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7-31 16:45 信息来源:法制办
CXDR-2017-01005
辰政办发〔2017〕45号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辰溪工业集中区入驻企业优惠(奖励、扶持)补充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辰溪工业集中区入驻企业优惠(奖励、扶持)补充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0日
辰溪工业集中区入驻企业优惠(奖励、扶持)
补充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县新型工业化进程,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充分发挥辰溪工业集中区(以下简称“集中区”)的功能和作用,按照扶强不扶弱、扶优不扶劣、扶大不扶小的原则,鼓励县内外投资商、辰溪籍人士返乡创业、投资兴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在《辰溪工业集中区入驻优惠(奖励、扶持)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本补充办法。
第二条本补充办法适用于辰溪工业集中区高新区内登记注册的技术密集、资金密集、劳动密集且环保达标的“三密一保”新型高新技术企业。
第二章物流运输成本补贴
第三条对新入驻企业,企业货物物流运输费用,按本企业上缴县本级税收所得部分10%的比例给予财政补贴,累计补贴不超过三年。
第四条集中区企业货物物流运输归口集中区物流运输公司,企业货物物流运输费用结算以集中区物流运输公司统计数据为依据,集中区管委会会同县财政局核准后,财政一次性给予补贴。
第三章厂房内部装修补贴
第五条对新入驻企业竣工投产后,厂房每平方米年度上缴税收在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财政按其上缴税收县本级所得部分30%的比例给予企业厂房内部装修(含设备安装后二次装修)补贴;厂房每平方米年度上缴税收在1万元及以上的,财政按其上缴税收县本级所得部分40%的比例给予企业厂房内部装修(其设备安装后二次装修)补贴。
第六条企业投产满一年且税收达标后一个月内,财政将企业厂房内部装修(含设备安装后二次装修)补贴一次性拨付到位;或企业投产满两年,上缴税收达到厂房每平方米两年的年度总和标准,也可以享受补贴政策。
第七条企业如不能达到上述标准,取消该项补贴。
第四章企业搬迁补贴
第八条对新入驻企业,在企业设备安装完毕投产后一个月内,财政按其搬迁费用60%比例,给予一次性搬迁补贴。
第九条企业搬迁费用补贴指企业直接生产设备的搬迁费用。
第十条企业需搬迁的,必须先向集中区管委会申请并报县财政局备案,经双方确认搬迁运输公司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享受本补充办法政策优惠的相关企业,必须在集中区连续正常生产5年。如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无法生产或退出集中区的,集中区管委会将依法依规追回企业所享受的一切财政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本补充办法由辰溪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补充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