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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辰溪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4-22 10:52 信息来源: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索引号:431200/2019-127594
  • 文号:辰政办发〔2016〕16号
  • 统一登记号:CXDR-2016-01007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18-04-11
  • 签署日期:2016-04-11
  • 登记日期:2016-04-11
  • 所属机构:辰溪县人民政府
  • 所属主题:财政、金融、审计
  • 发文日期:2016-04-11
  • 公开责任部门:辰溪县人民政府

CXDR-2016-01007

辰政办发〔201616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辰溪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辰溪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411

辰溪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资金管理和监督,促进建设资金使用的精细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号)、《辰溪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辰政办发〔201556)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辰溪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资金包括:

(一)通过融资公司在银行的贷款;

(二)通过项目招商引进的资金;

(三)国家对公益性项目的资金补助;

(四)县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五)城市资源经营收入。

第三条 建设资金应用于:

    (一)辰溪县城东、城南基础设施建设;

    (二)辰溪县城东、城南棚户区、安置区建设;

    (三)县城规划区内由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实施的公益性项目建设;

(四)县城规划区内由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储备土地征地拆迁支付的农民三费

(五)项目建设的科研、规划、勘察设计、招投标、监理、咨询等支出。

第四条 建设资金不得用于:

(一)购买办公设备、交通工具;

(二)发放工作人员的福利、补助;

(三)业务接待、弥补办公经费不足;

(四)转借他人和其它企业、社会团体。

第五条项目的确定,由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提出方案报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县长审定。

第二章    资金审批拨付

第六条项目建设的科研、规划、勘察设计、招投标、监理、咨询等前期费用根据合同额度,按照《辰溪县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直接支付暂行办法》(辰政办发〔201412号)文件规定,填写相应表格,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和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审签,报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审批后直接支付到业务单位。

第七条征地拆迁农民三费,由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县国土资源、县财政局、县房管局及所储备地乡镇政府共同实施现场征收,农户签字认可,经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审批后直接打卡发放到农户手中。

第八条 项目进度款拨付:

(一)银行贷款项目。

业主单位依据施工合同和实际完成工程量,提出拨付申请,呈报主管部门审核。县财政评审中心根据工程进度核实工程量,财务总监审定拨付金额报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审批后报送银行直接将项目进度款支付给施工单位。

(二)县财政安排资金的项目。

业主单位依据施工合同和实际完成工程量提出拨付申请,呈报主管部门审核。县财政部门根据工程进度,据实核定拨付金额,按照《辰溪县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直接支付暂行办法》(辰政办发〔201412)文件规定,填报直接支付表报送县政府,经县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直接将项目进度款拨付给施工单位。

第九条通过融资建设的项目、PPP项目必须按《辰溪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辰政办发〔201556)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金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建设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和改变资金用途,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杜绝建设资金游离于监管之外,造成资金开支的随意性和管理不规范的行为。

第十一条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每月5号前向贷款银行及县财政局报送会计报表及工程进度情况说明。           

第十二条县经济建设资有限公司违反财务管理制度挪用、截留建设资金及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的,立即停止拨款,由县监察、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联合贷款银行追还被挪用、截留的资金;并追究项目法人单位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县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向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派遣财务总监1人、项目资金会计2人。

第四章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4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