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8-27 08:45 信息来源:辰溪县人民政府
CXDR—2019—00003
辰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城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
通 告
辰政函〔2019〕89号
为加强县城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促进我县城市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维护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营造优美、整洁、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怀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管理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县城区范围为:东至S223线以东400米,南至华中交叉路口,西至锦岩村,北至桑木桥村。
二、本通告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处置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混合处置。
四、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在处置建筑垃圾事前,必须向建筑垃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建筑垃圾的运输必须由具有建筑垃圾运输特许经营权资质的专业渣土运输公司运输。
五、建筑垃圾专业运输公司在承担建筑垃圾运输前必须向建筑垃圾主管部门申请运输许可,办理《准运证》,并严格遵守下列要求:
(一)参加运输车辆必须持《准运证》运营;
(二)建筑垃圾装卸现场有降尘措施、防噪声污染措施;
(三)运输起、终点的出口处设置有高压水枪,对进入市政道路的车辆必须清洗干净,不带泥行驶;
(四)运输车辆必须封闭或遮盖运输,防止沿途撒落,并按规定时间、路线运输和倾倒,运输沿线有专人巡查,对污染路面的第一时间清除、冲洗干净,最大限度减少对沿线环境的影响;
(五)建筑垃圾必须倾倒到指定消纳场,临时弃土(包括土石方)的堆放符合环保要求;
(六) 严格执行核批的运价标准。
六、不具备建筑垃圾运输特许经营权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在县城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属非法营运行为。严禁无牌、无照、报废车辆上路行驶运输或者在建设工地场内运营活动,严禁非法运输建筑垃圾(包括土石方),严禁无《准运证》车辆参与运营。
七、根据《辰溪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9〕第2期)及《辰溪县县城区扬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部署和要求,截至2019年11月25日,取消个体挂靠专业渣土运输公司参与县城区建筑垃圾营运,全面实行公司化运营,专业渣土运输公司的运营车辆全部更换为新型的环保渣土专业运输车辆进行营运。将持续开展为期一年的县城区渣土扬尘联合整治行动,坚决依法打击强揽建筑垃圾运输和扰乱建筑垃圾运输市场违法行为,依法打击无牌、无照、报废车辆运输建筑垃圾违法行为,整治非法运营和不按规定要求运输行为,进一步规范县城区建筑垃圾运输市场秩序。
特此通告。
辰溪县人民政府
2019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