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11-03 15:01 信息来源:县法制办
CXDR-2016-01036
辰政办发〔2016〕73号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辰溪县精准扶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辰溪县精准扶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日
辰溪县精准扶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
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创新我县财政金融扶贫工作,根据《湖南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方案》(湘政办发〔2015〕72号)、《关于引导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参与精准扶贫的意见(试行)》(湘扶办联〔2015〕14号)、《湖南省精准扶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湘财农〔2016〕55号)、《关于同意进行贫困县精准扶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批复》(湘财农〔2016〕6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指导思想
第二条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决策部署,以财政资金为引导,以金融机构市场化运作为基础,以风险共担、风险防控为支撑,以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精准扶贫为着力点,在我县开展精准扶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保证保险试点,有效缓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问题,帮助贫困群众实现脱贫致富。
第三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按照市场规则推进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带动金融资本参与扶贫攻坚,更好地发挥基层政府作用,为试点工作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制度保障。
第四条 产业带动,利益共享。遵循“资金跟着扶贫对象走,扶贫对象跟着能人走,能人和扶贫对象跟着产业项目走,产业项目跟着市场走”的扶贫理念,引导金融机构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业发展,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建档立卡贫困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促进贫困农民增收脱贫。
第五条 省级统筹,县级实施。科学划分各级政府权责关系,分工负责,协调推进,由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扶贫办负责精准扶贫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统筹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积极配合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防范风险,稳妥推进。金融机构开展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要求,强化风险管控,依法合规经营,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业务风险。县直相关部门要完善风险防控体系,避免出现区域性、系统性风险。
第四章 运作机制
第七条 本细则所指的精准扶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经县扶贫财银保联席会议办公室认定,投资参与产业扶贫项目、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产业致富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
第八条 产品定义。精准扶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保证保险(简称扶贫财银保)是指我县参与精准扶贫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申请用于扶贫产业项目的贷款(不含扶贫小额信贷)时,向保险公司投保,银行以保单作为担保的方式向投保人发放贷款,当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贷义务并在等待期结束后,由保险公司按照相关约定承担贷款损失赔偿责任的保险业务。
第九条 试点范围:23个乡镇272个行政村。
第十条 贷款申请人。经县扶贫财银保联席会议办公室认定的投资参与产业扶贫项目、带动建档立卡贫困对象产业致富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作为贷款申请人。
第十一条 贷款申请人具备的基本条件:无贷款逾期记录、无工商和税务处罚违规事项记录;能切实帮助扶贫对象发展,有一定的产业发展基础和经营管理经验;有良好的社会责任意识;有抵御产业风险的基本能力;明确扶贫责任和帮带机制并与贫困户签订帮扶增收脱贫合同;安排贫困人口就业或承诺一定的固定回报;带动的扶贫对象必须为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带动户数与人数必须由县扶贫财银保联席会议办公室认定。
第十二条 试点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辰溪县支行(以下简称银行)。
第十三条 试点保险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辰溪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第十四条 试点资格申请。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辰溪县支行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辰溪县支公司以外的银行和保险公司,经向省财政厅、省农业委、省扶贫办提出试点申请批准后方可参与我县精准扶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保证保险试点。
第十五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扶贫产业项目生产周期确定,一般不超过1年。对于用途为大型农机具购置、农田水利、大棚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从事林业、果业、油茶等回收期较长作物种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六条 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根据带动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户数等因素确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原则上按每帮扶1户贫困户5—10万元的额度申请贷款,总额不超过300(含)万元。试点银行和保险公司最终根据精准扶贫项目实际资金需求、经营管理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贷款额度。
