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1-24 10:36 信息来源: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CXDR-2017-01001
辰政办发〔2017〕2号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辰溪工业集中区入驻企业优惠
(奖励、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辰溪工业集中区入驻企业优惠(奖励、扶持)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辰溪工业集中区入驻企业优惠(奖励、扶持)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结合辰溪工业集中区(以下简称“集中区”)实际,为加快推进我县新型工业化进程,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充分发挥集中区的功能和作用,鼓励县内外投资商、辰溪籍人士返乡创业、投资兴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集中区内注册登记的工业企业(含农副食品加工企业、商贸物流企业)。
第三条 投资者可依法采取下列投资经营方式:
(一)兴办公司、合伙、独资经营企业;
(二)购买、参股、控股、兼并、承包、租赁经营等投资方式;
(三)技术转让、技术合作、技术承包,对原有企业进行扩能改造转型升级等方式;
(四)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投资经营方式。
第二章 土地扶持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对集中区内的土地实施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拆迁、统一报批、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的“六统一”办法。
第五条 入驻集中区的企业,县人民政府原则上不出让土地自建厂房,引导企业租赁集中区的标准厂房。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及以上,投资强度在100万元/亩及以上且确实需要供地建厂房的工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
第七条 外来投资商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在不改变原批准土地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第三章 财政金融扶持
第八条 新入驻集中区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及以上,年纳税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由县人民政府按照县级财政所得部分连续5年分别按50%、40%、30%、20%、10%奖励给企业,用于技改和扩大再生产。
第九条 鼓励企业加强品牌创新和科技研发,对获得“国家、省级高新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称号的企业,县人民政府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取得湖南省著名商标或“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县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取得国家地理商标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县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企业,县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在集中区发展上市的企业,县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十条 鼓励和吸引行业龙头企业来集中区设立省级及以上研发中心。对行业龙头企业来集中区设立的省级及以上研发中心,从设立之日起连续3年由县人民政府每年给予5万元补助。
第十一条 引导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企业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权的,县人民政府给予每项发明专利奖励5000元,每项实用新型专利奖励800元,每项外观设计专利奖励800元。
第十二条 对已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经营状况好、发展潜力大的企业,由集中区管委会协助企业争取贷款支持和贴息政策。
第四章 规费优惠
第十三条 国务院、省、市明确规定上缴的行政事业收费一律按标准下限收取。
第十四条 新上项目建设期间及投产后3年内,行政事业性收费(上交中央、省、市的规费及排污费除外)一律免收,服务性收费按标准下限的20%收取;投产3年后,行政事业收费和服务收费按标准下限收取。
第五章 用工补贴
第十五条 根据企业用工需求,县人社部门会同集中区管委会和有关单位协助企业招工,并按计划分批为员工免费提供岗前培训和办理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第十六条 新入驻集中区企业且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吸纳本县劳动力(签订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1年以上)就业100人及以上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就业岗位补贴;对吸纳本县劳动力(签订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1年以上)就业50-100人的,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就业岗位补贴;对吸收本县劳动力(签订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1年以上)就业50人以下的,按每人1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就业岗位补贴。
第十七条 对在企业工作一年以上,新评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高级技师、高级技工职称的评定费用,经核实后,由集中区管委会全额补贴。
第十八条 鼓励大学生创新创业。集中区每年评选5-10名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的大学生创业先锋,每人奖励0.5万元。对初次进入科技企业孵化器,由在校大学生或者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创立的科技型企业,按照最长36个月,由集中区管委会在集中区内免费提供住房。
第六章 标准厂房奖补
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或个人以独资、入股、合伙等形式在集中区内按照规划自主开发兴建标准厂房。对在集中区投资建设的非自用性标准厂房,除省里补贴外,对经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的一、二层标准厂房,按该栋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60元的财政补贴;经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的三层及以上标准厂房,按该栋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80元的财政补贴。企业自建自用的标准厂房及冶炼企业不享受县人民政府补贴。
第二十条 对入驻集中区租赁标准厂房的生产性企业,在培育发展期免三年租金。三年后,每万平方米年缴纳税收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厂房租金50%奖励给企业;每万平方米缴纳税收达到300万元及以上的,厂房租金80%奖励给企业。若企业愿意购买政府兴建的标准厂房进行生产,则按建设成本价出售,同时可享受标准厂房建设补贴政策。
第七章 招商项目奖励
第二十一条 集中区管委会设立招商引资奖励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对于招商引资人的奖励,以项目投资额度为奖励基数,具体标准如下:
(一)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500万元至2000万元的,投产后一次性奖励项目招商引资人6万元;
(二)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2001万元至5000万元的,投产后一次性奖励项目招商引资人8万元;
(三)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5001万元至1亿元的,投产后一次性奖励项目招商引资人15万元;
(四)引进项目固定资产10001万元以上,投产后一次性奖励项目招商引资人3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由县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和集中区管委会按相关规定共同核定。
第二十三条 招商引资人在项目建成投产(营业)一月内到集中区管委会备案并提出奖励申请,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资金投入证明;
(三)投资方对招商引资人的确认证明。
第二十四条 招商引资人领取奖金后,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招商引资人,除追回已奖励的资金外,还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服务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入驻集中区的内外资企业按最优惠、最便捷的登记方式进行,由集中区管委会全程服务并限时办结。
第二十七条 集中区管委会对入驻集中区企业实行封闭式管理和全程代办式服务。实行一个重点招商项目、一名县领导挂帅、一个责任单位负责、一个帮扶组和一月一次督查汇报的“五个一”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对新入驻集中区企业投资办厂由集中区管委会抽派专人协助完善和办理相关手续。审批权限在县内的,须在法律、法规规定时限内缩减1/3工作日办结;审批权限在市级及市级以上的,由相关部门在法律、法规规定时限内尽快办理。
第二十九条 努力营造企业生产“宁静日”,积极为集中区创造宽松的生产经营环境。严格执行涉企检查制度,除涉及税务检查、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保安全、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等重要和特殊事项外,任何部门和个人进入集中区检查,须事先报县优化办和集中区管委会备案,并接受监督。未经备案同意,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集中区企业检查。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企业和业主摊派或变相摊派各种费用和物资。
第三十条 入驻集中区的企业业主及高管子女,在入学上给予优先照顾。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辰溪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辰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辰溪工业集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辰政发〔2013〕9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