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2-23 08:53 信息来源:辰溪县教育局
辰教字〔2016〕14号
辰溪县教育局
关于印发《辰溪县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周转房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 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
为加强我县中小学教育公租房和教师周转宿舍的管理和使用,切实有效解决在职教职工的住房困难,为教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湖南省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和《辰溪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试行办法》(辰政办发〔2014〕23号)等有关规定,经局党委研究,特制定《辰溪县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周转房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切实遵照执行。
辰溪县教育局
2016年2月16日
辰溪县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周转房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县中小学教育公租房和教师周转宿舍(以下合并简称为教师周转房)的管理和合理使用,切实有效解决教职工的住房困难,为教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湖南省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和《辰溪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试行办法》(辰政办发〔2014〕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周转房属学校公有住房,资产所有权属学校,按照只租不售、契约管理的模式进行管理。
第三条 教师周转房租住的对象为在所在学校及学校周边无住房的在编、在职、在岗教职工,以及特岗教师和支边教师。
第四条 各学校负责本校教师周转房的日常管理工作,受理和审核教师周转房的准入手续,确定教师周转房租赁选房顺序,签订教师周转房租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县教育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分管计财、基建、人事、审计的局领导及纪委书记为副组长,计财股、基建股、人事股、审计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教师周转房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五条 各学校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分配方案和租赁协议,符合教师周转房入住条件的人员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学校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签订租赁协议,并办理入住相关手续。
第六条 教师周转房租赁期不超过3年,期满后不续签的,租赁关系终止。承租人必须在租赁期满一个月内办理续租或退房手续。
第七条 教师周转房的租金按每月1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向住户按月收取,所收租金由学校设立专账管理,租金全部用于教师周转房的日常管理和维修,不得挪作他用,不足部分,可从学校公用经费维修费中列支。
第八条 教师周转房如因非人为因素出现漏水、停电、停水、墙面脱落、地面脱落等情况,由个人提出申请,学校负责进行维修。如因人为造成损坏,由学校负责维修,住户承担费用。室内插座、灯泡、开关、水龙头等易耗品的损耗由住户自行负责。
第九条 承租人退房时,须保持房屋设施完好,室内清洁,并结清水、电等相关费用,提前告知学校,学校派专人验房,房屋设施若有损坏,由原住户负担维修费用。
第十条 承租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室内结构,不得违章搭建;
2.不得转让、出租、外借;
3.不得损坏房屋设施设备;
4.按时缴纳房租、水电费,电视、电话、天然气、网络等安装费由住户负责,严禁违章用电、用水等;
5.保持室内及周边环境的清洁卫生。
第十一条 承租人需对教师周转房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的,应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但不得改变功能布局和结构,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承租人退房时不得损坏装饰装修,学校及新承租人对装修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 若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必须立即收回教师周转房,拒不交回者,学校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租用期满未续租的;
2.私自转让、调换、出租、外借的;
3.分配了教师周转房后,无故闲置3个月以上的;
4.与学校解除聘用关系的;
5.已办理调离、退职、退休手续或死亡户的;
6.经确认,已不符合租赁教师周转房条件的;
7.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或水电费的。
第十三条 符合退房条件的,由学校按照协议约定处理,学校不处理造成后果的,追究校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县教育局予以行政纪律处理。应当退房而拒不退房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学校有关工作人员在教师周转房分配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2年1月以来新建或改扩建的教师周转房。
辰溪县教育局办公室 2016年2月16日印发
(共印9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