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4-22 11:36 信息来源: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CXDR-2016-01011
辰政办发〔2016〕20号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辰溪县向上争取项目资金工作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辰溪县向上争取项目资金工作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1日
辰溪县向上争取项目资金工作考核奖励
办 法
为充分调动县直各部门单位向上争取项目资金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科学评价有关部门工作实绩,加快推动县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考核办法。
第一条 总体目标:紧抓武陵山片区扶贫攻坚、湘西大开发及省脱贫县、革命老区县振兴发展历史机遇,通过各相关单位和部门的共同努力,全面完成年度内向上争取竞争性政策及项目资金任务。
第二条 考核对象:承担争取项目资金任务的县直部门单位。
第三条 考核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讲求效益、突出实绩。
第四条 考核内容:
(一)县直各部门单位向市级及以上财政其他部门争取到的各类项目资金,包括中央、省预算内财力补助和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资金、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垂直下拨资金、外债、中央代发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债券、上级部门(或市外其他部门)以设备、住房等实物投资等。
(二)国家竞争性项目资金,上年度没有争取到位而当年通过努力争取获得的项目资金。
(三)国家竞争性政策,上年度没有争取到位而当年通过努力争取获得的竞争性政策。
(四)国家没有普惠政策的项目,当年作为特殊支持争取的项目资金。
(五)国家重点项目通过精准包装落户我县,并在当年下达投资计划的。
(六)上级相对固定,按总人口、地域面积、学生数、低保对象等因素分配法下达的政策性补助资金,如养老保险资金、城乡低保、新农保、教育两免一补、农资综合直补、退耕还林补助等不属于竞争性政策及项目资金的,不计入考核范围。
(七)从上级部门争取的业务经费和用于改善本单位福利事业的资金以及以个人名义争取的用于解决个人特殊困难及待遇的项目资金,不计入考核奖励范围。
(八)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火马冲工业园管委会作为县内融资部门,不列入考核对象,也不分配目标任务,其争取的政策性资金和贷款,由县争取项目资金考核领导小组根据融资规模和效果,另行确定奖励办法。
(九)联合上报争取的项目资金,原则上按照“谁争取、谁主管、谁监督”的顺序确定资金主体;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共同争取到位的项目资金,由共同争取项目资金的单位协商分配比例,并向县财政局提供由双方单位盖章确认的文件作为依据。
第五条 考核奖励:
向上争取项目资金工作设立目标管理奖、突出贡献奖、项目包装奖等三个奖项,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奖励获奖单位和个人。
(一)目标管理奖。将向上争取项目资金工作纳入年终县人民政府“六联+业务”目标管理考评,对凡完成目标管理任务的部门单位,县财政按完成目标任务给予安排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未完成目标管理任务的,按比例扣减相应经费。
(二)突出贡献奖。评出先进个人突出贡献奖6名,其中一等奖1名,奖金20000元/人;二等奖2名,奖金10000元/人;三等奖3名,奖金8000元/人,资金由县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主要奖励在向上争取竞争性政策及项目资金工作上有突出贡献的单位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
(三)项目包装奖。主要是对经精准包装申报落户我县,且上级下达资金计划的项目(不包括招商引资项目),按以下标准奖励到相关部门单位:
1. 项目包装落实资金500万元以上的,奖1万元;
2. 项目包装落实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奖2万元;
3. 项目包装落实资金2000万元以上的,奖3万元;
4. 项目包装落实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奖5万元;
5. 重大项目经精准包装落实资金1亿元以上的,采取事一议,另行奖励。
(四)奖金用途。各部门单位所获向上争取项目资金奖项的奖金30%用于奖励单位相关干部职工(除县奖励到人的突出贡献奖外,对单位其他相关人员的个人奖励最高不超2000元),70%用于补充工作经费。
第六条 考核方式。采取平时督查、季度认定、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对被考核单位提供的争取到位项目资金明细表及相关资料进行认定。
第七条 考核组织。成立辰溪县争取项目资金考核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财政局,负责协调落实考核具体事宜。
第八条 考核奖惩。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财政奖励资金的申报、确认、审核、兑现工作。县财政、发改、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监督,防止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一经发现,除扣回相关奖励资金和在全县进行通报批评外,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项目资金争取任务且无特殊原因的单位,经组织部门考核认定,对主要负责人实行组织调整。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原辰政办发〔2013〕43号文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