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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辰溪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3-21 10:33 信息来源: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索引号:431200/2019-130046
  • 文号:辰政办发〔2018〕7号
  • 统一登记号:CXDR—2018—01001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23-03-14
  • 签署日期:2018-03-14
  • 登记日期:2018-03-14
  • 所属机构:辰溪县人民政府
  • 所属主题: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发文日期:2018-03-14
  • 公开责任部门:辰溪县人民政府

CXDR—2018—01001

辰政办发〔2018〕7号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辰溪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辰溪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4日

辰溪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管理应坚持下列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三)政府统筹监管,发挥专业机构作用的原则;

(四)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成立县耕地占补平衡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联席会议办公室(简称“县联席办”)统一监督管理,统筹协调全县耕地占补平衡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

第四条零散地块(易地扶贫搬迁户、地质灾害搬迁户)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原宅基地农户按工程标准实施复垦,验收合格后按水田60元/㎡、旱地40元/㎡、林地2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集中连片地块复垦实施由辰溪县国土资源局作为项目建设单位。

第五条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实施有关准备工作、施工现场管理、工程质量管理、工程安全管理、工程验收和资金使用,对县人民政府负责。

第二章实施准备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项目实施的具体计划、步骤、措施,建立工程工期、质量和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制度报县联席办备案后,方可开工建设。

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组织实施机构建设、管理制度建设、质量管理、进度计划、资金管理、权属管理、文件资料管理方案等主要内容。由项目建设单位将项目实施方案报告县联席办。

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核实项目区地类、土地权属及补偿方案等,保证土地权属合法、项目范围清楚、地类面积准确、补偿方案及权属调整方案等无争议。

第八条集中连片地块必须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预算评审结论。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招投标有关规定,自行组织或委托招投标代理机构,对项目的全部工程或单项工程实施招标,确定工程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全程监管。

第十一条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设现场发布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范围、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工期、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

经公告后,对项目建设有关问题有异议的,由县联席办会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协调解决,解决不了的,提请项目领导小组解决。

第三章工程施工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工程实施,负责控制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建立现场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项目设计单位按照项目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施工设计,对设计的质量负责;负责项目施工中有关设计的咨询、服务工作;负责规划设计和施工设计图的有关内容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十四条项目施工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进行施工。

第十五条项目施工单位对工程的施工进度和质量负责,对出现质量问题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负责进行返修;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及工段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按照规划设计、施工设计图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规划设计和施工设计图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依照规划设计、有关技术标准和承包、监理合同,代表承担单位或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对工程施工承担监理责任。未经工程监理人员签字,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七条在施工过程中,各有关单位不得变更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确需变更的,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涉及规划设计局部变更,但不涉及项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和项目总预算变更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报请县联席办研究解决;

(二)涉及规划设计重要变更,需要由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补充合同的需报请县联席办,由双方协商解决;

(三)因规划设计重大变更,需要变更项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和项目总预算的,由县人民政府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四章工程质量

第十八条县联席办组织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方案和质量管理方案是否合理科学,对不符合要求的,督促其整改、完善。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选定的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质量进行严格审查把关。

第二十条县联席办和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巡回督导监控,对重点部位和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管。

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监理单位不定期对隐蔽工程、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五章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项目实施阶段竣工验收包括工程验收和项目预验。

第二十三条工程验收分为单项工程验收和整体工程自验,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工程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施工单位已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工程保修书;

(二)监理单位已提交监理报告、质量合格文件;

(三)涉及变更设计的,设计单位出具的相关意见;

(四)农业部门出具的耕地质量评定意见;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第二十五条项目各单项工程验收合格后,县联席办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整体工程自验。整体工程自验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各方应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开展项目建设的其他有关工作。全面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后,县人民政府负责项目预验收,项目预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建设单位已提交项目竣工报告、财务报告;

(二)审计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工程审计报告;

(三)县联席办认定的项目其他有关资料;

(四)其他相关技术管理资料完备。

第二十六条项目预验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委托项目管理要求,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图件等造册归档,为项目验收做好准备,由县国土资源局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县人民政府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复核申请。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县联席办应建立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制度,对项目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研究项目实施的有关政策问题,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县联席办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对不符合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项目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县耕地占补平衡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笫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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