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8-14 15:30 信息来源:法制办
CXDR-2017-01006
辰政办发〔2017〕55号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辰溪县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辰溪县救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9日
辰溪县救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救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辰溪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辰溪县救灾资金,是指中央、省、市下达的专项救灾资金、县本级安排的专项救灾资金、县直相关部门接收的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救灾资金等。
第三条 救灾资金使用范围:
(一)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生活安置;
(二)灾民的房屋重建;
(三)水毁交通干道的恢复;
(四)水利基础设施的恢复;
(五)出现险情的水库及城市防洪设施的除险加固;
(六)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
(七)农业生产救灾,主要包括补助农民种子、种苗、化肥、燃油等物资及因灾损失的农业设施;
(八)抗洪抢险、特大抗旱消耗补助;
(九)灾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十)其他专项救灾资金支出。
第四条 所有专项救灾资金全部纳入辰溪县财政局救灾资金专户管理,并按照统筹整合的原则使用。救灾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应当评审的按财政评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专项救灾资金由县直相关部门商议,县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安排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下达。救灾资金要按照指定的用途安排使用,并落实到每一个具体项目,不得挪作他用,结余部分收回后并入救灾资金统一管理使用。
第六条 救灾款物的管理,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操作;对于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生活困难救助等资金发放应通过财政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到户到人。
第七条 救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挤占挪用。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县财政局要切实加强救灾资金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在救灾资金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予以纠正,对于存在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