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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溪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08-27 15:41 信息来源:辰溪县人民政府

  • 索引号:431200/2020-035027
  • 文号:辰政函〔2020〕98号
  • 统一登记号:CXDR—2020—00007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20-12-30
  • 签署日期:2020-08-27
  • 登记日期:2020-08-27
  • 所属机构:辰溪县人民政府
  • 所属主题: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文日期:2020-08-27
  • 公开责任部门:辰溪县人民政府

CXDR—2020—00007

辰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辰政函〔2020〕98号

为切实做好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打好“蓝天保卫战”和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全县范围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主要指水稻、油菜、棉花、玉米及其他经济作物采收后的剩余物,包括落叶)。

二、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由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并依法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引发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公安局依法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引发森林火灾,由县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应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县公安局依法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负主体责任,各村(居)委会对本辖区内的秸秆禁烧工作负具体责任。各责任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工作,尤其在农作物收获关键期要派专人联村包保,开展宣传、巡查、引导、劝阻工作,确保农村群众对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知晓率达到100%。凡因工作不力导致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产生严重后果的,将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各农业专业合作社、种田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带头做好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收割机务必安装粉碎设备方能下田作业。

八、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投诉、检举、揭发。举报电话:0745-5251268(辰溪县农业农村局)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辰溪县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