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规范性文件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辰溪县落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退出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9-06 10:58 信息来源: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索引号:431200/2019-128042
  • 文号:辰政办发〔2016〕63号
  • 统一登记号:CXDR-2016-01030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18-07-15
  • 签署日期:2016-08-31
  • 登记日期:2016-08-31
  • 所属机构:辰溪县人民政府
  • 所属主题:公安、安全、司法
  • 发文日期:2016-08-31
  • 公开责任部门:辰溪县人民政府

CXDR-2016-01030  

   

   

辰政办发〔201663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辰溪县落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退出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辰溪县落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退出工作总体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831        

   

辰溪县落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退出工作  

总体方案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整顿治理促进烟花爆竹产业安全发展的意见》(湘政办发〔201616号)、《湖南省落后烟花爆竹企业退出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退出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湘烟花整〔20161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落后烟花爆竹企业退出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企〔201614)和《怀化市落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退出工作总体方案》(怀政办发〔201614号)等文件精神,为推进我县烟花爆竹产业供给侧改革,切实做好落后烟花爆竹企业退出工作,推动全县烟花爆竹产业安全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安监总局非主产区烟花爆竹企业逐步淘汰,有序退出的总体规划,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工作要求,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依法依规的原则,淘汰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不符合公安、安监、国土、林业、环保、工商、质监、税务和消防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鼓励符合安全生产等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主动退出。20161130日前,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全县实现落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整体退出。  

    二、退出对象  

根据湘政办发〔201616号文件要求,依法依规确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退出对象。  

(一)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二)违反公安、安监、国土、林业、环保、工商、质监、税务和消防等国家法律法规,应依法予以关闭的;  

(三)企业自愿申请退出烟花爆竹生产的。  

    20161130日以后,符合烟花爆竹企业退出条件,又不主动申请退出的,将依法强制关闭且不享受退出相关政策。  

    三、保留企业的必备条件  

保留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达到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要求。  

(一)符合当地烟花爆竹产业政策和布局规划;  

(二)符合烟花爆竹法律法规和《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规定要求;  

(三)实行五个一生产,即一家企业、一套许可证照、一套管理班子、一套管控制度、一个统一核算体系。  

严禁转包分包和假整合。鼓励家庭管理式企业向现代股份制企业转变。  

  四、验收条件  

拟退出企业应提交以下相关完整证明资料,方可办理退出验收:  

(一)签署自愿退出书面协议(经由县人民政府关闭或安监部门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除外);  

(二)企业清算报告及履行清偿义务证明;  

(三)《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注销文件;  

(四)原辅材料、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余废药物已销毁处理的有关资料(含图片);  

(五)拆除相应厂房(经实地测量或设计图纸标注的生活用房、成品库、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1.3级工库房可以除外)、生产设备设施证明及复核资料;  

(六)退出企业名单在县级以上主流媒体公示情况证明。  

上述验收证明材料需经县人民政府审查,一企一档,由县级保存,资料原件交县档案馆室保存五年备查。  

    五、奖补范围  

   (一)纳入奖补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两证齐全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2. 201611日至20161130日期间,自愿退出烟花爆竹生产,并拆除相关设备设施和工库房;  

3. 注销烟花爆竹生产相关证照,并按规定程序验收合格。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纳入省、市、县级奖补范围:  

1. 被兼并重组仍在生产烟花爆竹的;  

2. 因事故导致依法关闭的;  

3. 被安监部门予以吊证处罚后依法关闭的;  

4. 曾享受过项目迁建补偿(赔偿)的;  

5. 吊(注)销证照后仍擅自组织生产的;  

6. 国务院安委办部署全国烟花爆竹攻坚工作(2014325日)以前安全生产许可证失效的。  

  

    六、奖补标准  

   (一)省级奖补按以下标准核定:  

1. 爆竹企业50万元/家,烟花企业(含黑火药、引火线,下同)100万元/家。  

2. 对实现整体退出的县市区,额外奖补爆竹企业5万元/家,烟花企业10万元/家。  

3. 2016年底提前完成退出验收的,额外奖补爆竹企业2万元/家,烟花企业5万元/家。  

(二)市级奖补按以下标准核定:  

爆竹企业5万元/家,烟花企业10万元/家。  

(三)县级奖补按以下标准核定:  

按照爆竹企业100万元/家、烟花企业130万元/家的标准核定配套奖补资金。  

    七、工作步骤  

(一)制定完善产业政策和实施方案(20168月初)。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湘政办发〔201616号和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退出工作实施方案,于85日前报县落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退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退出办)。  

