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1-26 10:35 信息来源:县法制办
CXDR-2016-01001
辰政办发〔2016〕2号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辰溪县乡镇和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加班费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辰溪县乡镇和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加班费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21日
辰溪县乡镇和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加班费发放
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乡镇和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加班费发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怀化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加班费发放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范围
因重点项目建设、重大活动现场办公、防汛抗旱、抗灾抢险、应急救援和执法执勤等工作,按照上级部门及县委、县政府的要求确需利用节假日(且未安排轮休)加班,可按标准发放加班费。节假日值班和部分单位日常应急值班,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发放标准
法定休息日(星期六、星期日)加班的,每日按本人日工资总额(含规范性津补贴)的200%支付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每日按本人日工资总额(含规范性津补贴)的300%支付加班费。每人每月领取上述加班费累计不得超过1500元。
三、审批程序
每月月初,各单位应将上月符合加班费发放条件的工作人员加班情况进行汇总,经单位内部公示无异议,单位主要领导和纪检干部签字后,于月初15日前(节假日、法定休息日顺延)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审核,送分管县领导(乡镇由联乡县领导)核准,呈常务副县长批准后发放。(审批表格见附件)
四、资金来源
各乡镇和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加班费发放只能从本单位预算的公用经费中统筹解决,不得占用其他资金。
五、纪律要求
各乡镇和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要求,切实加强本单位加班费发放管理,严禁挤占专项资金,严禁举债发放加班费。乡镇、县直单位的主要领导对发放加班费的真实性负责,县级分管领导要切实加强对所分管单位加班费发放的审核。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发放加班费,否则视同滥发滥补。县纪检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切实加大对各单位加班费发放的检查和监督力度,对随意发放加班费或以发放加班费名义套取资金的,一律予以追回,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分别负责解释。
附件:1.辰溪县乡镇和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加班费发放审批表 点击下载
2.辰溪县乡镇和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加班费发放花名册 点击下载