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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辰溪县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22 08:15 信息来源:法制办

  • 索引号:431200/2019-129210
  • 文号:辰政办发〔2017〕62号
  • 统一登记号:CXDR-2017-01007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22-08-17
  • 签署日期:2017-08-17
  • 登记日期:2017-08-17
  • 所属机构: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所属主题:综合政务
  • 发文日期:2017-08-17
  • 公开责任部门: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CXDR-2017-01007

辰政办发〔201762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辰溪县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辰溪县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817

辰溪县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统筹规划和统一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根据《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直各行政单位以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利用县级财政性资金和政府融资出资建设的、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化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信息化项目应符合辰溪县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和国家、行业及地方制定的相关标准,鼓励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建设。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新建的业务应用信息系统原则上部署在辰溪县智慧城市指挥中心上,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要逐步向辰溪县智慧城市指挥中心迁移整合。

第四条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是全县信息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项目审批、技术评审、综合协调、监督管理、专项绩效评估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县财政性资金投资的信息化项目建设资金预算评审、资金计划的下达、资金使用管理和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县审计局负责信息化项目资金结算的审计;县直各行政单位以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由本单位作为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立项批复和经专家评审的项目设计方案实施建设;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按照国家、省、市信息化发展规划,结合本县实际,编制全县信息化发展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级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全县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部门或行业的信息化建设专项规划,报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

第六条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于当年10月份向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申报下一年度的信息化项目计划,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县财政局审批并统一编制下一年度县级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计划,项目计划和资金计划报县人民政府审定通过后,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下达年度项目计划,所需资金由县财政纳入部门预算。

第七条由国家、省、市统筹安排建设资金的项目,应做到与辰溪县智慧城市指挥中心互联互通和信息交换共享,建设单位在向上级部门申报的同时,应将项目实施方案报送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

第八条信息化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

第九条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信息化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即为购买主体。购买主体应当在项目申报获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批准,购买预算获县财政局审核通过后,根据政府采购管理要求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开展采购活动。

第十条信息化项目实施采取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监理制和质量负责制。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其主要负责人是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如因实际需要投资规模进行重大调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程序报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和财政局审批。

第十三条信息化项目实施应当执行相应的技术规程和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第十四条对县级财政性投资的信息化项目,县财政局预留项目财政投资总额30%的资金,待项目竣工通过验收和资金结算通过审计部门审计后再予拨付。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接受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及县财政局的监督管理,每季度须向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书面报告项目进展及建设情况,向县财政局报告项目资金的使用或投入情况。

第十六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管理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应确立项目运行机构,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落实信息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8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