(二)全面动员部署(20168月上旬)。召开全县烟花爆竹整顿治理和退出工作动员大会,通过主流媒体宣贯省、市、县落后烟花爆竹退出工作政策和产业转型方向。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有针对性地组织宣传,确保辖区内所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掌握退出工作要求及相关政策。  

(三)联合执法推动(20168月)。开展全县烟花爆竹百日执法行动,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公安、安监、国土、林业、环保、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税务、消防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协作,开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全覆盖专项执法行动。县退出办将组织不定时抽查督导。  

(四)引导企业自愿申报退出(20168月中旬)。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退出、保留企业的规定,组织全面摸底,引导企业自愿申报退出,依法依程序拟定20161130日前退出烟花爆竹生产的企业名单,上报县退出办。  

(五)组织实施退出、验收审查,核定和兑现奖补(20161130日前)。  

按照县实施、市验收、省抽查的要求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市人民政府统一上报省退出办,省退出办将按不低于10%的比例抽查。对市人民政府验收合格,且经省退出办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和抽查合格的,兑现奖补资金。县实施具体步骤如下:  

1. 各乡镇针对每家企业实际,制定更具体的一企一策退出实施工作方案;  

2. 对已签订自愿退出书面协议的,公示退出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3. 指导企业按照规定处置原辅材料、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余废药物;  

4. 指导企业拆除相应厂房、生产设备设施;  

5. 完成企业清算,申请注销相关证照;  

6. 申请验收。  

    八、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县落后烟花爆竹退出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安排部署,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落实。县人民政府成立辰溪县落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退出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提名人选刘向阳任组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罗展文任常务副组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副主任,县安监局主要负责人,县财政局、县经信局、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任副组长,县发改局、县监察局、县安监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县林业局、县环保局、县政府法制办、县公安消防大队、国网辰溪县电力分公司相关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综合协调、组织实施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退出工作,确保退出任务按时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县安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县落后烟花爆竹退出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督办及日常工作。各有关乡镇及县直部门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退出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分管领导负主要责任,必须具体抓。  

(二)明确工作职责。县财政部门会同县安监部门研究制定全县烟花爆竹退出奖补办法并组织实施。县发改部门负责制定退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转产扶持政策和措施。县经信部门牵头制定退出烟花爆竹生产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政策措施,指导有条件的企业转产,协助县国土部门做好土地流转。县安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退出过程中的综合协调、工作督查、企业安全监管,以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退出奖补资金的申领、拨付和监督使用。县公安部门负责对退出过程中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及烟花爆竹原材料、半成品的处置和废旧(弃)成品的销毁工作。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退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的核销工作。县税务部门负责核实退出企业产值和税收解缴情况及注销企业税务登记(企业关闭)或转产新办企业税务申报。国土部门负责退出企业土地复耕工作。县林业部门负责研究制定退出企业林地绿化扶持办法。县环保部门负责退出企业的环境监测工作。县政府法制部门负责退出政策的合法性审核。县监察部门负责调查处理退出过程中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违纪行为,受理群众的控告、检举。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公安、安监、国土、林业、环保、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税务、消防、电力等部门要加大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烟花爆竹生产经营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依法及时吊(注)销退出企业有关证照。  

(三)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退出工作任务完成后,由县人民政府主导,组建烟花爆竹专项稽查队伍。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从县公安、安监、交通、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等部门抽调专人负责,集中办公,并安排专项工作经费30万元,给予经费保障。同时,各乡镇要建立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举报奖励制度,设立奖励资金和公布举报电话,发动人民群众举报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确保非法生产能及时发现、及时打击取缔到位。  

(四)支持退出企业转型。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要加强上下联动,比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传统老工业工矿区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464号)有关扶持政策,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退出企业转产创业予以扶持。  

(五)切实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切实做好稳定风险评估,通过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及时化解矛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六)严格监督检查。按照标准严格验收抽查工作,切实防范任何方式的骗取财政奖补资金行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畅通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在退出工作期间,要采取分片包干、专人盯守等方式,进一步强化经常性督查、巡查和执法,严防爆炸性药物丢失和安全生产事故。  

(七)严格考核奖惩。县人民政府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退出工作纳入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部门年度考核。对工作不力、措施不落实,未能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取消县公安、安监、国土、林业、环保、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税务和消防等部门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年度安全生产评优资格,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向县人民政府作出说明,并对分管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对按时完成退出任务且工作成绩突出的乡镇及相关单位予以优先评优,并给予相应奖励。  

附件:辰溪县落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退出补偿标准 (点击下载)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8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