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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管道燃气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4-18 17:11 信息来源: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索引号:431200/2019-128722
  • 文号:辰政办发〔2017〕12号
  • 统一登记号:CXDR-2017-01004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20-09-23
  • 签署日期:2017-03-31
  • 登记日期:2017-03-31
  • 所属机构: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所属主题:国土资源、能源
  • 发文日期:2017-03-31
  • 公开责任部门: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CXDR-2017-01004

辰政办发〔201712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管道燃气工程建设管理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进我县管道燃气事业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及《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实施管道燃气建设工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道燃气作为事关社会公众利益的公用基础设施,对于改善人民生活具有重大意义,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全力配合和支持,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要强化监管职责,确保管道燃气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二、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及《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应将管道燃气规划作为专门章节列入规划评审。对经审查合格的,依法办理报建手续;对未通过规划评审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管道燃气设施建设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燃气管网专业设计必须列入施工图初步设计中一并予以审查,对未进行管道燃气专项施工设计的,一律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管道燃气设施建设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一并列入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对未按要求实施的管道燃气项目不予办理工程竣工备案。

五、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管道燃气项目的监督与管理。燃气执法部门要切实加强燃气执法检查工作,从严打击燃气违规建设、违规经营和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确保管道燃气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促进我县管道燃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331

抄 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3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