第十七条 融资成本。融资成本由银行贷款利息和保证保险保费两部分组成。
第十八条 贷款利率。银行向扶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放用于扶贫产业项目的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不得上浮。
第十九条 保险费率。以保险公司在保险监管机关备案或核准的费率为基础,年费率为贷款本息的2%。如遇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另行调整或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风险分担。银行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贷后管理责任,并分别按照3:7比例承担风险责任。
第五章 业务流程
第二十一条 合作金融机构对接。银行和保险公司要建立“一对一”的对接机制和运行模式,并签订合作协议。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资格确认。由乡镇推荐,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县扶贫财银保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写《精准扶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保证保险审批表》,经县扶贫财银保联席会议办公室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初始确认是否具有申报资格。
第二十三条 贷款申请。经县扶贫财银保联席会议办公室确认后,申请人持《辰溪县精准扶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保证保险审批表》向银行和保险公司提出贷款申请和贷款保证保险投保申请。银行和保险公司应明确专业团队受理,对办理相关手续所需资料,以文件或表格形式一次性告知贷款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贷款调查及审批。银行和保险公司同步分别对贷款申请人进行独立资信调查、收集相关资料并进行独立审核。对于同意承保的,保险公司向银行出具《承保意向书》。银行收到《承保意向书》后,结合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就是否同意贷款以及贷款条件提出明确意见。银行和保险公司在制定准入条款时应精简手续(如省去购销合同、购买农资物资的税务发票等附件材料),降低门槛,快速办理。
第二十五条 贷款发放。贷款审批通过的,银行将《贷款审
批单》签章后发送保险公司,并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保险公司向借款人收取相应保费,签发《贷款保证保险单》。保险公司应将保单证本、保费发票等材料于出单3个工作日内送交银行,银行在收到保险单并核实放款条件后,将贷款一次性全额发放到位,不得分笔发放。银行和保险公司不得收取贷款利息以外的管理费、服务费、手续费等其他任何中介费。
第二十六条 限时办结。对符合放贷要求申请100万元(含)以下贷款的,银行、保险公司应当自收齐贷款申请材料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相关手续并放贷;申请100万元以上300万元(含)以下贷款的,银行、保险公司应当自收齐贷款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好相关手续并放贷;对不符合放款要求的借款人,以书面或电话方式将审核结果通知借款人。
第二十七条 资金监管。贷款发放后,试点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当依据《借款合同》约定,核实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并互相通报相关信息。对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资金的,银行有权按约定采取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贷款等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八条 跟踪检查。试点银行和保险公司按照管理规定,对借款人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跟踪检查,借款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银行和保险公司所需的资料和信息。发现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本付息,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当及时核实企业还贷能力,采取措施保全或追偿,并通报监管机构。
第六章 风险管控
第二十九条 建立保险保障机制。积极推进贷款人农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还贷保证保险等险种与精准扶贫贷款保证保险相结合,规避自然灾害及价格波动风险。
第三十条 建立风险共管机制。银行和保险公司对借款人申请受理、资信调查、分析决策、贷后跟踪、逾期催收、损失追偿等实行全过程风险管理,县相关部门督促试点金融机构做好贷后管理,建立政府、银行、保险公司三方风险共管机制。
第三十一条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在一个试点年度内,当试点保险公司所承包的贷款保证保险赔付率(赔付额∕保费收入)达到80%或对应贷款不良率达到2%时,应报告县扶贫财银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进行风险预警。
第三十二条 建立业务暂停机制。当试点保险公司所承保的贷款保证保险赔付率(赔付额∕保费收入)达到100%或对应贷款不良率达到2.5%时,应暂停办理新业务,并会同有关单位对造成赔付率、不良率过高的原因进行认真核查。对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不良率计算应当包括贷款保证保险赔付部分。
第三十三条 建立欠款追偿机制。贷款损失风险发生后,借款人承诺其以财政补贴资金优先偿还贷款本息的,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支持试点保险公司和银行采取对借款人补贴资金收款账号进行监管,实施补贴资金封闭式管理等措施向借款人进行追偿。对恶意逃债的,依法严厉打击。
第三十四条 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各职能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恶意欺诈、逃废债务等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惩戒和制约合力,构建责任、有序、高效、顺畅的失信惩戒机制。将借款人失信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定期进行通报和曝光;对拖欠贷款的借款人,列入“黑名单”,取消给予其的各类优惠政策、财政补助和荣誉;依法加大对拖欠、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精准扶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诉讼程序,并优先执行。
