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4-22 10:52 信息来源: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CXDR-2016-01007
辰政办发〔2016〕16号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辰溪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辰溪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1日
辰溪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资金管理和监督,促进建设资金使用的精细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号)、《辰溪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辰政办发〔2015〕5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辰溪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资金包括:
(一)通过融资公司在银行的贷款;
(二)通过项目招商引进的资金;
(三)国家对公益性项目的资金补助;
(四)县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五)城市资源经营收入。
第三条 建设资金应用于:
(一)辰溪县城东、城南基础设施建设;
(二)辰溪县城东、城南棚户区、安置区建设;
(三)县城规划区内由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实施的公益性项目建设;
(四)县城规划区内由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储备土地征地拆迁支付的“农民三费”;
(五)项目建设的科研、规划、勘察设计、招投标、监理、咨询等支出。
第四条 建设资金不得用于:
(一)购买办公设备、交通工具;
(二)发放工作人员的福利、补助;
(三)业务接待、弥补办公经费不足;
(四)转借他人和其它企业、社会团体。
第五条 项目的确定,由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提出方案报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县长审定。
第二章 资金审批拨付
第六条 项目建设的科研、规划、勘察设计、招投标、监理、咨询等前期费用根据合同额度,按照《辰溪县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直接支付暂行办法》(辰政办发〔2014〕12号)文件规定,填写相应表格,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和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审签,报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审批后直接支付到业务单位。
第七条 征地拆迁“农民三费”,由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县国土资源、县财政局、县房管局及所储备地乡镇政府共同实施现场征收,农户签字认可,经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审批后直接打卡发放到农户手中。
第八条 项目进度款拨付:
(一)银行贷款项目。
业主单位依据施工合同和实际完成工程量,提出拨付申请,呈报主管部门审核。县财政评审中心根据工程进度核实工程量,财务总监审定拨付金额报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审批后报送银行直接将项目进度款支付给施工单位。
(二)县财政安排资金的项目。
业主单位依据施工合同和实际完成工程量提出拨付申请,呈报主管部门审核。县财政部门根据工程进度,据实核定拨付金额,按照《辰溪县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直接支付暂行办法》(辰政办发〔2014〕12号)文件规定,填报直接支付表报送县政府,经县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直接将项目进度款拨付给施工单位。
第九条 通过融资建设的项目、PPP项目必须按《辰溪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辰政办发〔2015〕56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金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 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建设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和改变资金用途,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杜绝建设资金游离于监管之外,造成资金开支的随意性和管理不规范的行为。
第十一条 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每月5号前向贷款银行及县财政局报送会计报表及工程进度情况说明。
第十二条 县经济建设资有限公司违反财务管理制度挪用、截留建设资金及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的,立即停止拨款,由县监察、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联合贷款银行追还被挪用、截留的资金;并追究项目法人单位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向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派遣财务总监1人、项目资金会计2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