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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辰溪县精准扶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保证保险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03 15:01 信息来源:县法制办

  • 索引号:431200/2019-128262
  • 文号:辰政办发〔2016〕72号
  • 统一登记号:CXDR-2016-01035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20-09-23
  • 签署日期:2016-11-02
  • 登记日期:2016-11-02
  • 所属机构: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所属主题:民政、扶贫、救灾
  • 发文日期:2016-11-02
  • 公开责任部门: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CXDR-2016-01035

辰政办发〔201672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辰溪县精准扶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保证保险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辰溪县精准扶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保证保险贴息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12

辰溪县精准扶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

保证保险贴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我县精准扶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有序发展,有效解决精准扶贫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问题,确保农业产业稳步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融资补贴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融资补贴是指参与精准扶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的利息补贴和保证保险的保费补贴两部分。

第三章补贴对象

第三条 贴息与保费补贴发放对象为取得精准扶贫保证保险贷款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组织、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四章扶持产业

第四条 精准扶贫保证保险贷款以直接扶持特色农业产业稻花鱼、蔬菜、油茶和粮食为主,兼顾畜牧产业、水果产业、水产养殖、竹笋产业以及农业加工业等产业发展。

第五章补贴标准

第五条 贴息额按试点银行贷款利息(按央行同期基准利率)80%计算;保费(年费按贷款本息的2%)补贴按实际保费80%计算。

第六章补贴期限

第六条 补贴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在贷款期限内按期还本付息的,给予补贴,对逾期贷款不予补贴。

第七章资金来源

第七条 对申请精准扶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利息和保险费,从我县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中安排。

第八章任务要求

第八条 一个年度内精准扶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总规模力争完成3000万元以上。

第九章操作程序

第九条 补贴对象持扶贫财银保审批表、保费清单复印件、银行借据与利息清单复印件、开户银行账号或“一卡通”信息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注明联系方式)等相关资料,到县联席办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汇总后交县财政局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经县政府审批后,在5个工作日内,由县财政局农财股办理好拨付手续。

第十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 贷款利息和保费借款人应当按期支付。

第十一条 加强对精准扶贫保证保险贴息资金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坚持阳光操作,保证保险贴息省扶贫办将在网上公示,所有贴息对象要分级公示。

第十二条 县审计局每年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的,一经查实,须立即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一章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县扶贫办、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