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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辰溪县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4-22 11:02 信息来源: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索引号:431200/2019-127596
  • 文号:辰政办发〔2016〕18号
  • 统一登记号:CXDR-2016-01009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20-09-23
  • 签署日期:2016-04-11
  • 登记日期:2016-04-11
  • 所属机构:辰溪县人民政府
  • 所属主题:财政、金融、审计
  • 发文日期:2016-04-11
  • 公开责任部门:辰溪县人民政府

CXDR-2016-01009

辰政办发〔201618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辰溪县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辰溪县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411

辰溪县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县招商引资工作,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和水平,根据《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辰溪县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辰政办发〔20126号)、《辰溪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辰政发〔2010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招商引资及投资促进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遵循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的支持范围

第四条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乡镇及相关部门受县委、县政府委托参加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组织开展的招商引资活动和投资促进活动;

(二)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开展的宣传推广、人员培训、信息化建设等招商引资及投资促进工作;

(三)每年邀请的重点企业及机构来我县开展投资合作等活动,客商在我县期间的公务活动开支;

(四)县委、县政府对全县招商引资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的表彰奖励。

第三章资金的使用标准

第五条在国内城市开展的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活动,其活动费用支出标准按照《辰溪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辰办发〔201435号)、《辰溪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辰财〔2014158号)执行。

第六条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地区,国外其他地区开展招商活动,其基本的食宿费、公杂费开支按照财政部、外交部下发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县委、县政府对全县招商引资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的表彰奖励,按照《辰溪县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辰政办发〔20126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 县委、县政府领导招商引资工作奖励根据《辰溪县领导干部招商引资绩效考评及奖励办法》(辰办发〔201351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资金的申报审批程序

第九条招商引资活动由招商引资单位或牵头单位向县商务和粮食局报送方案,方案内容包括:招商地点、参加人员、活动时间以及招商引资活动的目标、效果要求、经费预算等。     

资金审批:由县商务和粮食局、县财政局负责对资金使用方案进行审核,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经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县财政局拨付。

第五章   资金的绩效管理

第十条为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辰溪县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辰政办发〔201312号)及《辰溪县财政局关于印发<辰溪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辰财〔201574号)文件精神,建立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体系,对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绩效管理工作由县商务和粮食局、县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对年度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资金监管、实现程度、项目实施效果等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绩效评价结果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后,将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资金的监管

   第十三条县商务和粮食局、县财政局对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实行监管,对招商引资活动的费用开支随时进行检查。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套取、截留、挤占、挪用招商引资专项经费,不得用于单位福利开支。对违反规定者,将予以严肃处理。资金的使用同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十四条招商引资专项经费具体使用单位,应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并确保资料完整以及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七章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县商务和粮食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4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