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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辰溪县乡镇消防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6-15 15:57 信息来源:县法制办

  • 索引号:431200/2019-127723
  • 文号:辰政办发〔2016〕51号
  • 统一登记号:CXDR-2016-01026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18-06-13
  • 签署日期:2016-06-13
  • 登记日期:2016-06-13
  • 所属机构:辰溪县人民政府
  • 所属主题:综合政务
  • 发文日期:2016-06-13
  • 公开责任部门:辰溪县人民政府

CXDR-2016-01026

辰政办发〔201651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辰溪县乡镇消防队管理暂行规定》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辰溪县乡镇消防队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613

辰溪县乡镇消防队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乡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需求,切实加强乡镇消防队建设,提高灭火救援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乡镇消防队由当地乡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

第三条各乡镇应视本乡镇具体情况建立不少于7人的消防队伍,其中应设立乡镇消防队队长1名、驾驶员1名、战斗员5名(可包含消防协管员)。

第二章乡镇消防队及其队员职责

第四条乡镇消防队职责:

   (一)根据火灾报告、救援求助或县委、县政府、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的指令,及时赶赴现场实施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

   (二)熟悉辖区的基本情况,针对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或团寨制定灭火救援预案,定期开展灭火救援演练;

   (三)完成县委、县政府或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乡镇消防队队长职责:

   (一)负责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

   (二)负责组织装备器材检查;

   (三)负责组织熟悉辖区道路、水源、团寨及重点场所情况;

   (四)负责组织开展日常训练工作   

  第六条 乡镇消防队驾驶员职责:

   (一)熟悉辖区道路、水源情况;

   (二)熟练掌握车辆及车载固定装备的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

  (三)负责车辆维护保养,保持车辆干净整洁;

   (四)确保消防车辆的油、水、电、气和灭火剂充足。

   第七条乡镇消防队战斗员职责:

    (一)根据分工,完成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

     (二)熟悉辖区道路、水源、团寨及重点场所情况;

(三)保持个人防护装备和负责保管的装备完整好用,熟练掌握其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

(四)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圆满完成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乡镇消防协管员职责:

(一)负责建立乡镇消防队日常基础台账;

(二)协助乡镇消防队队长开展日常装备检查及训练工作;

(三)负责管理库存器材装备;

(四)定期开展团寨、重点场所隐患排查工作;

(五)每月定期组织开展一次消防宣传活动;逢重大节日、特殊季节开展消防宣传活动;

(六)领导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第三章乡镇消防队管理及训练

第九条装备管理:

(一)每日组织对随车装备器材进行一次检查,每周组织一次试车试水,确保车辆器材装备完整好用;

(二)建立器材库装备出入库登记档案及装备检查档案;

(三)严禁擅自外借、调换、挪用消防装备器材用于非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场合;

(四)设置专门的执勤器材库用于执勤器材的存放。器材装备储存管理应做到分类、分级管理,做到无丢失、无损坏、无锈蚀、无霉烂变质。

第十条队伍管理:

(一)设立专门的办公场所;

(二)定期开展安全防范事故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

(三)开展遵纪守法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人员法纪观念和职业荣誉感。

第十一条执勤训练:

(一)每月应组织消防队员开展不少于2次灭火救援基础技能战术训练,不断提高队员的职业技能;

(二)每月应组织不少于1次业务理论知识学习,组织队员学习灭火救援理论知识,提高队员理论水平;

(三)县公安消防大队每年组织乡镇消防员进行一次集中培训。

第四章值班出警制度

    第十二条乡镇消防队按辖区负责,就近调度的原则出警。配备消防车的乡镇消防队伍负责本乡镇辖区内的灭火救援行动,并根据县委、县政府、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的指令及时增援临近乡镇的灭火救援行动。

第十三条乡镇消防队应确保人员24小时有人在队值班,值班人员在接到火警后应立即召集人员在5分钟内出动,并确保行车安全。  

第五章后勤保障

第十四条县政府根据需要对各乡镇消防队器材装备进行统一采购。

第十五条县政府负责保障乡镇消防队车辆器材装备维护费用。

第十六条乡镇政府应按照有关规定落实乡镇专职消防员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确保乡镇消防员的工资水平与其承担的高危险性职业相适应。

第六章检查评比

第十七条县政府每月开展一次抽查,每季度开展一次巡查,每年度开展一次考核,对各乡镇消防队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比,并落实考核奖惩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