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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辰溪县营造林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4-22 09:47 信息来源: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索引号:431200/2019-127589
  • 文号:辰政办发〔2016〕11号
  • 统一登记号:CXDR-2016-01002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20-09-23
  • 签署日期:2016-04-11
  • 登记日期:2016-04-11
  • 所属机构:辰溪县人民政府
  • 所属主题:财政、金融、审计
  • 发文日期:2016-04-11
  • 公开责任部门:辰溪县人民政府

 CXDR-2016-01002

辰政办发〔201611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辰溪县营造林资金管理办法》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辰溪县营造林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411

辰溪县营造林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县营造林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引导和激励作用,进一步促进我县林业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林业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辰溪县营造林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县林业营造林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用于县政府安排的重点绿化建设项目工程款及土地租金;

(二)用于县政府安排的五边(城边、河边、路边、村边、屋边)造林项目资金;

(三)用于秀美林场建设县级配套资金;

(四)用于全县义务植树基地建设资金、活动的组织开展经费及义务植树基地的管护资金;

(五)用于上级造林专项资金的配套资金;

(六)用于县政府规划的面上造林补贴。

营造林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办公经费和人员工资福利支出。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查

第五条县林业局应根据年度资金总预算结合项目工程实际,会同县财政局编制年度营造林资金分项资金使用计划,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和常务副县长审批,金额较大的须报县长直至县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第六条  项目实施前,县林业局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资金预算并会同县财政局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第七条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预算经审批后,由县林业局负责项目申报的组织和审核工作。申报专项资金的对象为符合项目建设要求的个人、企事业单位、农民合作组织、乡镇政府、村(居)委会。

第八条项目完成后由县林业局牵头,组织县财政等相关部门依据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联合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报告。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专项资金按投资计划或项目合同进度实行县级报账。承包项目报账时应出具合格的验收报告、项目合同和相应发票;个人自建项目应出具合格的验收报告、经村(居委会)、乡镇两级签章确认的花名册和一卡通账号。

第十条项目严格按规定实行大宗商品政府采购制,绿化、工程林营造项目严格按《辰溪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辰政办发〔201556号)文件规定实行招投标制和项目预决算评审制,确保公开、公正,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工程实施后要建立后期管护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管护措施,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建设成效。

第十二条县林业局要对各施工项目实行跟踪管理,县财政局要对工程项目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和整改。

第十三条县林业局和项目实施单位应积极配合县财政局开展营造林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认真总结经验,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年度营造林专项资金预算编制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加强对营造林资金的监管,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虚报项目、套取项目资金的行为,将追回专项资金,并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予以责任追究。

第五章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4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