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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辰政发〔2017〕3号】

发布时间:2017-04-07 10:44 信息来源:法制办

  • 索引号:431200/2019-128914
  • 文号:辰政发〔2017〕3号
  • 统一登记号:CXDR-2017-00001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22-03-28
  • 签署日期:2017-03-28
  • 登记日期:2017-03-28
  • 所属机构:辰溪县人民政府
  • 所属主题: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 发文日期:2017-03-28
  • 公开责任部门:辰溪县人民政府

CXDR-2017-00001                                     

辰政发〔20173

辰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

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维护留守儿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1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依法依规保护,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政府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加大关爱保护力度,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确保全县留守儿童安全、健康、受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家庭主责。明确家庭监护主体责任,落实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加强对家庭监护和委托监护的督促指导,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亲情关爱和家庭温暖。

(二)坚持政府主导。落实乡镇人民政府属地责任,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机制,制定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开展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三)坚持全民关爱。统筹村(居)委会、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各方面力量,着力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在生活、监护、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全社会共同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

(四)坚持标本兼治。立足当前,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着力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缺失等突出问题;着眼长远,统筹城乡发展,从根本上解决儿童留守问题。

三、总体目标

2020年,全社会关爱保护留守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每个村(社区)均建有留守儿童关爱中心,留守儿童建档立卡率、接受帮扶率均达到100%,留守儿童成长环境明显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全县农村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基本构建起家庭主责、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群团协同、社会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

四、主要任务

(一)坚持家庭为主,完善家庭、政府、学校、社会共同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

1.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主体责任在家庭,父母应当依法履行对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常联系、多见面,及时了解掌握其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给予更多亲情关爱。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居)委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2.落实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委会属地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认真贯彻落实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一系列政策措施,积极有效地组织开展关爱保护工作。要协同县直有关部门加强对监护人的法制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村(居)委会要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由父母委托其亲属或其他成年人监护的,村(居)民委员会要对被委托人监护能力进行评估,经评估不具备监护能力的,应予以纠正。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委会要建立包保责任制,重点加强父母双方外出务工、家庭贫困、性格孤僻且有不良倾向留守儿童的管护,通过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探访、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方式进行核查,充分利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中心,为农村留守儿童阅览图书、假期活动和与父母互通电话、视频聊天提供便利,确保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

3.加大教育部门和学校关爱保护力度。乡镇人民政府要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习。县教育部门要优化寄宿制学校布局,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合理布局农村寄宿制学校,重点向交通不便或者农村留守儿童居住较分散的地区倾斜,尽量满足农村留守儿童寄宿的需要;推进农村寄宿制学校的标准化建设,提升寄宿制学校办学水平,将农村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运行经费纳入经费保障范围,保障农村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的日常运转;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支持和指导中小学校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及早发现并纠正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相对集中的学校教职工专题培训,着重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能力;会同公安机关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帮助儿童增强防范不法侵害的意识,掌握预防意外伤害的安全常识。中小学校要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利用通讯、家访、家长会等方式加强与家长、受委托监护人的沟通交流,了解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情况和思想动态,帮助监护人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学习情况,提升监护人责任意识和教育管理能力;及时了解无故旷课农村留守儿童情况,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学校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县教育局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寄宿制学校要完善教职工值班制度,落实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责任,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引导寄宿制学生积极参与体育、艺术、社会实践等活动,增强学校教育吸引力。

4.发挥群团组织关爱服务优势。县工会、共青团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少先队员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县妇联要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活动场所,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提供关爱服务,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引导他们及时关注农村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县残联要组织开展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等工作。县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与服务工作。

5.动员和凝聚社会力量参与。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支持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参与关爱留守儿童网络志愿平台建设,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爱心捐赠。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农村闲置公用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加强对托管服务机构的监管,明确机构的准入门槛,推进机构的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县财税部门要积极落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二)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机制。

 1.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留守儿童建立包含家庭情况、监护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档案,实行一人一档,每季度更新一次,动态管理。村(居)委会、学校要走访、排查,了解农村留守儿童的学习、生活、健康、家庭等状况。县教育部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公安部门户籍管理系统要与信息档案对接,并提供信息核查服务。

2.建立评估帮扶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要强化留守儿童的分类管理,对排查、走访中发现存在风险隐患的农村留守儿童,或接到公安机关对处于危险状况的农村留守儿童通报后,要立即会同县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医疗机构以及亲属、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下,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将其纳入保障范围。

3.建立强制报告制度。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

4.强化应急处置机制。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责任人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属于农村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要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父母进行训诫;属于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要联系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亲属监护照料。上述两种情形联系不上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的,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协助通知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属于失踪的,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实施保护;属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对于上述情形,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打下基础。公安机关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乡镇人民政府。

5.强化监护干预机制。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要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6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三)坚持标本兼治,逐步减少农村儿童留守现象。

1.为农民工家庭提供更多帮扶支持。大力推进农民工市民化,在农业转移人口城镇落户、就业能力提升、住房供应保障体系、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积极探索,进一步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初步建立农民工市民化促进机制,为其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更好条件。有序推进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其家属落户。以户籍制度改革为契机,逐步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住房、教育、医疗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普遍对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贫困农民工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两为主、两纳入要求,全面消除随迁子女就学障碍,保障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引导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落实省市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降低返乡创业门槛,健全返乡创业公共服务体系,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鼓励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就近就业,结合工业集中区、生态创业园和第三产业发展,加强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对有意愿就业创业的,县人社部门和工业集中区管委会要有针对性地推荐用工岗位信息或创业项目信息。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工作组织领导。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分管民政、教育工作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民政、发改、教育、公安、财政、人社、司法、卫计、工会、妇联、共青团、残联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辰溪县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关爱保护工作难题。各乡镇和县直相关部门要将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动履职尽责,努力构建起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的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县妇儿工委、县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作为重要工作内容,统筹推进相关工作。

(二)健全关爱保护体系。县民政局负责指导全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对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要整合民政、教育、卫计、妇联、共青团等资源,明确专人担任儿童保护督导员(儿童福利主任),负责辖区内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村(居)委会要指定两委成员担任儿童保护专干,学校应安排教师兼任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辅导员。

(三)强化专业队伍建设。鼓励专业社工人员到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为农村留守儿童开展专业服务。加强对儿童保护督导员、儿童保护专干、学校辅导员、托管机构服务人员的培训,增加其安全责任意识。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支持其深入城乡社区、学校和家庭,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试等专业服务。到2017年底前,要培育成立至少1家专业社会组织从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要加快建立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志愿服务队伍,加大对志愿者的招募和培训,鼓励推进志愿者服务活动系统化、常态化。

(四)强化经费保障机制。县、乡两级财政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机构建设与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采取以奖代补模式予以扶持。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更有力的支持。对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督导员(儿童福利主任)、儿童保护专干、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辅导员,要多渠道筹集资金,给予适当工作津贴。同时,切实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分批推进村级六位一体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确保全县每个村(社区)都拥有留守儿童关爱中心。

(五)完善考核问责机制。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在全县综合绩效考核中占据一定分值权重,由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核。强化激励问责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统筹建立本辖区包保责任制,乡镇干部要包保到村,村(居)、支两委成员、学校教师要包保到人。对认真履责、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对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将适当给予奖励。

(六)做好舆论宣传引导。各乡镇要切实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和家庭自觉履行监护责任的法律意识。县宣传部门要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理性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宣传报道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辰溪县人民政府

2017328

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3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