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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溪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发布时间:2018-08-01 15:45 信息来源:县烟草局

  • 索引号:431200/2019-136879
  • 文号:辰烟〔2018〕5号
  • 统一登记号:CXDR-2018-31001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21-05-30
  • 签署日期:2018-07-30
  • 登记日期:2018-07-30
  • 所属机构:辰溪县烟草专卖局
  • 所属主题: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文日期:2018-07-30
  • 公开责任部门:辰溪县烟草专卖局

CXDR-2018-31001

辰溪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辰烟20185号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规定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烟专〔2010〕234号)和《湖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修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意见》(湘烟办〔2017〕9号)文件要求,结合辰溪县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遵循合法、合规、合理、合情的原则。

第三条除特殊区域根据管理需要采取间距控制或总量控制的模式外,其余区域一律取消间距或总量限制,切实降低准入门槛。

第四条特殊区域是指中心市场、城东农贸市场,采取“退一进一”原则,严格实行总量控制,避免出现因零售点设置不合理形成卷烟集中交易市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摊点(车、棚)、书报亭、电话亭、爱心亭、违章建筑、临时建筑或城市规划内待拆迁建筑等,能出具政府主管部门占道经营许可或其他准予经营证明的书报亭、电话亭、爱心亭除外;

(二)申请经营的场所与其住所没有相对独立的,如阳台、窗口、地下室、储藏室等与住所的范围无法明确划分的;

(三)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即经营存放化工、农药、油漆、石油、液化气、天然气等对人体有毒、有害或易燃易爆物品等场所),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四)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

(五)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三)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经营场所在中、小学校校园内和中小学进出通道口为中心点半径50米内;

(五)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六)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七)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八)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九)不符合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情形;

(十)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七条持有县级以上有效证明的残疾人、城镇零就业家庭等生活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自行经营实体门店的,申请要求设置新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时可以适当予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办理。

第八条本规划公布实施前已设点并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且正常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零售点,按原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并逐步通过自然消失、违规淘汰等方式予以取消。对于非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主体发生变化、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的,应当向受理机关提出新办申请。对于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国有企业,按照国家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可以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九条 本规划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十条本规划使用于辰溪县行政区域范围。

第十一条本规划由辰溪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划自2018年9月1日施行。

辰溪县烟草专卖局

2018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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