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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辰溪县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4-22 16:30 信息来源: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索引号:431200/2019-127604
  • 文号:辰政办发〔2016〕24号
  • 统一登记号:CXDR-2016-01015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20-09-23
  • 签署日期:2016-04-11
  • 登记日期:2016-04-11
  • 所属机构:辰溪县人民政府
  • 所属主题:商贸、海关、旅游
  • 发文日期:2016-04-11
  • 公开责任部门:辰溪县人民政府

CXDR-2016-01015

辰政办发〔201624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辰溪县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辰溪县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411

辰溪县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为规范辰溪县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旅游资金)管理,有效发挥财政专项资金引导和激励作用,促进我县旅游强县建设,根据上级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资金由县级财政预算资金、整合项目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组成,用于支持辰溪县旅游业发展,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条县财政局、县文体旅游广电新闻出版局共同协作管理旅游资金。县财政局负责会同县文体旅游广电新闻出版局研究提出文化旅游资金年度预算方案。

  第四条 旅游专项资金项目的确定,由县文体旅游广电新闻出版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方案,报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和县长审批,按照《辰溪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辰政办发〔201556号)文件规定确定。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旅游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旅游规划编制。支持全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区域旅游发展规划、专项旅游规划编制、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方案编制。

  (二)旅游宣传促销。支持县级开展的辰溪旅游整体形象、旅游集群区域、精品线路的宣传推广事项及活动。

  (三)旅游项目建设。支持资源条件较好、纳入旅游发展规划、对全县旅游产业发展具有引导和带动作用的旅游项目建设,重点支持旅游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体系、资源联合连片开发、新业态及转型升级产品方面的开发建设及历史文化遗产修缮、恢复、重建、人文资源资料挖掘整理。

  (四)旅游商品开发。支持代表辰溪特色、市场前景较好的旅游商品的研发设计和宣传推广。

  (五)乡村生态旅游。支持乡村生态旅游建设,带动当地群众脱贫致富。

  (六)旅游投融资平台建设。支持县级拓宽投融资渠道,创新方式,引导旅游业投资主体多元化。

第三章资金审批拨付

  第六条 施工单位根据投资规模和实际投资完成工程量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经县文体旅游广电新闻出版局审核,县财政局根据工程进度,据实核定拨付金额,按照《辰溪县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直接支付暂行办法》(辰政办发〔201412)文件规定,填报直接支付表,经县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直接拨付到施工单位。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财政局不予拨付资金:

  (一)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使用原则和支持范围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的;

  (三)以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

  (四)前三年有挪用财政资金或者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行为的。

第四章资金使用监督检查

第八条 县财政局应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与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资金到位、使用和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县文体旅游广电新闻出版局、县财政局要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对财政专项资金的支出合理性进行审计和检查。

第九条项目单位应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侵占旅游资金以及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由县财政部门全额收回资金,并取消其申报资格,同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五章   资金的绩效评价

第十条根据《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辰溪县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辰政办发〔201312号)文件要求,县财政局、县文体旅游广电新闻出版局根据项目资金投入、使用和产生社会效益进行绩效评价,形成合理财政支出绩效评估报告。财政支出绩效评估报告经报请县政府同意后,将在辰溪县门户网站予以公布,增强财政专项资金支出公正性和透明度。

第六章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4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