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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辰溪县规范城区房产建筑项目基本生活配套服务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6-03 09:10 信息来源:县法制办

  • 索引号:431200/2019-127701
  • 文号:辰政办发〔2016〕45号
  • 统一登记号:CXDR-2016-01020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20-09-23
  • 签署日期:2016-05-23
  • 登记日期:2016-05-23
  • 所属机构:辰溪县人民政府
  • 所属主题:其他
  • 发文日期:2016-05-23
  • 公开责任部门:辰溪县人民政府

CXDR-2016-01020

辰政办发〔201645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辰溪县规范城区房产建筑项目基本生活配套服务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辰溪县规范城区房产建筑项目基本生活配套服务的有关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523

         

辰溪规范城区房产建筑项目基本生活

配套服务的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城区房产建筑项目基本生活配套服务,促进城市基本生活配套服务法制化、规范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城区房产建筑项目是指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在建房产项目、竣工房产项目、其它在建建筑项目和竣工建筑项目等。

第二条 基本生活配套服务包括:水、电、气、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和宽带网络(包括有线电视台、电信公司等公共服务部门提供的所有电视和网络服务)等涉及居民日常基本需求的生活配套服务。

第三条 在建或即将建设的房产建筑项目申请提供水、电、气、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和宽带网络等基本生活配套服务时,除提供各公共服务单位规定的相关证件外,还需提供住建部门发放的《建筑施工许可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方可办理相关开通手续。

第四条 在建或即将建设的房产建筑项目,已开通临时供水、供电等基本生活配套服务的,开发商或业主必须携带住建部门发放的《建筑施工许可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到相关公共服务部门补办备案手续,未补办备案手续的,各公共服务部门应立即停止供水、供电、供管道燃气等基本生活配套服务。

第五条 在建或即将建设的房产建筑项目,已开通临时供水、供电等基本生活配套服务的,由各乡镇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清查认定,确认为两违房产建筑项目的,乡镇书面函告相关公共服务部门,立即停止提供相关配套服务。

第六条 已竣工的房产建筑项目,在2016630日前开通水、电、气、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和宽带网络等基本生活配套服务的,按有关服务部门规定继续使用。

第七条 已竣工的房产建筑项目,在2016630日后申请开通水、电、气、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和宽带网络等基本生活配套服务的,应当提供以下证件或文书之一的原件和复印件:

1. 住建部门提供的房屋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或竣工验收备案表;

2. 房产部门发放的《房屋产权使用证》;

3. 住建部门出具的其它有效证明或法律文书。

第八条 具备完整的国土、规划、住建等相关手续的厂矿园区、商业住宅小区、公益性服务场馆、机关企事业单位家属房以及保障性住房(包括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等统一开发建设的房产建筑项目,其项目内居民申请开通基本生活配套服务前,先由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或管理单位携带国土、规划、住建等部门相关证件到公共服务部门登记备案,完成备案后,项目内居民不再出示相关证件和文书。

第九条 对拒不按规定执行断水、断电、断气、断有线(数字)电视和宽带网络的相关单位,由纪检、组织等部门,依法对单位责任人进行追责。相关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依纪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由纪检、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