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规范性文件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辰溪县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14 15:30 信息来源:法制办

  • 索引号:431200/2019-129193
  • 文号:辰政办发〔2017〕55号
  • 统一登记号:CXDR-2017-01006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20-09-23
  • 签署日期:2017-08-09
  • 登记日期:2017-08-09
  • 所属机构: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所属主题:民政、扶贫、救灾
  • 发文日期:2017-08-09
  • 公开责任部门: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CXDR-2017-01006   

   

辰政办发〔201755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辰溪县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辰溪县救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89  

   

辰溪县救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救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辰溪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辰溪县救灾资金,是指中央、省、市下达的专项救灾资金、县本级安排的专项救灾资金、县直相关部门接收的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救灾资金等。  

    第三条  救灾资金使用范围:  

    (一)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生活安置;  

    (二)灾民的房屋重建;  

    (三)水毁交通干道的恢复;  

    (四)水利基础设施的恢复;  

    (五)出现险情的水库及城市防洪设施的除险加固;  

    (六)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  

    (七)农业生产救灾,主要包括补助农民种子、种苗、化肥、燃油等物资及因灾损失的农业设施;  

    (八)抗洪抢险、特大抗旱消耗补助;  

    (九)灾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十)其他专项救灾资金支出。  

    第四条  所有专项救灾资金全部纳入辰溪县财政局救灾资金专户管理,并按照统筹整合的原则使用。救灾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应当评审的按财政评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专项救灾资金由县直相关部门商议,县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安排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下达。救灾资金要按照指定的用途安排使用,并落实到每一个具体项目,不得挪作他用,结余部分收回后并入救灾资金统一管理使用。  

   第六条  救灾款物的管理,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操作;对于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生活困难救助等资金发放应通过财政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到户到人。  

   第七条救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挤占挪用。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县财政局要切实加强救灾资金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在救灾资金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予以纠正,对于存在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