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4-22 10:17 信息来源: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CXDR-2016-01004
辰政办发〔2016〕13号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辰溪县农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辰溪县农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1日
辰溪县农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业发展资金的管理,提高农发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农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农发资金)是指由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县农业、畜牧、农机、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农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效益的原则,确保农发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农发资金对项目的扶持主要采取无偿资助或者以奖代补的方式。同一项目原则上不重复安排农发资金支持。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五条 农发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农业产业化发展,主要用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新产品研发、技术改造、新建生产项目及原料收购以及休闲农业企业的农业主导产业基地建设等方面;并大力扶持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家庭农场四类新型经营主体发展,鼓励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强农业产业品牌建设;
(二)粮食生产发展,主要用于支持农村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长田湾水库灌区管理、防汛抗旱、病虫害防治和现代农业配套项目建设等方面;
(三)蔬菜产业发展,主要用于扶持蔬菜设施基地、新扩专业基地、特色蔬菜基地、蔬菜集约化育苗场等方面;
(四)蛋鸡产业发展,主要用于对蛋鸡养殖户的以奖代补;
(五)油茶产业发展,主要用于支持油茶产业的政策宣传、项目管理、示范基地建设等配套建设方面;
(六)生猪发展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扶持规模化生猪养殖户(场) 生猪保险、圈舍改造、良种引进、粪污处理、防疫服务等方面;
(七)发展稻田养鱼农发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田基改造、鱼苗引进、示范基地建设等方面;
(八)新农村建设农发资金,主要用于村级小型公益事业、村容村貌治理等方面。
除预算编制明确规定外,农发资金不得用于办公经费支出和人员工资福利支出。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查
第六条 农发资金主管部门为相应行业部门,项目实施前项目主管部门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资金预算并会同县财政局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最后由县长办公会议审批。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预算经审批后,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申报的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业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财政等相关部门依据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联合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报告。
第四章 资金拨付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年初经批准的项目,经业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应将相关项目资料送县财政局审核、核定数额后,提交县长办公会研究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拨付项目资金。
第九条 县财政局按县长办公会审批意见拨付资金。项目单位和业主出具合格的验收报告、项目合同和相应发票;个人自建项目应出具合格的验收报告、经村(居委会)、乡镇两级签章确认的花名册和“一卡通”账号。
第十条 项目建设严格按规定实行大宗商品政府采购制,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严格按《辰溪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辰政办发〔2015〕56号)文件规定实行招投标制和项目预、决算评审制,确保公开、公正,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对各施工项目实行跟踪管理,县财政局要对工程项目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和整改。
第十二条 县财政部门和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提升项目管理水平。对项目单位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县财政部门可停拨项目资金或中止项目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积极配合县财政局开展农发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认真总结经验,提高财政农发资金使用效益。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年度农发资金预算编制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加强对农发资金的监管,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虚报项目、套取项目资金的行为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予以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