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12-06 08:38 信息来源:县法制办
CXDR—2017—01020
辰政办发〔2017〕102号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辰溪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辰溪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日
辰溪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地方储备粮的管理,有效调控粮食市场,确保粮食安全,根据《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职责分工
第一条 县商务和粮食局和县财政局对县储备粮的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承储库点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和取消承储库点储备资格;
(二)负责监督检查县级储备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
(三)负责督促检查县级储备粮的安全储存情况,调查处理县级储备粮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四)负责县级储备粮库存财务报表和实物台账管理;
(五)负责县级储备粮利息、费用的拨付和政府动用发生价差损失、收益的处置。
第二条 承储单位对其库存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执行县级储备粮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县级储备粮的安全保管和规范化管理,采用科学储粮技术,确保库存数量真实、质量可靠、储存安全;
(三)准确、及时地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库存数量、质量、储存仓廒和管理情况;定期上报有关会计、统计与仓储报表;
(四)根据县级储备粮储存情况,提出轮换方案,包括轮进轮出品种、数量、储存仓廒等;
(五)按县商务和粮食局、县财政局安排与要求,具体组织落实县储备粮的入库和出库。
第二章 库存管理
第三条 县级储备粮库存管理的总体目标是数量真实、质量可靠、储存安全、管理规范、保证随时调用。
第四条 县级储备粮要严格管理,及时轮换,确保质量合格,数量真实,做到“一符、三专、四落实”。
“一符”是指账实相符,即统计帐、会计帐与保管帐相符,保管帐与仓(廒)专卡相符,专卡与库存实物相符。
“三专”是指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登记。
“四落实”是指落实数量、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
专账要准确及时地反映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及轮换情况。
第五条 县级储备粮存库点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调整,按相关管理权限办理。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六条 储备粮资金实行封闭运行,储备贷款由承储单位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申请贷款。相应承储单位入库成本:原3000吨县级储备粮按204元/100kg,贷款613万元;2017年新增县级储备粮2000吨按276元/100kg,新增贷款552万元;新增成品粮100吨按500元/100kg,新增成品粮贷款50万元。
第七条 对存储单位所需储备费用,按每年161.8万元标准拨付,其中:县级储备粮保管费用按每吨每年100元补贴标准拨付,全年50万元;成品粮按每吨每年160元补贴标准拨付,全年1.6万元。县级储备粮轮换定额损耗按轮换数量的2.05%标准计算拨付,县级储备粮轮进轮出力资费用分别按50元/吨的标准拨付,全年县级储备粮损耗、仓库维修及熏蒸、轮换力资等费用补贴不得突破51.1万元;成品粮储存定额损耗、轮换费用全年按1.1万元标准拨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据实拨付。
第八条 经县政府批准,为平抑市场或处理县级储备粮时,其销售低于库存结算价格,销售价差由县财政全额给予补贴,销售价格高于库存结算价格的盈利,用于改善仓储条件。
第九条 对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其它特殊原因,由县政府下达县储备粮调拨销售计划,县财政给予必要的调拨费用补贴。
第四章 安全保管
第十条 县级储备粮必须储存在质量完好的标准仓房,不得用简易仓储存或露天储存。
第十一条 粮食入库前要对仓房进行清理消毒,按有关仓储技术规范要求组织入库,合理堆码。入库后,要保持粮面及仓内干净、整洁。
第十二条 储粮仓房应常年达到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的“四无粮仓”标准。
第十三条 保管期间要广泛采用“三低”(低温、低氧、低药剂量)、机械通风等技术,尽量减少化学药剂用量,延缓粮食品质陈化,降低损耗。
第五章 轮换管理
第十四条 县储备粮轮换实行计划管理,县储备粮的轮换参照国家粮油品质控制指标和储存年限标准进行安排,按照县储备粮实际库存总量,平均3年轮换一次,每年轮换三分之一;成品粮每年轮换四次,每次轮换总量的三分之一。承储单位于每年1月底以前提出年度内需轮换的县储备粮数量、品种、储存仓廒并报县商务和粮食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和粮食局、县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报县政府同意后会同县农业发展银行于2月底以前下达县储备粮轮换计划。
第十五条 县商务和粮食局、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辰溪县支行应及时拨补轮换费用和提供轮换资金,保证轮换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 县储备粮轮换按县级储备粮管理规定进行。轮换产生的盈利,应主要用于改善仓储条件,轮换发生的价差亏损由县商务和粮食局、县财政核实后据实另行拨付。
第六章 损耗与损失
第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正常损耗定额及处理办法:县储备粮正常损耗的定额标准按2.05%计算,超过部分由承储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承储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补救,尽力减少粮食的因灾损失。灾后,承储单位应及时清理实际损失的粮食数量和涉及价款,出具有效材料,写出书面报告,按有关程序上报县商务和粮食局、县财政局核实确认后,由县人民政府承担价款损失。
第七章 质量管理
第十九条 承储单位要按照有关粮食质量、卫生、计量等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认真做好县级储备粮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承储单位要设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建立化验室,配备专职检验人员,并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
第二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及成品粮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收购入库的粮食必须是国家标准三等以上的新粮,并符合粮食卫生标准(详见BG1350—1999、GB2715—1981、GB1354—86)。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商务和粮食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