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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辰溪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0-23 10:36 信息来源:辰溪县政府门户网站

  • 索引号:431200/2019-137447
  • 文号:辰政办发〔2018〕55号
  • 统一登记号:CXDR—2018—01010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23-10-18
  • 签署日期:2018-10-18
  • 登记日期:2018-10-18
  • 所属机构:辰溪县人民政府
  • 所属主题:财政、金融、审计
  • 发文日期:2018-10-18
  • 公开责任部门:辰溪县人民政府

CXDR—2018—01010


辰政办发〔2018〕55号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辰溪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辰溪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8日

辰溪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审计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省财政厅《湖南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怀化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决)算管理办法》(怀政办发〔2018〕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性投资应遵循“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和“保重点、保民生、促发展”的总体要求,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利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其资金来源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各类专项管理资金;

(三)政府性基金;

(四)政府性融资;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是指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评审、资金、监督等进行全过程的管理。

第四条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执行项目审批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质量责任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五条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结算评审应当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凡无发改部门立项批复和资金来源的项目,不予评审,属于应急、救灾、除险等特殊建设项目预算,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经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可先行组织实施,再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造价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工程清单预算,且造价不得超过发改部门核准的投资额,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施工图,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都应进行审查,政策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均合格后方能作为预算施工图使用,未经相关审图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单位不得报送预算评审资料,财政部门不得受理。特殊情况经分管副县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先行评审,后补充资料,并在评审报告中加以说明。

第七条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结算评审的审批权限。投资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的项目,经分管县领导审批;投资额在100万元至500万元(含100万元)的项目,经分管县领导审核后报常务副县长审批;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项目,经分管县领导和常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审批。

第八条严格控制工程预算变更。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期间改变设计方案、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地质条件变化、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而调整的:累计变更金额在10万元内(不含10万元)的,单次变更时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监理、设计等相关部门会同县财政、审计部门一同现场鉴证。累计变更在10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论证,经论证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报县政府审批,审批后建设单位应会同县财政及审计部门现场勘察、鉴证,鉴证后按程序送县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进行变更增加评审。在施工期间材料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在合同中没有具体约定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结算时根据批准予以价款调整。

第九条变更增加审批权限。变更增加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分管县领导审批;变更增加投资在20万元至100万元(含20万元)的项目,经分管县领导审核后报常务副县长审批;变更增加投资在100万元至5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分管县领导和常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审批;变更增加投资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审议决定。

第十条变更未按规定程序审批而擅自增加投资额的,县财政部门不予评审和不予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结算评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绩效优先、细化预算、突出重点”的原则;县财政、审计部门应按照统一组织、统一范围、统一标准、统一程序的要求,有计划地组织评审。政府性投资项目可由县财政、审计部门自主完成的预、结算评审,亦可委托中介咨询机构进行评审。县财政、审计部门对委托中介咨询机构评审的政府性投资项目进行复核,县财政、审计部门应制定详细中介咨询机构管理制度,对中介咨询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和考核。

第十二条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结算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设立依据、设计图纸、项目预结算、资金规模及资金来源渠道等基础性审核;

(二)项目概算、预结算准确性、合规性审查;

(三)《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

(四)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十三条政府性投资项目的预、结算评审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县发改部门的审批(核准)文件向县政府提出评审申请,相关审批权限按第七条规定执行;

(二)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县政府领导签署的意见,向县财政、审计部门提供评审所需的文件、图纸、预算、结算及相应的电子文档等资料。

(三)县财政、审计部门收到资料后,在规定时间内,根据评审项目任务制定评审计划,安排具体专业评审人员实施评审;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预、结算评审应送审的资料如下:

(一)预算和变更增加预算评审。

1.预算评审时应送审的资料:

(1)项目审批机关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文件;

(2)发改委批复的概算及初步设计批复意见;

(3)项目评审申请表;

(4)相关资金安排(批复)文件;

(5)工程清单预算书(含造价软件编制版)、工程量计算式及其电子版;

(6)经相关审图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工程施工图及其电子版;

(7)房建、土石方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8)其他相关资料。

2.变更增加预算评审时应送审的资料:

(1)县政府同意项目变更增加的审批资料;

(2)设计变更通知单和图纸以及电子版;

(3)项目评审申请表;

(4)施工合同、协议书及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投标文件及电子版、招标答疑、图纸会审资料;

(5)变更增加预算书(含造价软件编制版)、工程量计算式及其电子版;

(6)施工影像资料;

(7)其他相关资料。

(二)结算评审。

1.项目审批机关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文件;

2.发改委批复的概算及初步设计批复意见;

3.相关资金安排(批复)文件;

4.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答疑、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

5.预算评审结论;

6.工程承包合同、设备购置合同、协议;

7.工程施工图纸、工程竣工图及电子版,图纸会审记录;

8.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9.现场签证资料,隐蔽工程、开挖工程、措施项目等施工影像资料;

10.工程变更及审批资料;

11.工程结算书及工程量计算书(含电子版),计算式要清晰明了并标注数据来源;

12.竣工验收资料;

13.其他与结算有关的资料。

第十五条对政府性投资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预算项目和累计变更增加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均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预算评审;对工程造价在50万元至400万元的结算项目,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结算评审,对工程造价在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结算项目由县审计部门进行决算审计,5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和县财政局资金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程实际完成内容及情况进行结算审核。

第十六条评审时限:对于资料齐全、完整的项目,500万元以下预算评审时限为12个工作日,结算审计时限为20个工作日;500万元至2000万元,预算评审时限为20个工作日,结算审计时限为30个工作日;2000万元至5000万元,预算评审时限为25个工作日,结算审计时限为45个工作日;5000万元以上,预算评审时限为35个工作日,结算审计时限为60个工作日;特大或较复杂项目,评审或审计工作时间可适当延长。委托中介机构预算评审时限必须在合同中约定。以上时限包括初审和复审时间。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在项目预、结算评审机构中应履行的主要职责:

(一)建设单位要积极配合评审机构开展评审工作;

(二)建设单位应对所有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三)建设单位应按评审结论开展后续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预、结算评审机构应履行的主要职责:

依法开展预算评审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九条项目未经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预算评审的,建设单位不得进行项目招投标。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预算评审结论为上限确定工程招标控制价。工程招标控制价确定后,招标时总价不得突破。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应当设立专门账户,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资金规定的用途使用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转移建设资金,不得列支与本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的拨付遵循“按计划、按预算、按程序、按进度、按合同”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单位付款请求、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合同条款、监理单位的工程款支付意见等填报辰溪县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直接支付申请表。

第二十三条建设期间支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超过完成工程量价款的70%,其余部分按结算结论支付,县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工程决(结)算未经预、结算评审的,县财政部门、建设单位不得支付工程款。

拨付项目资金余款时必须预留工程价款5%的质量保证金,在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后支付。

第二十四条项目全部完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工程结算送审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的110%和经审定的变更金额之和。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书。县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委托预算评审机构或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6个月内批复。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项目结余资金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财政预算安排项目资金和上级专项资金的结余资金按规定缴入国库;

(二)融资项目的结余资金留存项目建设单位;

(三)拼盘项目结余资金按出资比例计算并做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县财政、审计评审中心应当接受上级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同时应接受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对所建项目进行全程监督。

第二十八条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实行信息公示制度。政府性投资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和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应当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对在建设项目评审中发现项目建设有关单位违反财政、审计法规的行为,由县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评审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国务院、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和省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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