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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前置审批程序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11 11:27 信息来源:法制办

  • 索引号:431200/2019-129367
  • 文号:辰政办发〔2017〕72号
  • 统一登记号:CXDR-2017-01011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20-09-23
  • 签署日期:2017-09-08
  • 登记日期:2017-09-08
  • 所属机构: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所属主题:其他
  • 发文日期:2017-09-08
  • 公开责任部门: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CXDR-2017-01011

辰政办发〔201772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前置审批程序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70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军区关于深入推进人民防空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湘发〔201624号文件)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前置审批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县城及城市规划区内(含工业集中区、产业集聚区、重要经济目标区等各类园区)新建或扩建民用建筑(除工业生产厂房外)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由人防主管部门发放《防空地下室结建许可证》。确因地质条件限制无法修建的,由建设单位提出易地建设申请,报经人防主管部门核准后,发放《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证》,并按有关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严格执行易地建设条件,不得违规以收代建。严格执行省物价和财政部门制定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规定,不得违规批准减免,不得将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不得平调、截留、挪用易地建设费。

三、县人防部门参与民用建筑项目的报建联审,负责人防工程的项目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认可。坚持人防工程前置审批,民用建筑项目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必须取得人防部门的审查意见。

四、涉及人民防空要求的重要工程布局和重大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前,要书面征求人防部门的意见。

五、规划部门应在《城市建设有关部门审查表》中增加人防部门意见栏目。

六、建设单位取得防空地下室结建许可证后,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防空地下室施工。县人防主管部门要依法对防空地下室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为其发放《防空地下室结建备案证》。

七、对未取得人防主管部门发放的《防空地下室结建许可证》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证》的,县规划、住建、国土等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八、在依法依规严格审批的同时,县人防、规划、住建、国土等部门要加强效能建设,完善审批流程,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改进审批服务,最大程度地为建设单位提供方便。

九、凡违反本通知规定,不执行人防前置审批手续,擅自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办理房产证的,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3918日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前置审批程序的通知》(辰政办发〔201347号)文件同时废止。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98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9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