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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溪县教育局关于印发《辰溪县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周转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2-23 08:53 信息来源:辰溪县教育局

  • 索引号:431200/2019-127405
  • 文号:辰教字〔2016〕14号
  • 统一登记号:CXDR-2016-12001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21-02-16
  • 签署日期:2016-02-16
  • 登记日期:2016-02-16
  • 所属机构:辰溪县教育局
  • 所属主题:其他
  • 发文日期:2016-02-16
  • 公开责任部门:辰溪县教育局
CXDR-2016-12001

辰教字〔201614

辰溪县教育局

关于印发《辰溪县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周转房管理暂行办法》的

    

各中小学、幼儿园:

为加强我县中小学教育公租房和教师周转宿舍的管理和使用,切实有效解决在职教职工的住房困难,为教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湖南省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和《辰溪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试行办法》(辰政办发〔201423号)等有关规定,经局党委研究,特制定《辰溪县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周转房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切实遵照执行。

      辰溪县教育局    

        2016216


辰溪县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周转房管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县中小学教育公租房和教师周转宿舍(以下合并简称为教师周转房)的管理和合理使用,切实有效解决教职工的住房困难,为教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湖南省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和《辰溪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试行办法》(辰政办发〔2014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师周转房属学校公有住房,资产所有权属学校,按照只租不售、契约管理的模式进行管理。

第三条教师周转房租住的对象为在所在学校及学校周边无住房的在编、在职、在岗教职工,以及特岗教师和支边教师。

第四条各学校负责本校教师周转房的日常管理工作,受理和审核教师周转房的准入手续,确定教师周转房租赁选房顺序,签订教师周转房租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县教育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分管计财、基建、人事、审计的局领导及纪委书记为副组长,计财股、基建股、人事股、审计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教师周转房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五条各学校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分配方案和租赁协议,符合教师周转房入住条件的人员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学校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签订租赁协议,并办理入住相关手续。

第六条  教师周转房租赁期不超过3年,期满后不续签的,租赁关系终止。承租人必须在租赁期满一个月内办理续租或退房手续。

第七条教师周转房的租金按每月1/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向住户按月收取,所收租金由学校设立专账管理,租金全部用于教师周转房的日常管理和维修,不得挪作他用,不足部分,可从学校公用经费维修费中列支。

第八条教师周转房如因非人为因素出现漏水、停电、停水、墙面脱落、地面脱落等情况,由个人提出申请,学校负责进行维修。如因人为造成损坏,由学校负责维修,住户承担费用。室内插座、灯泡、开关、水龙头等易耗品的损耗由住户自行负责。

第九条承租人退房时,须保持房屋设施完好,室内清洁,并结清水、电等相关费用,提前告知学校,学校派专人验房,房屋设施若有损坏,由原住户负担维修费用。

第十条承租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室内结构,不得违章搭建;

2.不得转让、出租、外借;

3.不得损坏房屋设施设备;

4.按时缴纳房租、水电费,电视、电话、天然气、网络等安装费由住户负责,严禁违章用电、用水等;

5.保持室内及周边环境的清洁卫生。

第十一条承租人需对教师周转房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的,应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但不得改变功能布局和结构,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承租人退房时不得损坏装饰装修,学校及新承租人对装修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若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必须立即收回教师周转房,拒不交回者,学校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租用期满未续租的;

2.私自转让、调换、出租、外借的;

3.分配了教师周转房后,无故闲置3个月以上的;

4.与学校解除聘用关系的;

5.已办理调离、退职、退休手续或死亡户的;

6.经确认,已不符合租赁教师周转房条件的;

7.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或水电费的。

第十三条符合退房条件的,由学校按照协议约定处理,学校不处理造成后果的,追究校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县教育局予以行政纪律处理。应当退房而拒不退房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学校有关工作人员在教师周转房分配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20121月以来新建或改扩建的教师周转房。

                                                        

辰溪县教育局办公室                         2016216日印发  

                                          (共印9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