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8-31 16:15 信息来源:法制办
CXDR-2017-01009
辰政办发〔2017〕66号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辰溪县城区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辰溪县城区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1日
辰溪县城区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城区二次供水管理,规范县城区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保证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40—2010)、《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D17051—1997)、《湖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将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经过储存、加压后,再供给高楼层或高区域使用的供水方式。其设施包括储水设施、加压设备、水处理设备、消毒设备、供水管道、电机、电控装置、自控系统和供水泵房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对水压要求超过供水服务压力的居民生活、生产(如高楼层、高区域)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县城区二次供水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住建、发改、房产、消防、食品药品和工商质量监督、卫计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县城区二次供水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次供水工作列入县城区供水的服务范围,由供水企业负责二次供水设施、设备的统一安装、运行和维护管理。
第六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审查县城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项目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及二次供水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供水企业的意见。设计方案应当符合连接县城公共供水管网的基本条件和管理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将二次加压供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进行竣工验收备案,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次供水设施的工程建设投资应当包括在建设工程项目总概算中;二次供水设施运行期满后的更新改造费由业主自行负责或纳入房屋维修基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严格执行国家、地方以及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二次供水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计量到户等内容,供水泵房宜独立设置,并且明确防止污染的具体措施,确保水质安全。
二次供水系统不得与消防系统混用。
第八条 二次加压供水工程使用的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不得使用相关部门规定的禁止使用与淘汰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给水材料、设备和未经相应资质机构检验合格的水表。修建构筑物、厕所、化粪池等建设行为应当采取技术措施避免对二次供水设施造成危害。
第九条 县城二次加压供水应当实行专业经营管理。
第十条 供水企业应当参与县城二次供水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二次供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冲洗、试压、消毒,符合相关部门规定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产权人应当及时将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供水企业,由供水企业专营管理。具体方式由产权方和供水企业协商,签订协议后实行委托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建的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管理产权人需要移交的,可根据自愿原则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
已建的二次加压供水设备需要更新改造的,改造费用可由业主自筹或从房屋维修资金中支出,改造工程由供水企业负责实施。
第十三条 实行二次供水设施委托管理的,产权人应当按照县发改局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二次加压供水服务费。
第十四条 承担县城二次供水设施运行和维护管理的供水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维护、保养水池、水箱、水泵、管道等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每年不得少于两次,对每次清洗、消毒进行登记备案;
(二)负责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的运行和维护管理,确保供水设施完好;
(三)对用水户实行计量到户、抄表到户;
(四)每季度进行水质常规检测不得少于一次,保证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五)确保正常供水,如因管道维修需要停水,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水户做好储水准备,因设备故障或紧急抢修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户;
(六)设立专门机构处理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管理和服务的投诉;
(七)对从事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的维护、清洗、消毒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取得健康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 供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水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可处工程造价的5%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县城供水工程设计或者施工的;
(二)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县城供水工程设计或者施工的。
第十七条 盗用或者转供县城供水的,由县城供水行政主管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可处盗用或者转供水量水费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县城二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县城二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阻挠。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行现场实施检查;
(二)对供水水质进行抽样检测;
(三)查阅、复制相关报表、数据、原始记录等材料;
(四)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五)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本县区域内县城供水范围以外的高层二次供水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