第七章 政策支持
第三十五条 设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省财政厅、省扶贫办设立精准扶贫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为试点业务开展提供风险保障。具体如下:
(一)资金规模。专项资金按照与贷款金额1:40的比例进行配置,初始规模总额从省财政扶贫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具体使用按照省财政厅制定的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二)补偿机制。当贷款保证保险赔付率超出相应阀值时,由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根据赔付率超出的区间范围对保险公司和银行进行补偿。具体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对保险公司在我县所承保的精准扶贫贷款保证保险赔付率超过70%的超赔部分,由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50%的比例给予补偿;对赔付率超过100%后的超赔部分,由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80%的比例给予补偿;对赔付率超过120%后的超赔部分,由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进行全额补偿。省财政将补偿资金按照3:7的比例对试点银行进行并行补偿。省财政按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与贷款金额l:40的比例确定补偿金额,补偿金额累计不超过预算风险基金总额。贷款保证保险赔付率=(贷款保证保险已支付赔款+已确定支付但尚未支付的赔款)÷已收取的贷款保证保险保费。
(三)申请方式。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试点银行和保险公司在每年1月l0日前向省财政提出申请,对上一年已归还贷款本息的精准扶贫经营主体的借款人贷款利息进行统计汇总,提交审批单、利息清单、保单和借款合同复印件等材料,经县联席办审核后报县分管领导批准,再由县财政局上报省财政厅,待省财政厅审核确定的贴息资金下拨到位后,由县财政直接将补贴资金于3月1日前补偿到位。
第三十六条 完善贷款贴息和保费补贴政策。对申请贷款保证保险的精准扶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利息和保险费用给予80%的补贴,从县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中安排。
第三十七条 完善特色农业保险补贴政策。支持推广“一县一品”特色农业保险,把我县农民参保需求强烈的稻花鱼、蔬菜、油茶作为精准扶贫特色农业保险品种。建档立卡贫困农户自行投保的,对其农业保险保费按90%(省财政50%,县财政40%)的比例予以补贴,参与精准扶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保的,对其农业保险保费按70%(省财政50%,县财政20%)比例予以补贴。特色农业保险奖补的其它有关政策,按省里有关文件确定。
第三十八条 完善考核评价体系。试点银行和保险公司合作开展精准扶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在考核评价时视业务开展情况,按照贡献度调整政府性资金存放;对试点县金融机构进行绩效考核,对支持我县经济发展业绩突出的,在年度考评中予以奖励。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条 组织保障。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规范操作,取得实效,成立辰溪县扶贫财银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协助分管扶贫工作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分管领导,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审计局、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辰溪县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辰溪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辰溪县支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辰溪县支公司等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共同研究决定有关重大事项,加强对全县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县扶贫财银保联席会议办公室(简称“县联席办”)于县政府办,由常务副县长和县政府协助分管扶贫工作领导担任召集人,县政府办分管领导,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县农业局等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副召集人,由常务副县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政府办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具体日常工作。同时,从相关业务单位抽调专人到县联席办集中办公。
第四十条 经费保障。每年安排扶贫财银保工作经费25万元。主要用于会议接待、宣传推广、银保企对接、贷款对象调查、跟踪服务、交流学习、检查指导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 县联席办负责实施扶贫财银保试点的相关综合性政策落实,总结试点工作经验。每季度向省财政厅和省扶贫办报送扶贫财银保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数据统计。适时进行风险预警、实行业务叫停,负责指导、监督和协助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
第四十二条 县财政局负责做好利息和保费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工作,会同县审计局对贷款资金和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乡镇对优先扶持、有项目补贴资金支持、具有融资需求的精准扶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试点金融机构进行推荐。
第四十四条 县农业局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农业经营者总体素质和实力,落实农技推广制度,加强农产品营销服务,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做大做强精准扶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四十五条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负责为查询借款人资信情况提供便利,并对恶意欠款人涉及
