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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辰溪县重点项目协调指挥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5-06 17:16 信息来源: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索引号:431200/2019-127630
  • 文号:辰政办发〔2016〕36号
  • 统一登记号:CXDR-2016-01017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18-04-29
  • 签署日期:2016-04-29
  • 登记日期:2016-04-29
  • 所属机构:辰溪县人民政府
  • 所属主题:其他
  • 发文日期:2016-04-29
  • 公开责任部门:辰溪县人民政府

CXDR-2016-01017

辰政办发〔201636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辰溪县重点项目协调指挥部管理暂行办法》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辰溪县重点项目协调指挥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429

辰溪县重点项目协调指挥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重点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规范重点项目协调指挥部的管理,营造良好的施工环境,有力、有序、有效地推进重点项目建设,确保重点项目建设任务按期保质保量圆满完成,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项目协调指挥部是指负责重点项目的指挥、管理和协调工作的临时性管理机构。

第二章批准设立

第三条 具备以下条件可设立项目协调指挥部:

(一)政府性投资项目1亿元以上、PPP模式项目总投资3亿元以上或企业投资项目5亿元以上(第一年投资需在1亿元以上),可设立项目协调指挥部。投资额未达到上述标准,不得设立项目协调指挥部,由分管县领导和责任单位负责实施完成。

  (二)专业技术含量高和有重大建设安全风险的项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原则上可设立项目协调指挥部。

第四条 设立项目协调指挥部的程序:

(一)各项目业主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每年年初向县发展和改革局提出申请;

(二)县发展和改革局联合相关部门核实情况;

(三)由县发展和改革局报县委、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第五条 项目协调指挥部每年年初确定一次,续建项目协调指挥部不再另行行文。

第六条 项目协调指挥部工作职责:

(一)协助办理立项、规划、国土、环评等行政许可审批;

(二)协助征地拆迁、青苗补偿等工作;

(三)负责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变更、工程建设资金等进行全面监管;

(四)负责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做好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执行县委、县政府相关文件和指示精神;

(五)监督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做好相关技术资料,负责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及施工许可证的办理;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做好工程竣工决算准备工作;

(六)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问题。

第三章人员组成

第七条 项目协调指挥部按照指挥长、副指挥长、办公室三个层次设立机构,配备人员一般不超过10人,因工作需要确需增加人员的,抽调人员由项目协调指挥部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抽调人员由县组织、人社部门办理抽调手续,原则上不得同时抽调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指挥部。

第九条 抽调人员在抽调期间原则上不再承担原单位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兼顾原单位工作的,必须报分管县领导批准同意。

第十条 项目完成总投资的二分之一,或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基本完成的,项目协调指挥部抽调人员相应减少;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项目协调指挥部抽调人员一般不超过5人。

第十一条 项目协调指挥部人员的考勤和考核,按县委、县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抽调人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抽调期满后,被抽调人员必须及时回原单位工作。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属政府性投资项目的项目协调指挥部,县财政每年安排工作经费不超过20万元,分批拨付;属PPP模式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的项目协调指挥部,县财政不单独安排工作经费。

第十三条 项目协调指挥部工作经费实行包干制,超支不再追加预算,结余结转下年度。

第十四条 项目协调指挥部工作经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经制度,由县财政局统一审核,实行集中支付,并自觉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项目协调指挥部牵头县级领导和抽调工作人员只能在一个项目协调指挥部领取加班补助。加班补助发放标准按《辰溪县工程建设指挥部财务管理办法》(辰政办发〔201622号)规定执行,并以书面报告形式(附明细表)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发放。

第五章机构撤销

第十六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协调指挥部要尽快督促项目业主和相关职能单位在三个月内完成工程竣工验收,项目协调指挥部随即自然撤销;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安排人员留守的,由项目协调指挥部提出申请,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但原则上不再安排工作经费。

第十七条 单个项目协调指挥部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确需延续的,由项目协调指挥部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项目协调指挥部撤销时,项目协调指挥部应与项目业主单位做好衔接工作,完善移交手续,项目后续工作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完成。

第十八条 项目协调指挥部撤销时,应以书面形式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4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