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4-22 10:24 信息来源: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CXDR-2016-01005
辰政办发〔2016〕14号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辰溪县工业集中区和生态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辰溪县工业集中区和生态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1日
辰溪县工业集中区和生态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辰溪工业产业,支持工业集中区、生态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帮助工业集中区提质扩容,推进工业化、集约化、规模化发展,使工业集中区资金规范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辰溪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辰政办发〔2015〕56号)、《辰溪县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直接支付暂行办法》(辰政办发〔2014〕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集中区建设资金为上级支持、本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工业集中区、生态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建设内容包括:
(一)工业集中区内道路、绿化、围墙等项目;
(二)工业集中区供电、给排水、网络等项目;
(三)工业集中区内土石方工程;
(四)工业集中区统一修建的标准化厂房、办公楼项目。
第四条 项目的确定,由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提出方案,报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县长审批。
第二章 资金来源及使用范围
第五条 资金来源:
(一)县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用于工业集中区建设的资金;
(二)国家、省、市依照政策安排用于工业集中区建设的奖补资金;
(三)通过融资平台吸收的社会资金、银行贷款及PPP项目资金;
(四)国家政策用于工业集中区的贷款贴息补助资金。
第六条 本办法财政专项资金可用于:
(一)工业集中区内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支出;
(二)工业集中区内的土地储备支出;
(三)工业集中区内建设项目设计、勘查、环评、监理、咨询等费用支出。
第七条 工业集中区基础设施建设财政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购买办公设备、交通工具,不得用于发放工作人员补助,更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资金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工业集中区、生态产业园建设专项资金在县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核算中心设专户,由县财政局与工业集中区管委会、生态产业园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管理。
第九条 县财政局要加强对工业集中区建设专项资金的监督与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切实加强工业集中区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十条 工业集中区管委会、生态产业园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财政局要配合审计和监察等监督部门对财政专项资金的支出合理性进行审计和检查。
第十一条 对截留、挤占、挪用工业集中区建设专项资金,擅自变更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资金审批拨付
第十二条 工业集中区、生态产业园建设专项资金由业主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核,由县财政部门根据工程进度,据实核定拨付金额,按照《辰溪县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直接支付暂行办法》(辰政办〔2014〕12号)文件规定,填报直接支付表报送县政府,经县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直接拨付到施工单位。
第十三条 用于土地储备的征地拆迁“农民三费”,填写“辰溪县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审批表”,经县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核实后,按要求打卡发放到农户手中。
第十四条 通过融资建设的项目、PPP项目必须按《辰溪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辰政办发〔2015〕56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的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根据《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辰溪县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辰政办发〔2013〕12号)、《辰溪县财政局关于印发〈辰溪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辰财〔2015〕74号)文件对项目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根据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可采用因素分析法、公众评判法对项目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县财政部门根据评价结果向县政府报告,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年度安排部门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