违法失信行为予以记录制裁。
第四十六条 县司法局负责及时调处各类信贷纠纷;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负责依法制裁骗贷行为,保护金融债权,协助试点银行和保险机构对恶意逃废债务的企业与个人进行追索。对借款人骗贷及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由县联席办牵头,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在3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辰溪县支行负责为试点银行和保险机构提供借款人征信查询等服务,对恶意逃废债的企业和个人以适当方式予以曝光。
第四十八条 试点银行和保险机构每月10日前向县联席办及相关单位报送业务开展情况及相关报表。
第四十九条 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普及贷款保证保险知识,推介试点工作亮点,激发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参与试点的热情。同时,密切跟踪试点工作进展,对于工作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上报。
第五十条 加强监督考核。县对各相关部门和乡镇的扶贫财银保试点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范围,要求对细则中融资成本、承保条件、办理时限等条款落到实处,考核结果将作为试点保险公司与试点银行是否继续试点以及各相关部门和乡镇精准扶贫年度考核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凡未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因产业发展需要申请贷款保证保险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湖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湘财农〔2015〕64 号) 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由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县农业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辰溪县精准扶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资料清单
2. 帮扶建档立卡贫困户统计表
3. 辰溪县精准扶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保证保险审批表
附件1
辰溪县精准扶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资料清单
个人资料(借款人夫妻) |
||
序号 |
资料名称 |
备注 |
1 |
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
复印件 |
2 |
个人简历及家庭情况介绍 |
原件 |
3 |
个人征信报告(近一周) |
银行提供 |
4 |
精准扶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保证保险审批表 |
联席办盖章原件 |
经营资料(包括本次贷款用途的个人、个体户、企业、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 |
||
序号 |
资料名称 |
备注 |
1 |
营业执照(包括个体户)、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如有)、公司章程、工商查询单(如有) |
复印件 |
2 |
企业征信报告或诚信记录(近一周)(如有) |
银行提供 |
3 |
主要股东身份证 |
原件 |
4 |
企业简介、经营情况及模式、相关荣誉证明(如有) |
复印件 |
5 |
最近一年及近三个月财务报表(如有) |
复印件 |
6 |
土地(林权)承包明细表、承包合同(缴费证明)或权证 |
复印件 |
7 |
借款用途说明或证明文件 |
复印件 |
8 |
近半年银行流水(个人/法人) |
银行打印原件 |
9 |
主要购销合同(或发票、原始凭证、台账) |
复印件 |
10 |
主要资产权证(购买合同)、定期存款、股票、国债等有价票据(家庭/法人)(如有) |
复印件 |
11 |
生产设备明细清单(型号、购价、购买时间)或发票、生物性资产清单(包括农作物、存栏待售的牲畜、产畜等)和存货清单 |
复印件 |
12 |
应收款项明细、各类补贴明细(含一般补贴/项目补贴) |
复印件 |
13 |
应付账款、应付工资明细和缴税凭证(申报表或税票或电子回单)等 |
复印件 |
14 |
其他许可证或前置审批文件(如:食品加工许可、环评、特种经营等) |
复印件 |
关联企业(借款人经营的其他企业) |
||
序号 |
资料名称 |
备注 |
1 |
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
复印件 |
2 |
企业简介) |
复印件 |
3 |
征信报告(近一周)(如有) |
银行提供 |
附件2
帮扶建档立卡贫困户统计表
序号 |
户主姓名 |
年龄 |
现居地址 |
联系电话 |
帮扶形式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3
辰溪县精准扶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保证保险审批表
申请人 基本情况 |
姓名 |
|
性别 |
|
现居住址 |
|
|||||||||
年龄 |
|
电话 |
|
身份证号码 |
|
||||||||||
申请人 经营情况 |
经营主体名称 |
|
已经营年限 |
|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
企业经 营范围 |
|
申请人 占股比例 |
|
||||||||||
是否与扶贫办 开展过项目 合作 |
□否 □是 |
项目内容: |
|||||||||||||
项目申请人借款信息 |
贷款金额 万元 |
贷款年限 |
月 |
帮扶建档立卡贫困 户户数及人数 |
户 人 |
||||||||||
贷款具体用途 |
|
||||||||||||||
帮扶模式 |
直接帮扶□ 委托帮扶□ 股份合作□ |
||||||||||||||
帮扶内容 |
1、提供就业岗位 个 万元 2、产业帮扶分红 户 万元 3、产品购销帮扶 户 斤 万元 4、土地流转帮扶 户 亩 万元 |
||||||||||||||
声明: 1.本人承诺上述各项信息及所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有效,如提供信息及资料不实,本人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本人承诺获得贷款专款专用,不擅自挪用及改变贷款用途。
申请人: (签字手模) 年 月 日 |
|||||||||||||||
乡镇扶贫工作站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县部门调查人员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
保险公司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银行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县联席办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