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对村级财务清查、审计、检查“三资”及其他经济活动事项;

(五)负责监督财务公开制度的落实。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县、乡镇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参照《会计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对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干部违纪违法的,按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相关职能部门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线索的,要按程序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依纪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所有的行政村和社区。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国家、省、市对村级财务管理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辰溪县    乡(镇)    村因公出差审批表

      2.辰溪县    乡(镇)    村租车审批表

      3.辰溪县    乡(镇)    村用餐审批表

      4.辰溪县村账乡代理核算中心支出报账单


附件1

辰溪县     乡(镇)      村因公出差审批表

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出差时间

出差事由

出差地点

联村干部

意  见

乡镇联村领导意见

备    注


附件2

辰溪县       乡(镇)       村租车审批表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事    由

    □拖运物资     □村民集体活动

    □重大突发性、紧急性事件

具体内容

地  点

车辆

类型

□货车  □巴士

□小车  □其他

租用时间

年  月  日

标    准

                   元/车

乘车人数

      人

车牌号码

司机姓名

乘车人员

签    名

金  额

联村干部

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

联村领导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3

辰溪县      乡(镇)       村用餐审批表

 年   月   日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事  由

□开会     □重大问题处置

地  点

具体内容

用餐标准

元/人/餐

人  数

用餐人员

签    名

金  额

村审批

意  见

      签章:

年  月  日

村务监督

委员会

意  见

      签章:

年  月  日

联村干部

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

联村领导

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4

辰溪县村账乡代理核算中心支出报账单  第  


报账单位:               报账员:                  年    月    日                           附单据    张

第 一 联 会 计 记 账 联

单位存款余额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本次开支项目

①                  ②                   ③                      ④

报账金额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村支部书记审批 :


村报账员审批:

联村干部核实:

财贸领导审批:


财政所所长审批:

会计核实:

出纳核实:


辰溪县村账乡代理核算中心支出报账单  第   

报账单位:               报账员:                 年    月    日                         附单据    张

第 二 联 出 纳 付 款 联

单位存款余额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本次开支项目

①                  ②                   ③                      ④

报账金额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村支部书记审批 :


村报账员审批:

联村干部核实:

财贸领导审批:


财政所所长审批:

会计核实:

出纳核实: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委,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县委。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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