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5-12 09:47 信息来源:县法制办
辰政办发〔2016〕37号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辰溪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辰溪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4日
辰溪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为满足辰溪县农业生产加工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油茶产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需求,有效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成本高的实际困难,促进现代农业产业发展,以建立贷款风险损失补偿机制为杠杆,以金融扶贫富民为目标,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辰溪县小微企业信贷风险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辰政办发〔2015〕5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以下简称“助农贷”)是指在提供一定担保的基础上,辅以县政府设立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作后盾,由中国农业银行辰溪县支行(或相关合作银行)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客户发放的贷款。
第二条 本办法所有内容不得与《辰溪县小微企业信贷风险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辰政办发〔2015〕54号)相抵触,并接受辰溪县小微企业信贷风险担保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小微信贷办”)管理。
第二章 助农贷风险补偿金的来源及途径
第三条 由县财政投入部分资金作为“助农贷”的铺底资金,以形成资金的规模效应和杠杆效应。铺底资金额度为当年中国农业银行辰溪县支行(或相关合作银行)办理“助农贷”投放金额的10%(总额不得少于200万元),由县财政提供,后续视业务发展情况同比例增加。铺底资金存入中国农业银行辰溪县支行“辰溪县助农风险补偿金专户”,资金专项用于“助农贷”担保和补偿所担保贷款的风险损失,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除经双方确认为代偿外,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使用该账户资金。
第四条 按照“农户自愿、无偿划缴”的原则,在“助农贷”发放前,贷款对象应与中国农业银行辰溪县支行(或相关合作银行)签订《农户财政奖补资金担保贷款业务监管协议》,凡获得“助农贷”的企业或个人,必须无条件将每年所获上级各类财政奖补资金用于归还“助农贷”所欠的贷款本息。
第三章助农贷贷款合作内容
第五条 合作额度:从2016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辰溪县支行启动“助农贷”投放工作。第一年专项投放“助农贷”(按照完整会计年度计算)2000万元,五年累计投放“助农贷”1亿元。
第六条 支持对象:“助农贷”对象为具有辰溪县户籍且具备经营能力和贷款偿还能力的农业生产加工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主体、农户或涉农企业,重点对油茶产业进行扶持。
第七条 贷款用途:
(一)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油茶贷款用于农户或企业从事油茶种植、低产油茶林改造过程中的资金需求,包括油茶林地流转、租赁、承包、整地,以及油茶树苗、肥料、施工、农机具的购买和油茶抚育、低产油茶林改造、果实采摘等环节的成本投入。
“助农贷”贷款必须专款专用,自觉接受县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银行辰溪县支行的监督。
第八条 贷款额度: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单户额度起点为5万元(不含),采取房地产抵(质)押方式的,单户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含);采取其他抵(质)押担保方式的,单户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含)。
油茶贷款:单户贷款起点额度为1万元(含);最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含)且不超过投入总成本的50%。具体贷款额度根据客户自有资金投入和担保方式确定,但油茶种植的贷款额度不高于每亩1500元(含),低产油茶林改造的贷款额度不高于每亩500元(含)。
第九条 贷款利率:中国农业银行辰溪县支行应本着“保本微利,让利于农”的原则,“助农贷”贷款利率严格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实时涉农贷款优惠利率政策执行。
第十条 贷款期限:非油茶类农户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采用可循环贷款方式的,可循环贷款额度有效期不超过3年。额度内的单笔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且到期日不得超过额度有效期。
油茶贷款:根据油茶林生长特点、实际种植时间,以及客户综合还款能力确定还款年限,实际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含),最长不超过15年。
第十一条 贷款担保方式:
(一)油茶类贷款:政府风险补偿金+油茶林权抵押;
(二)非油茶类农业贷款:政府风险补偿金+保险公司保证保险。
根据客户具体情况及风险控制要求,“助农贷”放贷银行应当增加主要资产抵(质)押或公务员担保等担保组合方式。
第四章 助农贷管理及申办流程
第十二条 对纳入“助农贷”推荐的贷款,应遵循以下流程:
(一)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先行排查,提供辖区内需贷款对象名单;
(二)由相关部门(单位)会同中国农业银行辰溪县支行对贷款对象的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现场调查,并形成经各方签字盖章的调查结论;
(三)根据调查结论,由中国农业银行辰溪县支行最终确定对符合“助农贷”条件的对象发放相应额度贷款。
第十三条 审查备案:中国农业银行辰溪县支行(或相关合作银行)根据调查结论,向县小微信贷办提交《“助农贷”业务推荐函》及相关资料。经“助农贷”风险保证金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出具《“助农贷”风险补偿备案通知书》。
第十四条 贷款、担保合同签订:在相关贷款所要求的相关手续办完以后,中国农业银行辰溪县支行(或相关合作银行)与农户或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第十五条 贷款发放:中国农业银行辰溪县支行(或相关合作银行)信贷执行人员对“助农贷”全套贷款资料进行审核,其中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书要素必须齐全、抵(质)押登记手续必须完备,经确认符合贷款审批条件后,及时上报县小微信贷办,并经县小微信贷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批同意,出具《信贷风险担保备案通知书》后,予以投放贷款。贷款发放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县小微信贷办。
第五章贷款收回管理及补偿金代偿
第十六条 正常收回:农户按照“助农贷”合同约定的方式归还贷款。
第十七条 “助农贷”风险金代偿:在贷款到期前7个工作日,县小微信贷办应配合中国农业银行辰溪县支行(或相关合作银行)做好到期贷款的催收工作,贷款农户或企业在贷款到期次日仍然无法归还贷款的,中国农业银行辰溪县支行(或相关合作银行)立即启动债务追偿程序,同时书面通知县小微信贷办。在一个月宽限期内,中国农业银行辰溪县支行和县小微信贷办相关成员单位共同督促贷款农户或企业还款,宽限期满仍未偿还贷款本息的,应出具《关于使用“政府风险补偿金”进行代偿“助农贷”的函》,提出补偿申请后,由政府风险补偿金履行代偿责任,代偿额度按贷款投放金额10%的比例执行。
第六章贷款不良管理
第十八条 债务追偿:在实施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以后,中国农业银行辰溪县支行与县财政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要严格保密,做到“账销案存”。中国农业银行辰溪县支行(或相关合作银行)应采取相应催收方式以及执行担保偿债的方式进行债务追偿,县人民法院、县财政局等相关单位应配合银行进行债务追偿。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扣除双方认可的追索费用、违约金后,先偿还银行债权,剩余部分再补回政府风险补偿金。
第十九条 “助农贷”贷款不良率连续3个月超过3%的,银行可中止受理新的“助农贷”贷款申请,直至“助农贷”贷款不良率降至3%以内,再可办理“助农贷”贷款业务。
第七章贷后管理
第二十条 县小微信贷办应积极配合中国农业银行辰溪县支行(或相关合作银行)开展贷后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商解决贷款业务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对于恶意逃避银行债务导致贷款损失或政府风险补偿金受损失的贷款客户,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客户列入黑名单管理,并在辰溪县门户网站及相应媒介进行负面清单公示。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小微信贷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点击下载):1. 辰溪县“助农贷”业务推荐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